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政府采購招投標的主要特點是其公開性。有關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的慣例和相互間法律、法規從制度上和程序上保證了招投標活動的公開性。律師作為諳熟法律知識的專家介入到招投標活動中,參與招標文件的制作、招標要求和招標程序的核定,將會使招投標制度的公開性落到實處。同時,律師作為社會中介組織,作為項目法人的顧問,參與招標工作,出具法律意見書,也體現了社會對招標活動的監督。
(二)協助保障公正性
公正性也是招投標活動的一項重要特征。律師參與招投標活動,通過自身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促使招投標活動規范化、公開化,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證招標結果的公正性。
(三)協助實現規范性
通過律師專業化工作,使大中型項目及政府采購等應采取招標投標的活動,得到專業化的規范,保障招標投標工作的正常秩序;通過律師的介入,律師可以通過法律意見書的形式或其他形式揭示招標投標中的各項法律關系,說明相關行為的法律結果并分析法律風險,協助招標人或投標人排除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出現的法律障礙。
(四)保障國家利益
招投標項目大多數都是國家投資的大型基本建設項目,政府采購更是國家的財政支出項目。律師參與這些活動,通過保障招投標的公開性和公正性,保證國家以最少的價格得到最好的服務或商品,實質就是對國家利益的維護。
(五)通過律師的專業化工作
切實維護招標及投標人的合法權益。律師無論是作為招標人的法律顧問還是作為投標人的法律顧問,均應通過為招標人和投標人提供優質法律服務,切實維護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合法權益。當招標人提供法律服務時,律師應切實審查相關文件,保證招標項目的合法性和招標活動的公開、公平,維護招標人的權益;為投標人提供法律服務時,律師應協助投標人制訂出符合投標要求的標書,以維護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六)從事招標投標法律業務的律師資格的確認
鑒于招標投標業務專業性較強,有關律師管理機構確定了從事此項法律服務業務的律師須有專門的執業資格。為此,1998年1月14日,司法部辦公廳,國家計委政策研究室以司辦通字[1998]6號文件,頒布了《司法部辦公廳、國家計劃委員會政策研究室關于律師從事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業務的通知》,并于1998年5月首次舉辦了開展招標投標業務資格的培訓,通過系統培訓授予了第一批具有招標投標資格的律師,使其能夠為政府采購及招投標業務提供法律服務。
根據有關律師執業及《關于律師從事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業務的通知》,歸納起來,從事招標投標業務的律師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具有專職的律師執業證書,并從事專業律師工作兩年以上;
2取得了司法部及國家計委共同授予的從事招標投標法律服務業務的特許資格;
3在從事律師工作期間,未受過任何有關律師執業方面的行政處罰;
4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律師在從事招標投標規定法律服務時,應遵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自律原則,本著對客戶、對社會負責的態度,就招標投標業務,對相關當事人提供主動而完備的法律服務。就其應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應保證其真實、合法,并無重大遺漏。如律師在承辦上述業務時,與委托人串通作弊,提供有虛假、誤導性內容或有重大遺漏、重大錯誤內容的法律意見書,以及其他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行為的,則司法行政機關將會同計劃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厲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將責令其停止從事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招投標法律業務。
從事招標投標法律業務的律師,不僅須有相應執業資格,從事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也應具有一定的條件。如為確保律師所就出具的法律意見在客觀上對外能夠承擔法律責任,在《關于律師從事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業務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從事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必須根據規定提取職業責任風險準備金或者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律師在招標投標中的作用
政府采購與招投標活動方式多樣,服務對象廣泛,相關環節多,標的涵蓋貨物、工程及服務,涉及方方面面的法律問題。
在我國政府采購與招投標活動尚處于起步和摸索階段,律師作為專業法律工作者,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當前實際,把握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在政府采購與招投標領域可以發揮充分作用,規范政府采購與招投標行為,同時協助完善相關立法。
就律師在政府采購與招標投標中提供法律服務的范圍,現行法規未有明確,在司法部與國家計委共同頒布的《關于律師從事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業務的通知》中,就律師從事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招投標法律業務,具體規定為為招標數額較大或采取國際招標的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文件、合同文本提供法律咨詢,審查、修改、制作相關法律文件,以及就招標文件最終文本出具法律咨詢意見書。
