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鏈接:2006年3月,犯罪嫌疑人柏某(男,32歲,山東梁山縣人)、韓某(男,34歲,山東梁山縣人)經事先密謀,到山東省濟寧市臺前縣辦理了魯H76786大貨車的行駛證、牌照和以本人照片冒用他人虛假名字的駕駛證(均系假證照),并購買了手機卡及小靈通,同時高價雇傭了素不相識人員接打電話,做好了犯罪準備。兩人于2006年3月20日來到濟寧市鄆城縣,經鄆城縣黃安鎮某物流中心中介,與鄆城縣某公司簽訂了運往江蘇昆山價值87200元的建筑板材承運合同。當晚運走貨物后,即讓雇傭人員持做案專用手機坐火車南下江蘇,以便于麻痹貨主,爭取銷贓時間。該車貨物則被直接運往濟南銷售,兩日后即失去聯系。后貨主到公安機關報案,3月26日,該案告破。
2005年7月6日,一自稱何戰軍(河南省許昌市人)的,開一輛車牌號為豫K-12023的解放牌貨車,與淄博成功運輸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協議,從淄博力天不銹鋼有限公司拉走不銹鋼平板47塊、卷板2卷,總價值56.7萬元。雙方約定7月7日運送到河南省洛河市西平縣,但到期后貨并未到達目的地。7月7日夜,打何戰軍所留的聯系電話無人接聽。經查,何戰軍所提供的身份證號碼和車輛手續均系偽造。后在公安人員的周密偵察后,該案告破。
何謂配貨詐騙?
從實務角度講,當前汽車配貨業的經營常出現的有四個主體,即貨主(多為本地向外地銷售產品的企業或個人)、配貨站(負責為貨主聯系、組織適合車輛配送貨物)、承運方(由配貨站選定,有自己的車輛,或自己承運,或另雇傭司機承運)、收貨單位(多為外地購取貨物的單位或個人)。經營過程中,配貨站自行尋找貨源,多數配貨站都有數家固定的企業作為長期客戶,企業也往往聯系多家配貨站以方便自身貨物的運銷。在配貨站接到企業外運貨物的信息后,便開始尋找汽車承運貨物。實踐中配貨站的運營方式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由配貨站按貨主指定的收貨單位同承運司機簽訂運輸合同,配貨站則收取運費的差價作為自己的收入;另一種是由配貨站向貨主提供承運方的信息,由貨主與承運方簽訂運輸合同,配貨站不參與運輸合同的訂立,只收取其作為中介機構因提供車輛信息而產生的中介費用(兩類情形下配貨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同,屬于兩類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本文對此不做闡述,僅探討發生配貨詐騙時的刑事法律問題)。但不管哪類情形,在簽訂、履行配貨合同過程中,配貨站、承運方都有可能存在配貨詐騙的情形發生。
從學理角度,可以對配貨詐騙做如下定義:配貨詐騙是指配貨站、貨車車主或司機在簽訂履行配貨運輸合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屬于合同詐騙罪的范疇。
二、配貨詐騙犯罪的特征
為更準確地掌握并打擊配貨詐騙,首先要厘清此類犯罪所表現出的特點,結合實踐中對該類犯罪的打擊情況,配貨詐騙犯罪表現出如下特征:
其一,犯罪分子一般采用虛假的身份證明和車輛手續簽訂貨運合同。犯罪嫌疑人利用虛假的身份證明,虛假的車輛手續,在物流中心發布信息,與配貨站或貨主簽訂虛假合同,騙取被害人信任以達到其作案目的。
