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流通體制的管理經驗及教訓
2006-12-25 4:1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日本的流通業包括商流和物流。流通機關包括商流領域(生產者、批發業者、零售業者和消費者)、物流領域 (生產者、運輸業者、倉儲業者、裝卸業者、流通加工業者及批發零售業者和消費者)、補充領域 (信息服務業者、金融業者、保險業者、政府部門及公共團體)。流通領域行政主管部門有:經濟產業省(含中小企業廳)、農林水產省、厚生勞動省、國土交通省、公平交易委員會、地方政府和地方公共團體等。
日本流通管理的目標是:滿足消費者的需求,提高社會福利;保障適時適量地供應;提高流通業的經濟性和效率性,滿足消費者的經濟需求及提高國民的生活質量。日本流通政策分為二類:一、根據法規和條例執行的政策;二、根據經濟產業省、農林水產省、中小企業廳、公平交易委員會和地方公共團體等行政機關的權限進行行政指導的政策。
一、日本流通管理的做法
1、政府制定和實施流通政策以維護交易秩序和建設,整治流通機構及提高流通生產行為政策側重點
(一)日本流通政策可歸納為四個類型:
(1)以提高流通生產性為目的的政策(中小零售商業振興法等);
(2)以維護和促進競爭為目的的政策(禁止壟斷和反不公正交易法等);
(3)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政策(再生資源利用推進法);
(4)以提高城市功能為目的的政策(促進建設商業中心等)。
日本流通管理體制為跨部門管理。不同行業及商品由不同部門管理,通過各種法律,使各管理部門業務既相互銜接、環環相扣,又有分工和協調配合。
(二)二戰后,日本經濟高速發展,通過流通機構的現代化提高流通生產性,促進競爭,構筑具有國際開放性的流通體系成為日本流通政策的主要課題。政府的管理側重于產業政策的制定、宏觀引導,微觀上以經濟手段管理流通,發揮促進、協調及服務作用,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主要表現為運用價格調控市場,運用稅收調整所有者的經濟利益關系,運用金融手段聚集民間資金,引導民間資金流向;通過直接投資和補貼政策發展市場、穩定市場。流通企業的自主性較大。
(三)日本中央政府負責流通政策的制定和解釋,對地方政府進行政策指導,地方政府負責具體流通業務的管理。特別重大和敏感行業的流通業務地方政府需報中央政府審批和解決。
(四)一些大型流通項目資金主要由企業自籌,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可視情況提供優惠低息貸款或補助金,基本為企業自籌50%、地方政府融資40%、中央政府融資10%的比例。
(五)通過民間組織尤其是行業組織下達政策,與企業進行雙向對話交流等。日本流通領域存在眾多商業團體和協會、聯合會等,政府依靠這些組織聯系廣大商業、流通業企業,企業也通過行業組織與政府對話,反映情況和提出政策建議等。
2、作為經濟政策,日本的流通政策突出社會政策性。日本流通行政管理隨著經濟發展適時調整、變化
60年代日本流通政策主要為安置過剩人口,擴大就業,鼓勵發展小型零售企業為主。為避免過度競爭使中小零售企業陷入困境,當時的流通政策側重于促進流通合理化和系統化,減輕競爭壓力。60年代后期物價問題突出,流通政策轉為促進中小商業企業現代化和合理化經營;進入70年代,日本商業企業出現兼并浪潮,大型超市連鎖經營迅猛發展,流通政策以促進小零售企業合并重組、聯合經營為主導;80年代后,迫于歐美國家要求開放市場的壓力,流通政策側重于改造流通結構和變革日本商業習慣為主。90年代以后以調整經營戰略和規模,減少不良債務,實現跨國經營等為主。
為保護中小商業企業,原通商產業省出臺了《大規模零售店鋪法》,對大零售企業的營業時間等給予限制。汽車的出現及發達的交通體系,使消費者到郊外大超市集中購物成為可能。由于經濟長期低迷,消費下降,小零售店鋪紛紛向大超市集中,以求得更多客源,提高經營效益。各大超市集團間的競爭也趨于激烈,強烈呼吁放寬限制,延長營業時間等。為此,通產省于2000年6月對該法規進行了修改,允許超市等大零售企業的營業時間延長到深夜24時。
