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標時,首先應該當眾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招標人委托公證機構的,可由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一般情況下,投標文件是以書面形式、加具簽字并裝入密封信袋內提交的。所以,無論是郵寄還是直接送到開標地點,所有的投標文件都應該是密封的。這是為了防止投標文件在未密封狀況下失密,從而導致相互串標,更改投標報價等違法行為的發生。只有密封的投標,才被認為是形式上合格的投標(即是否實質上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暫且不論),才能被當眾拆封,并公布有關的報價內容。投標文件如果沒有密封,或發現曾被拆開過的痕跡,應被認定為無效的投標,應不予宣讀。
為了保證投標人及其他參加人了解所有投標人的投標情況,增加開標程序的透明度,所有投標文件(指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被確定無誤后,應將投標文件中投標人的名稱、投標價格和其他主要內容向在場者公開宣布。考慮到同樣的目的,還需將開標的整個過程記錄在案,并存檔備查。開標記錄一般應記載下列事項,由主持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簽字確認:(1)案號;(2)招標項目的名稱及數量摘要;(3)投標人的名稱;(4)投標報價;(5)開標日期;(6)其他必要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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