通過自身開展的律師為招標人或投標人提供的招投標法律服務,我們認為,作為招投標律師在招投標業務中能夠為當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務內容很廣泛,就《通知》所規定的上述內容應當是最基本的,如從主動性服務的角度,律師法律服務應貫穿于招投標活動的全過程,其核心服務內容則包括下述方面:
(一)代理發布招標通告
發布招標通告,是招投標活動的首要環節,律師在代理發布通告前,應就委托機構的主體資格,貨物、工程或項目的合法性,相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等事項開展相應的調查及審查,以確保代理事項及項目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順利進行。律師代理發布招標通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代理招標人在國內或國際上有重大影響的報刊雜志或其他媒介上發布招標通告,載明招標項目的性質與數量,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招標人名稱及聯系方式,招標項目的地點與時間要求,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地點、時間、費用,投標地點和時間等。
如采用邀請招標的,律師還應協助招標人于規定日期前向特定的被邀請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二)協助開展資格預審
資格預審是招標活動的重要環節,通過資格預審工作,可以篩選潛在的投標人,縮小投標人范圍,減輕招標活動中無謂的人力物力損耗,提高效率,加速招標進度。
律師在該環節可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
協助招標人在有關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通告,著重載明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地點和時間,資格預審的日程安排等各項內容;對擬投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資格預審,審查投標人經營業績,近年來財務狀況,是否具備提供同類貨物、工程或服務的豐富經驗等,著重審查投標人提交的證明其具有圓滿履行合同能力的證明文件或資料。
(三)編制招標文件
此階段律師應協助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起草投標人須知,列明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質量、技術規格,投標價格的要求及其計算方式,投標人應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投標保證金數額及其他形式的擔保,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開標、評標、定標的時間,評標標準及方法等各項內容,就招標文件中表述不準確的內容,律師應協助審查和修改。此外,編制招標文件過程中,律師還應協助招標人編制標底,并密封保存,
(四)出售招標文件
協助招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價格出售招標文件。
(五)澄清及修改
在必要時,協助招標人于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15天前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購買者,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非實質性修改,完善招標文件,防范可能發生的爭議,確保招投標活動的順利進行。
(六)協助組織開標
開標是招標投標工作的重要環節之一。其中招標人應注重和體現的及投標人更關注的是開標的公開、公平、公正。為此,律師應協助組織開標,并注重在開標每一細節上體現上述三公原則。應做到:
(1)協助邀請評標委員會成員、投標人代表和有關單位代表參加開標,(2)開標前,驗明標函是否密封完好,并將驗證程序公示,(3)啟封后驗證投標書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剔除無效標。
實踐中,存在投標人為搶標而臨場隨意變更標書內容,以及投標書中有關技術條款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要求,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以法人名義參與投標,甚至存在投標人之間互相串通,抬高標底等情況。對此,律師應當與評標小組對每份投標書進行嚴格審查,剔除無效標書,確立有效標書,為下一步評標明確范圍。
(七)協助定標
定標,是招投標活動的最后一個環節,也是最關鍵和需律師嚴加把握的一個環節。
律師在定標階段可提供的法律服務主要有:
1按事先確定的評標辦法,進行評議;
實踐中,存在招標人無意中變更評標辦法,直接影響投標活動公正性和嚴肅性的情況,對此,律師應提醒招標人嚴格遵循事先已公布給各投標人的評標辦法,以避免因變更評標辦法而引起的招標糾紛。
2依評標辦法擇優選定中標人;
3正式發出《中標通知書》;
4協助招標人和中標人按《中標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地點和招標結果簽訂相關采購合同。
選定中標人后,律師應協助招標人,迅速與中標人簽訂相關合同,以便各自的權利義務得到明確。
作為招標人的律師應起草和審核擬簽訂的合同文本,落實招投標之后所確定的各條款內容,同時從招標人角度,做到對其經濟利益的切實維護,尤其應把握合同標的驗收標準,結算辦法,違約責任等條款,并切實注意合同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還須注意的是,律師應把招標文件、招標書、中標通知書等招標投標過程的主要文件約定作為合同的附件,以使一個具體合同條款能夠從中得到印證或體現。
對未中標的投標人,律師應協助招標人退回落標的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 (八)就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詢意見
司法部、國家計委共同頒布的《關于律師從事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業務的通知》中明確規定了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法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聘請有資格從事招投標業務的律師就招標文件和有關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詢意見書》。
