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大宗貨物道路運輸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南京市大宗貨物道路運輸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大宗貨物道路運輸招標投標活動,維護運輸市場秩序,保護承運、托運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運輸質量和經濟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江蘇省道路運輸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大宗貨物道路運輸招標投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大宗貨物道路運輸,是指年道路貨物運量在5000噸以上或者一次運費在30萬元以上、匯額在10萬美元以上的道路運輸活動。
第三條 鼓勵本市具有自備運輸能力的單位實施“產運分離”,通過招標投標方式承擔大宗貨物道路運輸項目,參與社會競爭。
第四條 市、縣(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宗貨物道路運輸招標投標活動。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和交通行業與產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別負責大宗貨物道路運輸和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計委、經委、工商、物價、稅務、公安、行政監察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大宗貨物道路運輸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大宗貨物道路運輸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原則和誠實、信用、效率的服務原則。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大宗貨物化整為零運輸或者以其他形式規避招標活動。
第七條 大宗貨物道路運輸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南京市以外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八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貨物道路運輸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交易活動提供服務。
第二章 招 標 第九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大宗貨物道路運輸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十條 招標活動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兩種方式。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投標。
以上兩種招標方式除可以采取書面文件形式外,還可以利用互聯網采取數據電文形式。
第十一條 需要特殊運輸工具或者涉及商業秘密的大宗貨物道路運輸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可以采取邀請招標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擇優選定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招標代理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四)有利用互聯網收集、發布貨源和運力信息的技術和能力。
第十三條 大宗貨物道路運輸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及其他國家機構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大宗貨物道路運輸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標準收取服務費用。
第十四條 大宗貨物道路運輸招標投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
(二)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投標人獲取招標文件;
(四)投標人報送投標申請書;
(五)招標人自行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六)招標人組織投標人對運輸環境進行勘查并解答招標文件中的問題;
(七)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并按照規定時間密封報送招標人;
(八)招標人組建評標委員會;
(九)招標人當眾開標,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大宗貨物道路運輸合同。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貨物的種類、特性、運量、起迄點(運輸距離)、運輸期限等說明;
(二)運輸車輛技術要求;
(三)貨物裝卸方式、運輸質量要求;
(四)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
(五)運輸費用計算原則及結算辦法;
(六)評標標準;
(七)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
(八)投標地點、送達投標文件的方式;
(九)擬簽訂的運輸合同主要條款;
(十)招標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如:禁止分包、轉讓,搬運裝卸、過路過橋費的計算等。
大宗貨物需要分期分批發送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需要切塊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貨物的種類、運量、起迄點(運輸距離)、期限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大宗貨物道路運輸資質、資信良好的特定道路運輸經營者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條 大宗貨物道路運輸招標可以不設置標底。設置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一條 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招標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一)長期大宗貨物運輸項目,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二)短期(6個月以下)大宗貨物運輸項目,最短不得少于10日;
(三)一次性大宗貨物運輸項目,最短不得少于4日。
采取網上招標投標的,投標人提交相應運輸項目投標文件的最短期限可以縮減3日。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下列期限內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但是不得改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一)長期大宗貨物運輸項目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15日前;
(二)短期大宗貨物運輸項目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5日前。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是響應大宗貨物道路運輸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道路運輸經營者。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承接大宗貨物道路運輸的能力。
不符合招標文件提出的運輸要求的不具備參加投標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編制投標文件。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以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超過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送達投標文件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兩個以上運輸經營者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相應的承接大宗貨物道路運輸的能力。由不同等級的道路運輸經營者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一方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對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和其他運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等非法手段謀取中標。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報價競價,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地點公開進行。
第三十一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二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標底、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開標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作書面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三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其正常工作。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以及懂運輸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設負責人的,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者由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與評標委員會的其他成員享有同等的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依法從有關部門及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家名單中確定。
評標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道路運輸工作滿8年并具有中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可以通過隨機抽取確定,也可以直接確定。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回避,重新確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八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違反以上規定的,取消其評審專家庫成員資格,空缺人員依照本辦法重新抽取。因上述情況造成投標人中標的,中標無效。
第四十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交通行業與產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合同,由其在《道路貨物運單》上予以注明。
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招標人應當按時、足額地向中標人支付運輸費用;中標人應當準確、安全地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十四條 因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的不正當行為促成中標的,中標無效。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辦法重新進行招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并予以行政處罰;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七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和交通行業與產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行政監察部門投訴。
第四十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年道路貨物運輸5000噸以下、一次運費在30萬元或者匯額在10萬美元以下的,以及集裝箱、大型物件等其他道路運輸項目的招標投標,可以適用本辦法邀請招標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宗貨物的水路、航空、鐵路等其他運輸方式的招標投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的大宗貨物運輸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