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招標文件中規定招標人可以廢除所有的投標。廢除所有的投標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缺乏有效的競爭,如投標不滿3家;二是大部分或全部投標文件不被接受,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投標人不合格。
(2)未依招標文件的規定投標。
(3)投標文件為不符合要求的投標。
(4)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的文件投標。
(5)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6)投標人直接或間接地提議給予或同意給予招標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任何形式的報酬或利益,促使招標人在采購過程中作出某一行為或決定,或采取某一程序。
(7)投標人拒不接受對計算錯誤所作的糾正。
(8)所有投標價格或評標價大大高于招標人的期望價。
招標人及評標委員會可以有兩個標準:第一個標準是,只有符合招標文件中全部條款、條件和規定的投標才是符合要求的投標;第二個標準是,即使投標文件有些小偏離但并沒有在根本上或實質上偏離招標文件載明的特點、條款、條件和規定,即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了響應,仍可被看作是符合要求的投標。這兩個標準,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應事先列明采用哪一個,并且這種偏離應盡量數量化,以便評標時加以考慮。
所有投標都被廢除(否決)了,招標人應該重新招標,這是無疑義的。如果廢標是因為缺乏競爭性,應考慮擴大廣告的范圍。如果廢標是因為大部分或全部投標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則可以邀請原來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提交新的投標文件。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招標人不得單純為了獲得最低價而廢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