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建立保稅倉庫的條件及程序
2006-8-30 20:31: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系指經海關核準專門存放保稅貨物的倉庫,限于存放供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或者暫時存放后再復運出口的貨物,以及經海關核準緩辦納稅手續進境的貨物。
申請建立保稅倉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專門儲存、堆放進口貨物的安全設施;
(2)有建立健全的倉庫管理制度和詳細的倉庫帳冊;
(3)配備經海關培訓認可的專職管理人員;
(4)保稅倉庫的經理人應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
申請建立保稅倉庫的基本程序
一、申請。即由倉庫經理人向當地海關(主管海關)提交《保稅倉庫申請書》。申請時,尚須遞交下列單證: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
(2)企業經營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責任制;
(3)保稅倉庫的面積配載圖;
(4)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經營有關業務的批件。
二、頒發證書。上述單證經海關審核,并派員實地勘查,符合條件的部門,由海關頒發《保稅倉庫登記證書》。
說明
1.申請保稅倉庫的單位應經國家批準具有外貿經營權的單位以及其他經國家批準經營寄售、代銷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2.在保稅倉庫中,不允許對所存貨物進行加工,如需改變所存貨物的包裝 或加刷嘜碼,則須在海關人員監管下進行。
3.保稅倉庫所存貨物經海關核準轉為進入國內市場銷售時,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向海關遞交進口貨物
許可證件、進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并交納關稅和產品(增值)稅或工商統一稅,方可轉內銷。
4.一般貿易貨物,不得存放于保稅倉庫。
5.保稅倉庫所存貨物的儲存期限為一年。如有特殊情況,可向海關申請延長,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儲存期滿后仍未能轉為進口或復運出口的,由海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6.保稅倉庫進口供倉庫自用的貨架、辦公用品、管理用具、運輸車輛、搬運起重設備和包裝設備以及改裝的機器等,不論是價購的或者是外商無償提供的,都要照章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