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于1999年8月30日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0年1月1日起實施。
《招標投標法》是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的一類立法項目,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委托國家計委牽頭起草。
《招標投標法》從1994年6月開始起草,到1999年8月30日經九屆人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歷經5年多時間。該法的起草工作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94年6月至1996年7月)為《招標投標法》(送審稿)起草階段。根據八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原國家計委于1994年6月開始組織起草工作,在認真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總結經驗借鑒國外做法的基礎上,經過多年工作,數易其稿,完成了《招標投標法》(送審稿),于1996年7月上報國務院。
第二階段(1996年7月至1999年3月)為國務院審議階段。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后,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國家計委就法律涉及的幾個重要問題,進一步征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并到一些地方進行了調查研究。在此基礎上,經過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招標投標法(草案)》。1999年3月17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招標投標法(草案)》。會后,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家計委根據會議提出的意見,對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于1999年3月27日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三階段(1999年4月至1999年8月)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階段。4月26日九屆人國人大第九次會議對《招標投標法(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會后,全國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部分專家參加的座談會,并普遍征求了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地方的意見。根據各方面意見,對《招標投標法(草案)》進行了修改。6月24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招標投標法(草稿)》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審議意見及其他方面的意見,對第二次審議稿又進行了修改,并經過8月11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8月30日,經過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第21號國家主席令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是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重要法律之一,是招標投標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律。它的制定與頒布,是我國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國政府及公共采購市場的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軌道的重要里程碑。國家通過法律手段推行招標投標制度,要求對基礎設施、公用事業以及使用國有資金和國家融資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國家規定的一定規模標準,必須進行招標。這對于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提高公共采購效益和質量,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