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開招標、
2)邀請招標、
3)競爭性談判、
4)詢價采購、
5)單一來源采購。
隨著政府采購工作的展開,為了規范采購行為,促進政府采購活動公開、公正、公平地開展,財政部提倡采購盡是采用前兩種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實行后三種方式時,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區別就在于是否發公告,就是說參加投標的范圍不一樣。邀請招標僅僅限于被邀請的對象,而公開招標則只要具備資格都可以參加。由于公開招標參加的廠商多,競爭激烈,招標效果更好些。
開展政府采購工作的核心主要是兩條:一條是政府采購盡量公開,能公開招標就不要采用邀請招標,能招標的就不要采用后三種招標,以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另一條是做好采購前準備,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準確確定采購方式和采購大綱。政府采購涉及的范圍從采購內容上講分貨物類、服務類和工程類三大部分(舉例細說明貨物、服務、工程)。每一大類由于具體標的不同,因此,采用招標程序上略有不同。
(一)簡單程序分12部分
(1)接受委托(招標機構要求的接受委托內容也正是使用單位必須提供的內容)
(2)編制標書
(3)發布公告(發出投標邀請)
(4)資格預審
(5)發售標書
(6)現場踏勘(或技術交底)
(7)投標
(8)開標
(9)評標
(10)(資格后審)
(11)定標
(12)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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