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由于政府采購制度實行和集中采購目錄制定、公布在我國僅有幾年時間,全國各地政府采購工作發展參差不齊,加上出臺的政府采購目錄不盡相同,可能給政府采購帶來影響。筆者感到政府采購目錄按照循序漸進、實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則制定,好像更為妥當。
一、內容宜粗不宜細。在已出臺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將許多采購項目排列得既多又細,實際上是會帶來問題的。一方面采購內容很難涵蓋全,對想不出、未查到、寫不上的和后來出現的新技術、產品或事物,容易引起爭論,也難以操作。另一方面內容太細,又往往會造成較大工作量和時間的浪費。由于政府采購實行了集中統一支付,把住了資金支出源頭,加上政府采購實行了預算,集中采購中貨物類只列一、二級,工程、服務類增加三級目錄,一般就能滿足要求。這樣還能使具體采購有了增刪添減的余地。
二、采購項目寧可少不可多。理由之一是對能實行或預計實行的公布,暫時不實行的不公布,避免在編制預算等實際工作中產生不必要的爭論和責任不清;理由之二是目錄基本每年公布一次,對陸續增加和補充的采購項目完全可以進行階段性調整;理由之三是項目多了查找麻煩,容易漏項。
三、能表述限額的最好有限額規定。一來執行標準好把握,對采購各方都方便;二來既給業主方面有極小的靈活分散采購機動余地,又進一步明確了政府采購的入圍界限,為采購工作和資金管理帶來方便。
四、由地市級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購目錄效果更好。這樣做有幾個好處:一是目錄概括的范圍小,對應納入的采購項目針對性強,容易操作。二是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公共資金支出數量不均,采購目錄內容、限額有很大區別,因此集中采購目錄也應“各自為政”。三是地方政府采購公布目錄,從某種角度講,其執行力度、監督制約性更強。
五、盡量確定定點采購內容。對能夠實行的諸如車輛保險、加油、統一印刷、辦公用品采購等項目,盡量組織進行定點采購,并在公布的目錄中有所表述。其目的是敦促和提倡此類采購形式的推行,從而對規范政府采購市場和行為起到一定作用。
六、政府采購目錄中應具有制約和監督條款。比如對某些單位忽視已經列入目錄范圍內容而拒不參加政府采購行為的監督制約,比如把是否全部實行政府采購作為財務檢查的內容并列進行等等。目的是配合其他法規的實行,保障政府采購工作順利進行和集中采購目錄的全面落實。
上一篇:如何制作技術標書
下一篇:工程采購應該注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