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這一問題,業界存在爭論, “給”或者“不給”似乎各有各的道理。
“給”有助于采購圓滿完成
“采購人察看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是其應有的權利,詳細了解投標文件內容,有助于采購人更好地和中標供應商溝通,促進采購過程順利進行。”江蘇省徐州市政府采購中心工作人員如是說。贊成“給”的采購代理機構看法幾乎一致:既然采購代理機構是受采購人委托向其提供服務的,那么就應該妥善應對采購人的需求,目的在于促進采購圓滿完成,“如果采購人想帶走投標文件,中標供應商也不反對,采購代理機構沒必要人為設置障礙。”
江蘇省淮安市政府采購中心也對采購人要帶走投標文件的要求給予了滿足。淮安市政府采購中心主任孫建英認為,定標之后采購人將接下來面對采購標的的交付,雖然一切事宜將按采購合同進行,但其中條款不免有疏漏之處,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投標文件的相應條款或可彌補。而且對于一些通用條款,采購合同一般不再贅述,那么就要以投標文件為準了。
“不給”可預防后續問題
然而,更多的采購代理機構并不贊成定標后就讓采購人帶走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這可能引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據了解,這些“麻煩”大致有以下幾種:
采購人“吹毛求疵” 有些采購人要求帶走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其實是因為對評委推薦的中標人不滿意。
把投標文件帶回去,就可以連夜從中“吹毛求疵”,而后要求廢掉中標人。這一點是采購代理機構最不愿看到的。
惡意投訴 采購人將投標文件帶走后,可能會有意或無意地將其中信息泄漏給其他未中標供應商。這些供應商可能會因未中標而不甘心,出于報復,“仔細”地在投標文件中搜尋中標供應商的“不足”,從而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甚至監管部門提起質疑或投訴,使采購工作陷入被動。
泄密 投標文件中一般都會涉及一些供應商的機密,例如供應商的核心技術、企業人數、企業規模等等。
而且,很多招標文件都要求供應商必須在投標文件中注明以往業績,這樣就無可避免地提及供應商的以往客戶,例如業績證明人聯系方式一欄中填寫的內容,往往就是企業的商業機密。采購人一旦將投標文件泄漏給其他供應商,后果不堪設想。而采購代理機構有對供應商權益進行保護的義務。
“給”或“不給”要看準時機
其實,“給”或“不給”都是為了采購能更順利地進行,做到各方當事人都稱心如意。那么,既然從法律上找不到依據,采購代理機構不如“看準時機辦事”。
為了防止出現上述“麻煩”的發生,專家建議,定標之后不要立即讓采購人帶走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如果采購人執意帶走,可向采購人說明,給是可以的,但是有時間要求:
簽訂合同時 供應商制作的投標文件是采購合同的一部分,應當隨合同一起交由雙方當事人共同保存。當合同正文的規定不盡詳細時,投標文件就是履約依據。“一旦簽訂了合同,約定的內容就都具有法律效力,責任也有了歸屬,能最大限度地減少節外生枝的事情發生,因此這個時候將投標文件副本交由采購人比較適宜。”安徽省政府采購中心主任姜毅說。
質疑有效期過后 財政部18號令第六十二、六十三條規定:“中標供應商確定后,中標結果應當在……發布公告。投標供應商對中標公告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公告發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招標采購單位提出質疑。”所以,在質疑有效期結束之后再讓采購人帶走投標文件,能夠防止其他未中標供應商的惡意質疑或者投訴。江蘇省連云港市政府采購中心采用的正是這種做法,收效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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