依據該通知,律師在出具《法律咨詢意見書》時應做到:
1法律咨詢意見書應就招標投標項目的有關內容發表結論性意見,表明其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
2法律咨詢意見書應當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參照司法部和國家計委制定的格式作出全面說明和結論性意見;
3對于招標文件所述的有關內容,律師必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進行審查;對于某些不夠準確或不完整或暫時不能做到準確或完整的內容,律師可以要求項目法人或投標代理機構對此作出解釋說明或相應的保證,并在法律意見書中作出相應的說明;
4律師法律咨詢意見書應在所有招標文件定稿后出具,在意見書出具后,有關招標文件的任何修改應通知律師,如涉及新法律問題或應主管部門要求,律師應發表補充意見;
5法律咨詢意見書應由經辦律師簽字蓋章;
6項目法人委托的律師應著重確認項目法人主體、項目及招標文件內容的合法性;
7律師出具法律咨詢意見書,應受勤勉盡責義務的約束,不得出具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法律意見。律師為投標人提供法律服務的主要內容律師為投標人提供的法律服務同樣貫穿于招投標活動全過程,投標人律師服務重點在于維護投標人合法權益,確保招投標全過程的公開、公正與公平。
1協助審核招標人主體資格
審核招標人主體資格是投標人律師的首要工作。審查重點應包括以下兩項內容:
(1)招標人之資格證明,如是項目法人,應審驗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年檢情況;
(2)貨物、工程或服務項目的政府批準文件及其有效期。通過上述審驗,審查招標活動的真實有效性,以便投標人在招標人及項目合法有效的基礎上就商業決策作出正確判斷。
2協助編制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的編制質量,直接關系到投標人中標的幾率。因此,投標文件既要嚴格依招標文件的要求的格式,體例等編寫,又要注意有所偏重,以將本方優勢區別于其它投標人。律師在此階段可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
依據招標文件之規定,編制規范和完整的投標文件,具體包括投標函,載明投標人名稱、聯系方式、投標人資格、資信證明等證明投標人具有完滿履行合同義務能力的文件,投標項目方案及說明、投標價格、投標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擔保等各項內容。 3協助提交投標文件
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截止時刻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要求招標人簽收備案。
于投標截止日期前,在必要時,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修改、補充或更正,特殊情況下撤回投標。
4開標過程中的法律服務
監督開標過程的合法有效性,驗明各標函是否密封完好,協助投標人唱標并在不超過投標文件記載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前提下,對唱標進行必要的解釋。
5評標及定標過程中的法律服務
協助投標人對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合法有效性進行審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與其他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提出異議。
6就投標活動及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詢意見
著重闡述投標人主體資格、資質等級,投標人以往及現階段生產經營狀況,確認投標保函的內容及出具程序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就投標活動出具全面性和結論性的法律咨詢意見。
投標人委托的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應說明如下要點:
(1)投標人主體資格及資質等級是否符合招標要求,
(2)投標人在以往經營活動中是否有重大違約,
(3)投標人目前是否有重大訴訟事項,
(4)投標人在過去三年內是否有工程質量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
(5)如附有投標保函,成本超支保函等有關項目的擔保,
律師應審查擔保書的內容及出具的條件,并發表意見,確認其內容和出具程序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國際招標項目中的法律服務
國際招標項目較國內招標更為復雜,涉及的法律問題更加寬泛,因此,作為國際招標項目的代理律師,應對下述三個問題作重點審查和說明:
1項目法人、招標代理機構或投標人是否具有國際招投標的資格,是否經過正當審批;
2項目本身是否符合國際招標的條件;
進行國際招標的各項程序性工作,包括立項、概算和審批文件是否完備和合法;
3招投標文件是否存在違反中國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內容; 是否符合國際慣例和通常的法律實踐程序,索賠、環保、保險、仲裁和生效等重要條款是否存在潛在問題。
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的產生
招標是一個系統工程,有一套完整的程序,每個環節都需要經過精心策劃,周密組織,科學決策,需要由一個專門的執行機構,對招標的全過程進行嚴密的組織和科學的管理,這是實現招標經濟性和時效性的根本保證。
國際上,招標的執行機構大致可分為常設和非常設兩種,根據性質又可分為官方機構和民間組織兩種。常設的招標機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較完善的規章制度、運行機制和業務規范,是以提供招標服務為主的專業化招標機構。非常設的招標機構是為某個招標項目,由與采購有關的各方派員組成的臨時性機構。招標結束后,機構自行解散。官方招標機構是專門為政府和公共事業部門招標采購成立的機構。這類機構不以贏利為目的,人員屬國家公務員序列,按照政府頒布的法令,主要從事政府采購業務。民間(或稱非官方)的招標機構主要接受企業或民間團體的委托,提供招標代理業務。這些機構一般以咨詢服務為主業,兼做招標業務,以贏利為目的。