其二,作案手段狡猾多變,具有很強的反偵察能力。在公安機關的強力打擊下,犯嫌疑人也在不斷變化作案方式,變更作案手法。傳統的利用預先偽造的假證件手法由于很容易被識破已經被大多數犯罪嫌疑人棄之不用,取而代之的是一些花樣更新、隱蔽性更強的詐騙手法。如:克隆駕駛證、身份證、車輛行駛證、車輛牌照(即證件記載的內容與公安部門的檔案相符,但證件照片與持證人不符),并克隆與證件相符的車輛;有的甚至在作案前通過中介機構或地方交通電臺找到與其毫無關系、不知底細的臨時司機,讓司機出面從配貨站拉出貨物后,犯罪嫌疑人再借故將司機辭退或半路丟棄,司機對車主情況及貨物去向均不知情,就算找到司機,也無法查出車主及貨物的去向;從傳統的購買不需要在移動通訊公司存有檔案的充值卡電話作為給配貨站的預留電話,發展為使用假身份證在異地租用房屋并安裝固定電話進行配合;從傳統的從舊車市場購買車輛不辦理過戶手續,發展為購買非法拼裝車輛,使多種犯罪行為交織。
其三,犯罪團伙組織嚴密,內部分工明確。涉案人員成分復雜,傳統“由案到人”的偵察模式難以奏效。從實踐中接觸到的配貨詐騙案例中發現,利用配貨實施的合同詐騙犯罪基本都是團伙犯罪。這類犯罪團伙成員身份非常復雜,往往分布在幾個不同的地區,表面看來組織松散,其實卻“外松內緊”。團伙中有人專門策劃整個作案過程,在預謀作案時首先進行明確分工:有人專門充當車主,負責接貨、簽訂合同;有人冒充車主的親屬或單位的領導、同事,對付貨主的資格審查;有人專門負責組織被騙貨物的銷路等。其成員在作案過程中狼狽為奸,在銷贓、分贓后則作鳥獸散。
其四,流竄作案多,跨區域犯罪特點明顯。因短途運輸經常有貨主陪送,所以作案人員在開始預謀犯罪時,就將目標索定為長途運輸的貨物。由于配載中介自己的車輛對長途運輸一般是專線運輸,跑固定地區,至于其他地區的長途運輸,為減少運輸成本,一般是找順路車輛承運。作案人員長期流竄于各地,正是通過自己找或他人介紹,抓住貨運業主急于搭便車、圖便宜的心理,光明正大地配貨之后逃之夭夭。
其五,實施配貨詐騙的主體有承運方詐騙和配貨站詐騙兩類,各類主體的主要犯罪表現形式如下:(1)承運方提供假的證件、手續通過配貨站聯系到貨主,欺騙對方簽訂貨運合同,然后裝貨逃匿,這類形式在實踐中最為常見。(2)配貨站詐騙。此類形式雖不常見但也有一定代表性,實踐中許多配貨站不在工商部門登記,隨意租用一個辦公地點,在收到貨主托運的貨物后謊稱尋找車輛托運,然后迅速攜貨逃匿,配貨站也無從查找。
實踐中有兩類情形需要做一下說明:
一是配貨站在代收貨款后拒不歸還貨主,這類問題如何定性?在異地商品買賣中,由于買賣雙方互不信任,誰也不肯先履行自己的義務,此時往往由貨主委托配貨站代收貨款,在貨到買方時,買方將貨款交于配貨站工作人員,同時貨交付于買方。配貨站收到貨款后并不逃匿,只是以種種理由為借口拒不將款交給供貨方。這類情形筆者認為應屬侵占罪的范疇,不是合同詐騙罪,不屬于配貨詐騙的形式。因為配貨站收到的貨款只是代為保管,其將貨款非法占為己有拒不歸還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二是承運方實施配貨詐騙后,配貨站因怕承擔貨物丟失的賠償責任而逃匿。實踐中,由于配貨站審查疏漏,造成貨物被騙,損失往往較大,而貨主和配貨站并未就賠償責任約定清楚,在這方面也無法規做出明確規定,配貨站因怕承擔巨額賠償責任而逃匿。此形式下配貨站雖有一定的責任,但只要不是配貨站與承運方共同實施詐騙,此時配貨站逃匿只是對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回避,不牽扯到刑事上的配貨詐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