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物滅夫。損壞或鐵路運輸設備損壞,為承運人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貨物全部滅夫未編有貨運記錄,鮮活運到期限期滿的次日,其他貨物為運到期限滿期的第16日。
2.多收或少收運輸費用,為核收該項費用的次日。
3.要求支付違約金,為交付貨物的次日。
4.其他賠償及退補多收或少收費用,為發生事故或核收該項費用的次日。承運人同托運人或收貨人間所發生的賠償或退補及違約金的款額,每批貨物不滿5無(零擔貨物為每批不滿1元),互不賠償,退補。支付或核收。但個人托運的搬家貨物,行李的賠償,退補。支付或核收費用,不受以上規定款額的限制。
貨物損失的賠償價格:滅失時,按滅失貨物的價格;損壞時,按損壞貨物所降低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