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發出后,所有對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感興趣的并有可能參加投標的人。稱為潛在投標人。那些響應招標并購買招標文件,參加投標的潛在投標人稱為投標人。這些投標人必須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所謂響應招標,是指潛在投標人獲得了招標信息或者投標邀請書以后,購買招標文件,接收資格審查,并編制投標文件,按照投標人的要求參加投標的活動。
參加投標競爭是指,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投標文件的活動。投標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非法人組織。
按照本法規定,投標人必須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包括自然人。但是,考慮到科研項目的特殊性,本條增加了個人對科研項目投標的規定,個人可以作為投標主體參加科研項目投標活動。這是對科研項目投標的特殊規定。
招標投標制做為市場經濟條件下一種重要的采購及競爭手段,在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及成果推廣中也越來越多地為人們所采用。長期以來,我國的科技工作主要是依靠計劃和行政的手段來進行管理和高速從科研課題的確定,到研究開發、試驗生產直至推廣應用,都是由國家指令性計劃安排。國家用于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特別是科研項目的經費,主要來自于財政撥款,并且通過指令性計劃的方式來確定經費的投向和分配。科研項目及其經費的確定,往往是采用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封閉方式,這一做法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曾經發揮了重大的作用,但已不再適應當前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科研單位缺乏競爭意識和風險意識,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鼓勵合多于鼓勵競爭,不是擇優支持,因此不僅在決策上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而且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存在著項目重復、部門分割、投入分散、信息閉塞、人情照顧等等弊端,使有限的科技資源難以發揮最優的功效。
1995年5月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速科技進步的決定》中規定:“要在科技工作的運行和管理中引入競爭機制。國家以及待業、地方的科研任務實行公開競爭。國家以及行業、地方的科研任務實行公開競爭,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承擔單位”。1996年9月15日《國務院關于“九五”期間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中規定:“要選擇一批對國民經濟發展有重大帶動作用、擁有一定基礎和優勢、能增強我國綜合國力的重大項目,采取競爭招標的方式,組織和推動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集中力量,聯合攻關”,“科技計劃項目主要實行招標制,面向社會公開招標,保證立項的科學性和競標的公開、公正性”。依據本法第二條規定,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所以科研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也必須遵守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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