我國招標機構的組織形式與國外有所不同。招標的執行機構一般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招標代理機構,另一類是采購人自己。招標代理機構是獨立的法人,獲得國家認可的招標代理資格,主要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招標代理機構的主要業務是接受政府、金融機構或企業等方面(以下簡稱采購人)的委托,以采購人的名義,利用招標的方式,為采購人擇優選定供應商或承包商。按國家規定,向委托人(采購人)或中標人收取一定的服務費,少數機構也可從國家得到部分資金的支持。
我國招標代理機構,有的專門從事國內招標業務,有的專門從事國際招標業務。
我國招標代理機構的發展
我國現有的招標機構主要有:國家經貿委管理的機電設備招標公司(中心、局),外經貿部管理的國際招標公司,國內貿易局管理的設備成套系統。這些機構都是在特定的時期,為社會發展的需要,由國家負責組建的。
1984年,經國家批準,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國際招標公司(后改為中技國際招標公司)成為我國第一家招標代理機構。根據國家的授權,該公司承擔世界銀行等國外貸款項目的國際招標業務,主要是為了解決貸款單位缺乏招標經驗、不熟悉國外貸款方有關招標的規定和繁瑣的報批程序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利用國際招標公司集中和專業化操作優勢,加快項目實施的速度,保證招標工作的規范化、程序化,提高采購效率。截止到1997年底,獲準開展這項利用外資國際招標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已由中技公司一家,發展到16家。
1985年,經國務院批準,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正式成立,負責統一組織、協調、監管全國機電設備招標工作。國務院同時要求在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武漢、重慶、西安、沈陽等八個中心城市組建機電設備招標公司。對符合招標條件的申請進口設備,由這些招標公司先在國內進行招標,國內不能中標的,授權招標公司辦理有關進口手續。這個時期招標機構受政府的委托,承擔了一定的進口管理職能。1992年以后,這個系統的業務轉變為接受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的委托,面向國內外兩個市場進行以國際招標為主的采購,逐步實現了與國際慣例的接軌。截止到1998年6月,國家經貿委已賦予33個機構機電設備招標資格。目前已形成了一個機電設備招標系統。十多年來,這個系統共完成了1萬多個項目的招標,委托招標金額折合人民幣1000多億元。經過招標,平均節資率10~15%,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都十分顯著,產生了較廣泛的社會影響。
設備成套系統成立于50年代,當時的任務是為國家安排的156項重點工程提供成套設備的供應。這個系統為這些重點項目的建設作出了重要的貢獻,受到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肯定。改革開放以后,設備成套工作的外部環境發生了較大的變化,設備成套系統在設備成套工作中引入了競爭機制,實行了招標投標。多年來,累計招標金額53億元。
建筑領域招標投標工作起步較早,在招標的組織形式上,主要采用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招標,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實施全過程管理的模式。近年來,建設行業也開始重視招標機構的建設和資格認定工作,逐步由建設單位自行招標為主,轉向委托代理機構組織招標。
此外,社會上還有一些機構也承辦過招標代理業務,但不論是招標的規模和社會影響等都很小,而且沒有系統管理,業務也很不規范,亟待整頓。
目前,這些招標代理機構普遍面臨著法律地位不明確,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由于這些機構之間存在激烈的無序競爭,很多機構為承攬項目,無原則地遷就采購人的不合理要求,違反有關招標規定的現象屢禁不止,使這些機構多年來樹立的形象逐步受到損害。國家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解決。
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地位
招標代理機構是獨立于政府和企業之外的,為市場主體提供招標服務的專業機構,屬于中介服務組織。它的招標代理資格需經國家招標投標主管機關的嚴格認證。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代理機構應承擔以下的權利和義務:
1招標代理機構的權利
(1)組織和參與招標活動;
(2)依據招標文件規定,審查投標人的資質;
(3)按規定標準收取招標代理費。
2招標代理機構的義務
(1)維護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合法利益;
(2)組織編制、解釋招標文件;
(3)接受國家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業組織的指導、監督。
招標代理機構的這些法律地位應在有關規定和法律中予以明確,使其更好地發揮作用,開展工作,同時也便于接受國家和社會的監督和管理。
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地位和職能決定了其招標具有客觀性、公正性和權威性。在組織招標的過程中,招標代理機構不僅要接受委托人和投標人的監督,還要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也受到執業資質考核和職業道德的約束。因此,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更好地體現招標的組織性、規范性、公開性。在招標過程中,招標代理機構還是聯系采購人、投標人的橋梁,也是政府管理招標和采購人的采購行為的紐帶。因此,鑒于招標代理機構獨特的地位和作用,其應成為國家實施強制招標的最佳執行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的工作程序和作用
