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領導為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義務消防組織,應定期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倉庫管理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要嚴格執行夜間巡邏制度。值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物,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做好防火工作。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房、庫區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庫房內不準用電爐等取暖設備。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定。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庫區以及周圍50----10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對消防器材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倉庫應明確專人管理、負責檢查,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對消防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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