3、以市場為中心,建立和完善法律體系,通過稅收等經濟手段對流通活動進行調節和干預
(一)運用法律手段管理流通,建立有序、自由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持競爭、維護交易秩序”是日本流通行政管理的原則。
(1)禁止壟斷。日本政府制定的《獨占禁止法》(禁止壟斷法)等相關法規,涵蓋所有流通活動,從防止私自壟斷、限制不正當交易和不公正交易方法三個方面禁止商業壟斷行為。據此,日本政府禁止有實力的生產廠家控股流通企業,對生產廠家持有流通企業的股份、兼任流通企業的高級職務,以及流通企業間的兼并、轉讓經營權等均有明確的限制規定,禁止出現壟斷市場、取消競爭、控制價格的企業;禁止出現控制產品價格、生產數量和流通途徑的壟斷企業集團(卡特爾 )。加強對大企業的監控,對大企業集團性哄抬價格的行為,視影響處以銷售額6%的罰款。根據《獨占禁止法》第19條,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將拒絕交易、不當廉價銷售、隱瞞性誘導顧客、抱團銷售(價格同盟 )、排他性交易條款等16種行為列為“一般指定不公正交易方式”。
(2)禁止共同拒絕交易。企業、商家可自由決定是否達成交易,但競爭者與交易方組成共同特定事業者,以不交易的方式共同拒絕交易,妨礙新的經營者進入行業內或將業已存在的經營者排除市場外的行為屬違法行為。如:生產廠家為排擠廉價銷售的商店,共同拒絕或限制提供產品的行為;銷售企業為排擠新進入行業的企業拒絕提供自有商品或要求生產廠家拒絕向對方提供產品的行為;生產廠家為排擠進口商品共同通知銷售企業拒絕銷售進口商品的行為。
(3)禁止生產廠家約束批發商和零售商的批發、零售價格,限定銷售地域、銷售店鋪和顧客等。規定實質性限制流通階段競爭的行為為違法行為。
(4)禁止超市、百貨店和大型批量銷售店等流通企止濫用優勢地位強買強賣,收取贊助費、低于成本廉價銷售、附帶銷售和搭配銷售等。
(5)禁止限制交易方經銷競爭產品。禁止排他性交易。
(6)禁止盜用商號和商標的行為。
(二)對企業從事商業活動采取登記制。對重要商品和行業采取審批許可制和租稅制,維護經營秩序。原運輸省制定了各類運輸方式的運送法、航空法和倉庫法;厚生勞動省制定了《藥事法》和《食品衛生法》;農水省出臺了《農協法》和《生協法》、《批發交易法》、《批發市場法》和《糧食法》;大藏省制定了《酒稅法》,通產省對電力、煤氣天然氣、石油等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宗商品制定了具體的事業法。
(三)政府不限制企業的經營活動,不干預商品價格。商品價格由生產廠家、行業協會組織、商店根據市場供需關系自行定價、自由競爭。
(四)通過法律制定產品規格、質量標準(如:JAS、JIS)和衛生標準等,要求生產企業標明產品質量,通過品質管理保證商家的經營利益。要求流通企業明示商品的質量和價格,保障消費者利益。流通領域出現糾紛時(一般指流通企業與事業法人、顧客間),政府管理部門提出建議,進行勸告、協調,不負責監督、仲裁和處理。涉及民法的,通過司法渠道解決;價格糾紛、不正當銷售等違反公平交易行為由公正交易委員會處理。但政府管理部門對企業違法經營行為具有行政處罰權。
4、通過經濟立法確立中小企業的地位,引導其適應經濟發展
為避免無序競爭,保護中小商業企業,原通商產業省出臺了《大規模零售店鋪法》和《零售商業調整特別措施法》;為幫助中小商業企業發展,出臺了《中小企業基本法》、《中小企業指導法》和《中小零售商業振興法》。規定東京都內營業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或政令指定城市營業面積超過500-3000平方米的大型零售企業開店時需向經產大臣或都道府縣的知事提出 開業申請,并需征求當地商工會議所及由消費者、小零售企業、有識之士組成的“商業活動調整協議會”的意見。如各方意見認為大商店會對周邊中小企業產生影響,經產省或地方主管部門則要求該商店推遲開業、削減營業面積、縮短營業時間等,否則予以罰款處理。該法還規定,大型零售企業必須保證有充分的停車空間,能夠保有一定停車數量;具有適當的位置和結構,對于線路和搬運方面要有充足考慮;要保證步行者通行便利;要有對于噪音的完善治理方案;在廢棄物搬運處理和回收方面要有充足考慮;另外不能妨礙街道景觀;對于災難和突發事故要有足夠預防對策和應急措施等。
