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政府采購中的競爭性招標采購、有限競爭性招標采購適用本辦法。 國際性招標和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的政府采購。有特殊規定或國際慣例的,從其規定或慣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招標人是指經認定的具有政府采購招標中介業務資格的社會招標中介機構或具有招標資格的采購機構;投標人是指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中標人是指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從投標人中選定的中標供應商;招標委托人是指委托招標人代理招標的采購機構或采購人。
第四條 采用競爭性招標采購的,招標人至少應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招標的種類;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編號、數量和招標項目情況的介紹; (三)招標文件的發售辦法、時間及收費金額; (四)招標開始時間和投標文件送達或專遞的地點、投標截止時間; (五)招標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法。 采用有限競爭性招標采購的,招標人至少應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包括招標公告的主要內容
第五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招標委托人的要求、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投標書格式; (四)合同條款,包括一般條款和特殊條款; (五)技術規格和圖紙; (六)貨物量(工程量、服務)清單; (七)交貨時間或完工時間表; (八)必要的附件、包括各種保證金格式; (九)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招標人可以修改、補充或更正招標文件,但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獲取招標文件的供應商,并應酌情推遲投標截止時間, 招標人應當對招標文件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采用競爭性招標采購的,凡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都可以參加投標;采用有限競爭性招標采購的,受邀請的供應商可以參加投標。
第七條 供應商取得招標文件后,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可以在投標截止時間7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澄清要求。招標人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作出答復,并同時抄告其他所有已取得招標文件的供應商。招標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開標前會議,邀請所有取得招標文件的供應商參加,并作出答復。答復應當如實記錄,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
第八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密封的投標文件送達或專遞到招標文件指定的地點。 投標人可在投標截止時間前,以書面形式對其投標文件進行修改或撤回,密封后送達或專遞到招標文件指定的地點。
第九條 招標人不受理任何超過投標截止時間的投標文件,對逾期收到的投標文件應當原封退回投標人。
第十條 招標人必須在投標截止時間后的24小時之內,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公開的方式開標,并做好開標情況的書面記錄。 開標應由采購機構或采購人的代表、投標人的代表及有關管理人員參加。屬于巨額采購項目的,應當通知財政、審計、監察和其他相關部門的代表參加。 重大工程和巨額采購項目的開標必須在公證機關的監督下進行。
第十一條 開標審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無效: (一)未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按規定的格式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或專遞到招標文件指定地點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標文件遺失、損壞的; (三)標函未加密封、投標文件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 (四)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和授權代表印鑒的; (五)其他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合的情形。
第十二條 招標采購必須有三份以上(含三份)的有效投標,方為有效;對少于三份有效投標的,應宣布本次招標中止,并按本辦法另行組織招標采購。 連續兩次招標采購無效的,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第十三條 招標委托人與投標人在開標后,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協商談判。
第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含評標小組,下同)是從事評標工作的臨時性評審組織。 評標委員會由采購機構或采購人為主負責組建,由采購機構或采購人的代表、招標人的代表和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不少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與投標人有潛在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 評標委員會享有獨立的評標權,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干預評標委員會工作。
第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負責審查、評價投標文件。 評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書面形式分別向投標人提出澄清要求。投標人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答復,但其答復不能實質性修改、變更投標文件的內容。 對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有權決定其為無效文件。
第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中應當遵循以下基本評標原則: (一)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公平競爭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二)維護招標委托人和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評標,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招標要求。
第十七條 參與評標工作的有關人員不得向其他人員泄露屬于審查、澄清、評價、比較投標人的有關情節、資料及推薦意見。凡違反規定泄露評標信息的,給予相應處分;觸犯刑律的,則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可采用下列不同方法,評出中標候選人: (一)價格評標法,在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中,選擇評標價最低的為中標候選人; (二)綜合評標法,在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中,選擇價格性能(質量)比最佳的為中標候選人; (三)優點積分法,在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中,選擇投標金額與優點積分比值最低的為中標候選人。
第十九條 評標過程應當制作書面記錄,詳細記載有關評標情況,并由記錄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名。評標委員會對評標結果負責。 評標委員會在完成評審工作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工作情況說明及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意見。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依據評標委員會的評審意見。以書面形式將評標結果告知招標委托人。 招標委托人應當在接到評標結果書面報告之日起的7日內確認中標人。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委托人確認中標人后,在投標有效期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 中標人應當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的規定期限內,與招標委托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按招標文件的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中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未按規定繳足履約保證金的,招標委托人應當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投標保證金;因招標委托人的責任而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招標委托人應當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招標結束后,招標人應及時向未中標人發出落標通知書,同時退回投標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