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還不十分健全和完善的情況下,邀請招標有可能成為某些規避公開招標行為的理由和借口。因為《政府采購法》規定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對其他采購方式也有具體而明確的要求,唯獨對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的界定,筆者認為可以作多種理解,而且彈性比較大,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尺度也比較難把握。如《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采用邀請招標采購方式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是“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筆者認為這個“特殊性”沒有可操作性的標準,其“有限范圍”有多大也未做具體規定,如果理解不透或者故意加以歪曲,就極易以“特殊性”和“供應商范圍有限”為由,把本應公開招標的采購項目變為邀請招標進行采購。如在公務車輛定點維修招標采購過程中,如果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對其進行采購不僅完全適用,而且也是《政府采購法》的要求。但如果采用邀請招標方式對其進行采購卻也有充分的理由,因為在某一地區的汽車維修行業也有其“特殊性”,如符合條件的供應商數量比較少,盲目擴大范圍又不符合實際要求,最終也只能選擇一些有一定資質條件的供應商參與投標,因此也可以理解為“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未償不可。而且在當前情況下,類似的采購項目還比較多,如果既適用于公開招標,同時又可以采用邀請招標進行采購,那么,某些規避公開招標的行為就可以此為借口而鉆政策的空子。
二是在政府采購部門的采購行為還有待進一步規范的情況下,邀請招標有可能成為某些暗箱操作行為的“遮陽傘”。由于采用邀請招標采購方式可以不發布公開招標信息,只有收到邀請的單位才是合格的投標人,這就使得邀請招標過程中人為操作的可能性增大,如果沒有嚴格的采購程序約束,再缺少規范的采購行為自律和監督,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的程序和方法就有可能被某些暗箱操作行為所利用并披上合法的外衣。一些想通過暗箱操作來達到目的的人,就會將本應該公開招標采購的項目以“特殊性”為由改為邀請招標,在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的掩護下進行暗箱操作。如在公務車輛定點維修招標采購過程中,如果有關政府采購人員有意進行暗箱操作,就可以在合理規避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基礎上,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按照邀請招標的程序和方法,從資格預審到發出邀請再到評標、定標,使通過私下交易早已定好的維修廠家成為中標供應商,在這個過程中,人們恐怕很難從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等表面環節找出問題,即使有疑問,也會有很充分的理由。
三是在廣大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程序方法還不十分了解和熟悉的情況下,邀請招標有可能受到潛在供應商的誤會和曲解。因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其采購信息是公開的,招標過程也是公開的,供應商參與競爭的機會也是平等的,其最終結果也是比較公正的。即使投標人受到不公正待遇或對評標結果有疑問,也有申訴的機會。因此,廣大供應商對公開招標這種采購方式比較認同而且能積極參與。但如果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就可能是另外一種情況,如招標信息只局限于被邀請的投標人之間,而且邀請誰從表面上看是政府采購部門說了算,再加之供應商對這種采購方式和具體程序不是十分熟悉和了解,就有可能片面的認為邀請招標是政府采購部門在“暗箱操作”,即使最后的評標結果是公正的,也會引起一些不良猜想,導致一部分供應商對邀請招標這種采購方式產生誤會和曲解,從而對政府采購工作產生不利影響。
基于上述原因,筆者認為,邀請招標要慎行。同時還應及時做好以下幾項工作。首先是要進一步加大對《政府采購法》的宣傳力度,應區分不同對象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使各采購當事人及相關群體知法、懂法,增強法律觀念,自覺依法辦事;其次是要進一步加大對政府采購工作人員的學習和培訓力度,要把《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規學深學透,領會精神實質,掌握采購要領,嚴格按照各種采購方式所要求的程序和方法進行采購,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第三是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大對采購人和集中采購機構各項采購活動的監管力度,有針對性的制定一些措施和辦法,對采用邀請招標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的活動加以規范和限制,用制度規范采購行為;最后也是最主要的就是應盡快出臺《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并對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的適用范圍和條件有一個更為具體和便于操作的規定和標準,從根本上解決因有關法律法規不完善而帶來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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