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匯票(Draft: Bill of Exchange)
它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要求在見票時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向特定的人或其持票人無條件支持一定金額的書面命令。
國際貿易中的貨款結算,絕大多數使用跟單匯票(即附有提單等貨運單據的匯票)。
在繕制匯票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必須列明出標根據,在信用證收付方式下,須說明是根據哪家銀行在何日開立的哪一份信用證出具的。
(2)在信用證方式下,應按信用證的規定填寫付款人;在托收方式時,付款人的名稱一般應為進口方。
(3)信用證方式下的匯票受款人通常應為議付行;托收方式下的受款人應為托收行。
(4)匯票一般開具一式兩份,兩份具有同等效力,任何一份付訖,另一份自動失效。
(二)提單(Bill of Landing,B/L)
它是由船長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證明已收到特定貨物,允諾將貨物運至特定目的地, 并交付給收貨人的憑證。提單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因而也是賣方提供的各項單據中最重要的一種, 所以在制作提單時須注意提單的各項內容(如提單的種類、收貨人、貨物的名稱和件數、 目的港、有關收取運費的記載、提單的份數等)一定要與信用證相符。
在我國出口業務中、國外來證通常要求提供"全套清潔已裝船作成憑指示和空白背書的提單"。 對此要求,當貨物裝船時應十分注意,如果大副收據上有"貨物受損"或"包裝不良"等批注, 憑此換取的提單中,也將均有同樣的批注,即成為"不清潔提單",而銀行一般都不接受"不清潔提單"。提單一般是一式兩份,在托運人要求下,也可簽發三份或更多份。份正本提單具有相同效力,但是只要憑其中一份提了貨, 其余各份即失效。需要注意的是,倒簽提單和預借單中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串通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旦暴露,后果嚴重。我國出口貿易中應避免這些做法。
(三)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和保險憑證(Insruance Certificate)
它們是保險人(即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即投保人,一般為進出口商)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 當被保險貨物遭受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它們是被保險人索賠、保險人理賠的依據。
保險單(俗稱"大保單"),是一種正規的保險合同,它一般包括下列內容:被保險人的名稱, 被保險貨物的名稱、數量或重量、嘜頭、運輸工具的種類和名稱,承保險別,起訖地點, 保險期限和保險金額,還列有保險人的責任范圍以及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各自的權利、 義務等方面的詳細條款。
保險憑證(俗稱"小保單"),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合同,除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 義務等方面的詳細條款不予載明外,其余的內容與保險單相同,并且與保險單有同等的效力。 但在實際業務中,我國保險公司大都簽發保險單,較少使用保險憑證。
(四)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簡稱發票。它是出口企業開立的憑此向買方收款的發貨價目清單,是供買賣雙方憑此發貨、 收貨、記帳、收付貨款和報關納稅的依據。發票并無統一格式,但其內容大致相同, 主要包括:發票編號、開立日期、有關出口合同號碼、信用證號碼、收貨人名稱地址、 運輸標志以及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包裝方法、單價、總值和裝運地、目的地等。 發票內容必須符合買賣合同規定,在采用信用證付款方式時,則應與信用證的規定嚴格相符, 絕不能有絲毫差異。另外,發票必須有發貨人的正式簽字方為有效。
(五)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它是一種證明貨物原產地或制造地的證件, 主要用途是提供給進口國海關憑此確定貨物的生產國別, 從而核定進口貨物應征收的稅率,有的國家限制從某些國家或地區進口貨物, 也要求以產地證明書來證明貨物的來源。產地證明書一般由出口地公證行或工商團體簽發。 在我國,它由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或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簽發。
(六)檢驗證書(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各種檢驗證書是分別用以證明貨物的品質、數量、重量或衛生條件。在我國, 這類證明一般由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出具,如合同或信用證無特別規定, 也可區分不同情況,由進出口公司或生產企業出具, 但應注意證書的名稱及所列項目或檢驗結果,應與合同及信用證規定相同。
(七)包裝單(Packing List)和重量單(Weight Memo) 包裝單和重量單是商業發票的補充單據。 包裝單主要用于工業品,對每件包裝內的貨物名稱、規格、花色等逐一作詳細說明, 以便進口地的海關檢驗和進口商核對。重量單多用于以重量計價的初級產品, 載明每件商品的重量,有的還分別列明每件商品毛重、凈重,其作用與包裝單相同。
(八)普惠制單據(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
普惠制是工業發達國家對來自發展中國家的某些產品, 特別是工業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給予的一種普遍的關稅減免優惠制度。 目前,已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和歐共體成員國等19個國家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 向這些國家出口貨物,須提供普惠制單據,作為進口國海關減免關稅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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