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貨人將不同收貨人的貨物按一份運單發運,代理人在國境站接收貨物后,應及時辦理分波、拆箱、和中轉業務,并按照收、發貨人的要求制作有關單據,辦理重新發運手續。
(2)在辦理分運時,必須做到包裝符合運輸要求、單貨一致,結清海關手續。
(3)代理人可根據發、收貨人的要求辦理變更運輸。
2.出口貨物的換裝和整理
(1)出口貨物在出口國境站出現貨物竄動、傾斜等不良現象時,應及時進行整理或換裝;
(2)若出現車輛不符合技術要求時,必須選用與原車型或標重相同的車輛,予以更換;
(3)對超過車輛規定載重的貨物要卸下起超載部分另行辦理分運手續。
3.事故貨物的處理
(1)貨物到達國境站后,出現貨物短少、殘損被盜等事故時,若屬鐵路的責任,國境站要負責整修,費用由鐵路承擔;
(2)若是由發貨人的原因的造成的,在國境站允許的條件下,由其代理人負責整修,并負擔所有的費用和損失;
(3)由于技術條件無法整修的,因由發貨人到國境站與車站指導或將貨物返回發貨人處理。
4.對車輛的處理
(1)出口的車輛的技術條件必須符合技術規定,否則不能出境。
(2)進口國境站對卸車后的外國鐵路空車,應立即空返車輛所屬路,不得在國內使用、封存或備用,并將卸空車清掃干凈。
(3)運過肉、魚和野生禽獸的車輛卸后還應進行洗刷,必要時還需進行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