日本政府鼓勵建立商業街等商業網點,制定小店鋪連鎖經營、共同發展的計劃。通過行政手段對中小企業進行指導。主要為:向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和進修機會;由各地方政府的中小企業綜合指導所對中小企業的經營會診;由中小企業事業團和公立試驗研究機構組織技術指導、技術開發和技術進修等活動;指導中小企業調整或轉換經營方向。
5、建立現代化、社會化流通和物流體系。實現流通領域經營現代化、組織化和協作化發展
50年代后半期,日本開始步入經濟高速發展時期。為促進京濱、中京、阪神經濟帶的工商業和流通業發展,原運輸省組織專家學者對東海道鐵路線運輸能力進行了評估,最終于1958年12月確定修建東海道新干線。由于新干線能在4小時內將京濱、中京、阪神工商業經濟帶及中間城市連接起來,極大地改善了人員和物資流通環境,推動了日本經濟的高速發展。同時,經濟的高速發展又提高了新干線的運營效益,在正式運行8年后新干線就收回了全部投資。隨后,日本政府開始構筑遍布全國的鐵路、公路交通網,擴建港口、發展遠近洋船隊、大力發展航空事業和陸路運輸,發展倉儲、運輸代理、保險等輔助行業,大力推進電子物流等高科技物流運營模式。2001年7月日本政府出臺了《新綜合物流實施政策大綱》,力爭建立具有國際競爭力、高度發達、整體有效、可提供最便利物流服務的現代物流體系。到2010年日本鐵路及海運在遠距離運輸中所占比率將提高到50%,貨物通過港口時間將縮短到兩天,十分鐘之內貨車由高速專用道出口到達空港和港口的比率將提高到90%。高度發達的物流體系為人員、商品、資金的流動提供了便利條件,極大地促進了包括流通領域在內的社會經濟發展。
6、嚴格執法,對違法企業予以罰款乃至停業處罰,形成企業重視商業信譽、誠信經營的行政管理體系和社會氛圍
日本社會商業交易方在相互依賴的基礎上建立長期合作的關系,消費者對企業的信譽十分關注,在輿論監督下,日本流通領域牢固樹立起重視“用戶第一、信譽至上”的觀念。政府在行政管理上對喪失商業道德的企業予以罰款和停業的處罰。如:著名的乳業廠商“雪印乳業公司”因瘋牛病爆發后將進口牛肉偽裝成國產牛肉,冒領國家補貼而受到行政處罰,企業信譽掃地,產品遭到全社會的抵制,不得不宣布解散。
7、在自由競爭的原則基礎上,對物價和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宗商品進行宏觀調控和監控中央政府確定多種經濟統計指標,由地方經濟產業局等流通管理部門對大百貨店和電力、煤氣、汽油等大宗重點物資的銷售動態、銷售價格等進行監測和統計。中央政府匯總成為各類綜合經濟指數后確定經濟動態,調整政策,保證適量適時供給,平穩物價,保障商家經營利益和消費者利益。
8、發揮行業團體的作用
根據民法,日本各行業以特殊法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任意法人等形式成立有許多商會、協會、聯合會、商工會議所等。日本政府借助這些團體的力量,制定行業規則、進行行業自律、收集和發布市場信息、提出行業政策和發展建議等。政府通過這些團體將政策意圖下達到基層流通企業,一些不便政府出面的事宜也交由這些團體出面交涉或發表意見。
9、保護消費者權益
基于滿足消費者需求,提高消費者生活質量制定流通政策。禁止以不實、夸大的宣傳廣告或不正當的利益誘騙消費者消費。不得虛假標示商品的價格和服務,不得有雙重價格或以“過剩包裝”銷售商品。必須正確表示商品的價格、數量、重量、原產地、加工期、品質有效期等。對郵售、上門推銷等商業銷售方式制訂專項法規,對銷售廣告、銷售價格、送貨、費用支付方法、商品交貨期及商品有瑕疵顧客退貨等均做出明確規定。消費者協會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對商品、銷售價格、流通企業行為等進行監督。
