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標人
招標人,也叫招標采購人,是采用招標方式進行貨物、工程或服務采購的法人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招標人享有的權利一般包括:(1)自行組織招標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2)自由選定招標代理機構并核驗其資質證明;(3)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時,可以參與整個招標過程,其代表可以進入評標委員會;(4)要求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情況的資料;(5)根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人確定中標人。與此同時,招標人應該履行下列義務:(1)不得侵犯投標人的合法權益;(2)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時,應當向其提供招標所需的有關資料并支付委托費;(3)接受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4)與中標人簽訂并履行合同。
(二)投標人
投標人是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參加投標競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投標人參加投標,必須首先具備一定的圓滿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條件,包括與招標文件要求相適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以及招標文件要求的資質、工作經驗與業績等。投標人享有的權利一般包括:(1)平等地獲得招標信息;(2)要求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對招標文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答疑;(3)控告、檢舉招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與此同時,投標人應該履行下列義務:(1)保證所提供的投標文件的真實性;(2)按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的要求對投標文件的有關問題進行答疑;(3)提供投標保證金或其它形式的擔保;(4)中標后與招標人簽訂并履行合同,非經招標人同意不得轉讓或分包合同。
(三)招標投標代理機構
招標投標代理機構,在我國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組織。招標投標代理機構必須依法取得法定的招標投標代理資質等級證書,并依據其招標投標代理資質等級從事相應的招標代理業務。招標投標代理機構受招標人或投標人的委托開展招標投標代理活動,其行為對招標人或投標人產生效力。作為一種民事代理人,招標投標代理機構享有的權利包括:
(1)組織和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2)依據招標文件規定,審查投標人的資質;
(3)按照規定標準收取招標代理費;
(4)招標人或投標人授予的其他權利。
招標代理機構也應該履行相應的義務:
(1)維護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2)組織編制、解釋招標文件或投標文件;
(3)接受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和招標投標協會的指導、監督。
中標與合同成立
民法學理論認為,合同成立的一般程序從法律上可以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民法學界普遍認為,招標投標是當事人雙方經過要約和承諾兩階段訂立合同的一種競爭性程序。
通常認為,招標是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招標人)通過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標準和條件,向公眾發出的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標人可以向相對的幾個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發出招標的意思表示,通過投標邀請書的方式將自己的意思表達給相對的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發出招標的意思,通過招標公告的方式完成這種意思表達。前者為邀請招標或議標,招標人的選擇范圍有限;后者為公開招標,招標人的選擇范圍較大。
關于招標的法律性質,通常認為,由于招標只提出招標條件和要求,并不包括合同的全部主要內容,標底不能公開,因而招標一般屬于要約引誘的性質,不具有要約的效力。但也有人認為不可一概而論,如果招標人在招標公告可投標邀請書中明確表示必與報價最優者簽訂合同,則招標人負有在投標后與其中條件最優者訂立合同的義務,這種招標的意思表達可以視為要約。
關于招標的時效問題,有人認為,由于招標文件包含了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技術規格、投標須知等重要內容,因而,根據我國的到達主義原則,招標生效應從投標人收到或購買到招標文件時開始。招標生效后到投標截止日期,是招標的有效期。這個期限也是投標準備期。在投標有效期內,招標人不得隨意撤回、修改或變更招標文件。招標有效期的長短,一般視招標項目的大小和復雜程度而定,總的要求是,要保證投標人有足夠的時間準備投標文件。如歐盟采購規則中規定,招標人應在招標公告中規定投標截止日期,從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截止日期止,不得少于52天。如果在此期間有大量的招標文件需要提供,或者承包商有必要勘察工程現場或審查招標文件,招標人應當展延投標截止日期。
招標生效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失效,招標人不再受其約束:(1)招標文件發出后,在招標有效期內無任何人響應;(2)招標已圓滿結束,招標人選定合適的中標人并與簽訂合同;(3)招標人終止,如死亡、解散、被撤銷或宣告破產等。
通常認為,投標是投標人按照招標人提出的要求,在規定期間內向招標人發出的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就法律性質而言,通常認為投標屬于要約,因此應具備要約的條件并發生要約的效力。所以,在投標文件送達招標人時生效,同時對招標人發生效力,使其取得承諾的資格。但招標人無須承擔與某一投標人訂約的義務,除在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中有明確相反表示外,招標人可以廢除全部投標,不與投標人中的任何一人訂約。發生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有:(1)最低評標價大大超過標底或合同估價,招標人無力接受投標;(2)所有投標人在實質上均未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3)投標人過少,沒有達到預期的競爭性。
如何確定投標的有效期,一直有爭議。由于我國有關法律無明文規定,因此在實踐中便出現多種情況:有的到中標通知日止,有的到合同簽訂日止,有的到投標截止日后多少日止,我們認為,為了明確招標投標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明確規定投標有效期應至招標文件規定的一個有效日期止。這樣規定,有利于約束招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抓緊時間,認真評標,擇優選定中標人。防止在評標和審批中舉棋不定,無休止地爭論和拖延,以保護投標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約束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保證不隨意變更或撤銷投標。
投標有效期的長短,由招標人確定,基本要求是要能保證在開標后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評標、上報審批、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一般少則幾天,多則幾十天不等。投標生效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投標失效,投標人不再受其約束:(1)投標人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2)投標有效期屆滿;(3)投標人終止,如死亡、解散、被撤銷或宣告破產等。
關于定標,通說認為,定標是招標人從投標人中決定中標人。從法律性質上看,定標即招標人對投標人的承諾。但是,招標人的定標也可以不完全同意投標人的條件,需要與中標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進一步談判、協商。此時,招標只是選定合同相對人的方式,定標不能視為承諾。一般認為:為了保證競爭的公平性,開標應公開進行。開標后,招標人須進行評標,從中評選出條件最優者,最終確定中標人。中標人之選定意味著招標人對該投標人的條件完全同意,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合同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