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條例對“三超一重”貨物運輸行政許可的批準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行政許可的審查時限應當為二十天。考慮到這類特種貨物的承運人數量較少且相對穩定,所承運的貨物又多為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急需的關鍵設備,對運輸時間有較高要求,為提高審批效率,確保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條例對此項許可的決定期限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即將審查批準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運輸許可的時限限定為7天。即:國務院鐵路主管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天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明;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90.《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對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人員是如何要求的?
由于危險貨物所具有的危害性、特殊性,《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對直接參與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人員的安全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包括:(1)不管是承運人,還是托運人,只要運輸危險貨物,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使用專用的設施、設備。(2)運輸危險貨物的托運人應當配備運輸危險貨物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設備、防護用品,托運人對危險貨物還要派出必要的押運人員。(3)在危險貨物運輸的整個過程中,押運人不得擅離職守,要使危險貨物始終處于其監控之下。(4)一旦發生危險貨物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押運人有義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既可以向承運人報告,也可以向鐵路管理機構、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報告,還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公安機關報告。報告的目的,是解決危險貨物被盜、丟失、泄漏等問題,以保證鐵路運輸安全,保證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91.《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對危險貨物的托運人和承運人是如何要求的?
危險品運輸的承運人、托運人是辦理危險品運輸最直接、最關鍵的人員,他們也是保證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最直接的力量。《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規定承運人、托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鐵道部規定的危險貨物的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防止危險貨物泄漏、爆炸,這是保證鐵路正常運輸秩序的要求,也是保證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措施。
因為辦理危險貨物運輸,包裝、裝卸、運輸是三個最基本的的作業環節,也是對保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起關鍵作用的三個作業環節。任何一個環節的作業疏忽大意,都有可能導致危險貨物的泄漏或爆炸,不僅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更會對周邊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給沿線群眾的生產生活帶來極大不便。因此,條例特別對上述關鍵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危險貨物的托運人和承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的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防止危險貨物泄漏、爆炸。
92.《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對哪些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1)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2)擾亂鐵路運輸調度機構、運輸指揮部門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3)毀壞鐵路線路、站臺等設施、設備以及路基、護坡、排水溝和防護林木、護坡草坪;(4)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5)擊打列車;(6)擅自移動線路上的機車車輛,或者擅自開啟列車車門;(7)拆盜、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和安全標志的;(8)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未設平交道口、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上通過;(9)在未設置行人通道的鐵路橋梁上、隧道內通行;(10)翻越、損毀、移動鐵路線路兩側防護圍墻、柵欄或者其他防護設施和標樁;(11)開啟、關閉列車中貨車閥、蓋及破壞施封狀態;(12)開啟列車中集裝箱箱門、破壞箱體、蓋、閥及施封狀態;(13)松動、解開、移動列車中貨物裝載加固材料和加固裝置;(14)鉆車、扒車、跳車;(15)從列車上拋扔雜物;(16)非法出售或收購鐵路器材(17)其他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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