日本流通領域已形成產業垂直分工、連鎖經營和相互合作的系列化和組織化特征。分布合理、通暢便利的流通體系促進了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推動日本成為現代化經濟大國。其主要經驗可歸納為:建立起公平、有序、自由競爭的流通機制,流通領域各行業內形成垂直分工和各具特色的競爭體系;政府與企業、中央與地方間政令暢通、行之有效,流通渠道和信息渠道暢通,嚴格執法,監控適度,既保障擴大就業,實現了社會穩定,又實現了生產資料合理有效分配和使用,繁榮了社會經濟;通過法律約束和輿論監督,全社會形成誠信經營的商業道德和重信用的商業習慣;
二、日本流通管理的教訓
1、小店鋪過多、過小,流通環節多,造成流通業生產性低,流通成本高。1994年日本批發店43萬家,零售店150萬家,批發業從業人員458萬人,零售店從業人員738萬人。在批發、零售、運輸、通訊等流通領域就業的人數占日本就業人數的34%,產值僅占日本國內生產總值的19%。近80%零售店的規模在4人以下,生產性與大零售店差距大。日本的物流成本也高于歐美國家。
2、行政管理政策過于傾向保護中小企業,加上以生產廠家為龍頭的垂直分工體系造成流通行業具有強烈的封閉性和排他性,缺乏競爭。
3、批發和零售業的銷售額和利潤向大流通企業集中。日本大生產企業擁有專賣自己產品的批發商和零售商,大企業集團在行業內對產品的價格、流通秩序等具有約束力和組織力。大生產企業通過與大商業集團的“強強聯合”,借助大商業集團的規模化經營,降低成本,擴大市場占有率。據統計,50人以上的批發企業僅占批發業企業總數的2.8%,但銷售額卻占批發業的51%;30人以上的零售企業占零售業企業總數的1.7%,從業人數占的31%,但營業額占全行業的31%;
4、泡沫經濟時代,以八佰伴、大榮、西武等為代表的大型百貨店和超市盲目擴張,向體育、房地產等多領域延伸,核心業務經營力削弱。隨著泡沫經濟的破滅,出現大量呆賬、壞帳,不得不相繼宣布破產和民事再生保護。
5、商業街陷入停滯困境。日本全國約有1萬條商業街,多由街內住戶經營的小零售店鋪組成。大多數零售店鋪為家族經營的小企業,經營理念和管理方式難以適應現代商業信息化發展的要求。汽車的出現及大型商業中心及連鎖經營超市春筍般成長,使得消費者的消費習慣發生重大轉變,尤其是隨著IT技術的普及,小店鋪在資金、人才、信息等軟硬件方面的缺陷日漸突出。隨著老齡化加劇,小店鋪普遍后繼乏人,經營艱難,原商業街內店鋪或轉廢業或遷址到大超市現象增多,商業街的繁榮景象成為昔日黃花。
6、日本流通政策過多地保護本國產業和中小企業的做法形成事實上的進口壁壘,商業習慣的排外性、消費者崇尚名牌、注重包裝、日常送禮的消費習慣以及高物價、高地價、高公共費用的整體經濟環境,造成同一或類似商品及服務國內外價格差距大,近十年來東京一直為全球物價生活指數最高的城市。據統計,東京物價高出全球其他主要城市40%左右,約為紐約的1.41倍,倫敦的1.46倍,巴黎的1.36倍,柏林的1.3倍。
7、廢棄物的流通及回收再利用問題日益突出,成為流通企業的重負。日本社會強調節約資源,注重環保,1991年日本政府出臺了《廢棄物處理法》,2001年4月修訂并實施了《再生資源利用推進法》,明確了生產企業和流通企業分類回收產業廢棄物的義務。以家電、家具、汽車、飲料為代表的商品在流通過程中產生大量塑料、包裝紙等墊料和瓶罐等產業廢棄物。如何減少、分別收集、處理及再利用產業廢棄物成為流通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需妥善處理的問題。在經濟低迷、企業經營艱難的背景下,向顧客支付回收費用也成為流通企業的一個負擔。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歐美國家強烈要求日本開放市場、開放流通領域。日本對流通行政法規做了相應調整,表面上法律沒有任何障礙,但特有的商業習慣使外國企業無法打進日本的流通銷售網,各國要求日本政府改革流通結構、變革商業習慣的呼聲日益強烈。促進流通現代化、維護和促進自由競爭及調整流通結構成為今后日本流通體制行政管理的三大目標。
搞活流通領域,提高流通效率,使之為生產和消費的健康發展做貢獻,必須建立有效的商流和物流體系。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了解日本流通體系的利與弊有助于我國建設符合時代和社會發展的流通體制。
作者:李智(駐日本使館經商處)研究院《外貿調研》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