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貨運險業務承保和理賠往往是異地發生的特點,各級公司實行代查勘理賠制度,即由出險地公司負責授權范圍內的代理賠工作。 2、保險貨物出險后,應在24小時內向出險當地保險公司報案,代理賠公司接到保戶報案后,應審查保戶的提供的有關索賠的單證(運單或貨票,保險公司所出的保險單等)。以證明出險貨物是否是保險公司所承保的貨物。 3、保險貨物尚未脫離危險狀態,保戶應立即會同保險公司指派的現場查勘人員及有關部門采取必要及合時的施救措施,盡量減少保險貨物的損失。 4、代理賠案,保戶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1)出險通知書及損失清單(保險公司提供); (2)保險單下本(原件); (3)運單(原件)或貨票; (4)發票或貨票證明; (5)出險證明; (6)貨運記錄(原件)。 5、對損失金額不足3000元的賠案,不必征求承保公司的意見,即可全權代為賠付。 6、對損失金額超出代賠權限的賠案,須在查勘現場后2日內,將保單號碼,保險貨物金額等情況用電報通知承保公司,承保公司應迅速回電通知處理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