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規定: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這一條規定的是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及對資格審查的基本要求。
資格審查程序是為了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剔除資格條件不適合承擔或履行合同的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這種程序,對復雜的或高價值的招標項目特別有用,甚至對于價值較低但技術復雜或高度專業化的招標項目,也是非常有幫助的。如果越過這道程序,而直接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審查和比較,不僅費用要高得多,而且也更加耗費時間。采用資格審查程序,可以縮減招標人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的數量。另外,有的資信較好、能力較高的供應商或承包商,往往不愿意與不合格或名聲不好的供應商或承包商進行競爭,以免失去他們的“面子”。因此,資格審查程序,可能是這些資信較好、能力較高的潛在投標人決定是否參加投標的一個重要條件。
招標人應按照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中載明的要求和標準,對提交資格審查證明文件和資料的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的資格作出審查決定。招標人應告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是否審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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