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小姐氣憤地告訴記者,她清楚地記得,當時他們是最后一批上車的乘客,行李包理放在大巴行李箱的最外面,但是下車時,行李包居然挪到了行李箱的最里面。他們感覺奇怪,把行李包拖出來后看到,原本塞得鼓鼓的行李包凹了一個角,當場打開行李包檢查才發現包內的所有東西都被拆開了。這時蔣小姐立即找到了大巴車上的乘務員和司機反映情況。
隨后,乘務員與司機陪同蔣小姐一家向汽車總站派出所報了警。警方當天已經立案進行調查。然而,對于財物的損失,蔣小姐卻大感不爽,她多次打電話找這輛大巴車所屬的南寧某運輸公司,強烈要求其對他們的損失進行賠償。蔣小姐認為,既然相機是在車上丟失,而且他們在購買車票時還附帶購買了保險,運輸公司有責任對乘客的行李物品進行保管,因此運輸公司理應有賠償他們損失。但是,當天運輸公司有關人員卻一直沒有給出明確答復。為此,蔣小姐一家一直在桂林汽車總站等待了四個多小時。
運輸公司:是否賠償需核實
據跟車的女乘務員介紹,在大巴準備開車之前她曾接到監控室電話說有可疑人物上了客車,當時她通過廣播提醒旅客們要注意保管好自己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他們已經盡了“提醒告之”的義務,但是財物丟失是意外,他們不可能代替每一位乘客保管行李物品。
記者又接通了南寧某運輸公司負責人的電話,這位負責人
表示,對于乘客財物丟失,他們也深表遺憾,他們會調查解決。但是要說明的是,旅客與車票一起購買的保險屬于人身意外傷害險,并不是財物的保險。蔣小姐丟失的是自帶行李,由其自己帶上車,下車后自己拿出來,而作為提供服務的運輸公司只能是為自身的服務質量負責,如果是對于物品在運輸過程中由于運輸方過錯造成的損壞,運輸方當然有賠償的責任,但根據蔣小姐所提供的情況看,很可能是偷盜,這屬于刑事案件,應該由公安機關調查處理。而至于運輸公司是否賠償,則要依據公安機關核實的情況以及乘客出具相應的證據證明財物確實是在車上丟失的才能確定。目前公司正在與有關部門和當事人協商調解此事,這位負責人希望最終結果能讓雙方滿意。
律師看法:乘客財產損失承運方應賠償
針對蔣小姐的遭遇,記者咨詢了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劉律師,劉律師認為,乘客上車購買車票,實際上就與運輸公司形成了合同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期間或在合同期間內將旅客、貨物運到約定地點。”因此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旅客傷亡和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關鍵在于必須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財物確實是在運輸過程中丟失的,由于證據一般很難找到,所以乘客索賠往往也就比較困難。
此外,劉律師還表示,諸如此類的糾紛,他也見過很多,但由于法律上有“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乘客要找證據證明財物確實是在車上丟失一般不太容易,所以,一般真正能獲得賠償的并不多。
針對這一現象,劉律師也提出了自己的一點建議,承運方在乘客上車前,最好能夠對每一位乘客的行李進行登記,以備核查。這樣既能做到更周到地為乘客服務,如果出現財物損壞或丟失的情況也能找到解決的依據。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作為乘客也應該充分提高警惕,在公共場所要盡量保管好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最好隨身攜帶,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利益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