1獲得采購人合法授權。由于招標機構是受采購人委托,以采購人名義組織招標,因此,在開展招標活動之前,必須獲得采購人的正式授權,這是招標機構開展招標業務的法律依據。授權的范圍由采購人確定,招標機構也應根據工作的需要提出相應的要求。經過采購人和招標機構協商一致后,雙方簽訂委托招標合同(或協議)。其主要內容包括:采購人和招標機構各自的責權利、委托招標采購的標的和要求、采購的周期、定標的程序和招標機構收費辦法等。這里特別強調的是定標程序問題,這關系到賦予招標機構權限范圍和招標機構所承擔的責任。定標程序可分為以下幾種主要程序:一是委托招標機構評出優選方案,排出前三名的順序,由采購人最終確定中標商;二是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負責定標;三是采購人委托招標機構負責定標;四是招標機構提出中標的意見,經采購人同意后報有關主管機關最終確定中標商。由于不同的定標程序授權的范圍不同,有關各方承擔責任的大小也不一樣。因此,委托方和招標機構在開始招標前,就應商定定標程序。
2為采購人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或稱標書)是整個招標過程所遵循的法律性文件,是投標和評標的依據,而且是構成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情況下,招標人和投標人之間不進行或進行有限的面對面交流。投標人只能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寫投標文件。因此,招標文件是聯系、溝通招標人與投標人的橋梁。能否編制出完整、嚴謹的招標文件,直接影響招標的質量,也是招標成敗的關鍵。因此,有人把招標文件比做各方遵循的"憲法",由此可見招標文件的重要性。由于招標機構專門從事招標業務,他們擁有較豐富的經驗和大量的投標商信息,可以編制更加完善的招標文件。為此,他們主要注重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對投標人做出嚴格的限制,在保證充分競爭的前提下,盡量使合格的供應商和承包商參加投標,以避免投標人過多,給各方面造成不必要的負擔。這項工作建立在掌握投標商大量信息的基礎上,而專職招標機構有條件做到這一點。二是對招標文件的制作做出詳細的規定,使投標人按照統一的要求和格式編寫投標文件,達到準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目的。三是為采購人當好技術規格和要求的參謀,使采購者獲得合乎要求和經濟的采購品,四是保證招標文件的科學、完整,防止漏洞,不給投標人以可乘之機。
3嚴格按程序組織評標。一般情況下,采購人與一些供應商和承包商有各種業務往來,難以超脫者的身份組織評標,且容易被投標者誤會。專職招標機構比較超脫,可以較好地避免問題的發生,并嚴格按招標文件要求和評標標準組織評標,以維護招標的公正性,保證招標的效果。
4做好采購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協調工作。由于采購人處于主動的地位,容易將招標以外的一些條件強加給中標人,產生不平等的協議,使招標流于形式。有時中標者也找各種理由拒絕或拖延簽訂合同。上述問題如果沒有一個中間人從中協調是很難解決的。由于招標機構是招標的組織者,承擔此角色最為適宜。 5監督合同的執行,協調執行過程中的矛盾。有些招標合同執行需要較長的時間,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難免遇到一些糾紛,不愿意訴諸法律,希望有一個中間人從中協調解決。在實際工作中,招標機構組織簽訂合同后,可以說已完成了招標代理工作,但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當雙方出現矛盾時,往往需要求助于招標機構來解決。招標機構處于對雙方負責和提高自身信譽的目的,會盡最大努力使矛盾得到解決。
招標的公證
招標公證的必要性
公證制度是國家為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穩定社會經濟、民事流轉秩序,預防糾紛,制止違法行為,減少訴訟,保護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種預防性的司法證明制度。我國的司法制度從各個不同的角度來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其主要方法有兩種:一種是訴訟,一種是非訴訟。公證制度宗旨是通過公證機構的司法證明活動,預防糾紛,制止違法行為,減少訴訟,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法律監督和法律保障。通過公證活動可以消除糾紛隱患,平衡當事人間的利害沖突,防患于未然,保障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對于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安定團結,維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息訟止紛,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公證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證是指國家專門設立的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的程序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非訴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規定:"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性和合法利益"。公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證是由專門的司法證明機關和專職法律人員進行的一種特殊的證明活動。根據法律規定,公證職能只能由國家專門設立的司法證明機關��公證處統一行使,其他機關、單位和人員不能進行公證證明活動。公證員是法律專業人員,代表公證機構進行公證證明活動。
2公證機構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公證活動。公證與其他司法活動一樣,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并接受社會和公證當事人的監督。公證機構違反法定程序進行的證明活動不具有公證效力。
3公證證明的對象是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如收養子女,簽訂經濟合同,繼承遺產等。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是指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事件和其他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文書和事實。如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出生、文書的復印件與原件相符。
4公證的標準是真實性、合法性。"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原則,也是公證活動中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公證的真實、合法是統一的,兩者不能割裂開來。就一具體的公證事項來說,兩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5公證證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文書具有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法律行為成立的形式要件效力,這是其他證明所不具備的。
6公證是一種非訴訟活動。公證的功能在于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公證多數發生在訴訟之前,公證活動可以消除糾紛隱患,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害沖突,防患于未然,保障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因此,公證是非訴訟法律制度,是社會主義法制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二)公證機構
1公證機構
公證機構是國家專門設立的,依法行使國家公證職權,代表國家辦理公證事務,進行公證證明活動的司法證明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條規定:"公證處依據事實和法律、法規、規章,獨立辦理公證事務,不受其他單位、個人的非法干涉"。由此可見,我國辦理公證事務的機構是公證處,公證機構就是對各公證處的總稱。
公證處是國家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辦理公證業務和相關法律事務的司法證明機關。《公證暫行條例》規定,公證處由公證員、助理公證員、公證輔助人員組成。根據需要,可以設立主任、副主任。除上述業務人員外,公證處還有部分公證輔助人員,如翻譯、打字員、會計、后勤人員等。公證處主任 、副主任由公證員擔任,并且必須履行公證員職務。主任、副主任負責領導公證處工作。
根據規定,公證機關的職責是辦理各類公證事務和相關的法律事務,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引導公民、法人正確設立、變更或終止法律行為,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主義法制,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制止不法行為,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安定團結和現代化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根據《公證暫行條例》規定,直轄市、市、縣(自治縣)設立公證處,經省、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市轄區也可設立公證處。為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1992年司法部決定,具備規定條件的省、自治區、自治州和特別經濟地區,經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批準也可設立公證處。截止到1997年底,全國共設立了公證處近3162個,其中省、直轄市、自治區公證處40個,省轄市、自治州公證處362個,縣(自治縣)、縣級市公證處2126個,市轄區、特別地區公證處633個。1993年2月,司法部又批準設立了國家公證處(現更名為長安公證處)。
《公證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公證處受司法行政機關領導。公證處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也就是說,所有的公證處,不論是省公證處、市公證處,還是縣、區公證處,不論是大是小,級別是高是低,人員是多是少,相互之間沒有任何上下等級關系。各公證處都是在各自的管轄區域內,獨立行使公證權,辦理公證事務,所出具的公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規定,公證處要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管理和監督。
2公證員
公證員是國家司法工作者,是公證處的主要業務人員。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公證員職務試行條例》和司法部《關于加強律師、公證人員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擔任公證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紀守法,身體健康,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2)是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即必須是年滿18周歲,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被剝奪選舉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3)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必要的法律專業知識。公證員是專職司法人員,要為社會和當事人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務,解決各種法律疑難問題,不具備相當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識和社會知識,就難以勝任公證員的工作;
(4)具備規定的法律工作經歷。如曾擔任法院的審判員、檢察院的檢察員者,在司法行政機關從事司法業務工作兩年以上者,法律本科畢業在公證處見習期滿者,擔任助理公證員(公證員助理)兩年以上者等;
(5)經考核或考試合格,取得公證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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