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局收取保價費卻對郵包損毀不賠,合理嗎?
2007-11-15 1:5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郵局收取保價費卻對郵包損毀不賠,合理嗎?
問:我經常發郵包,郵政局的做法實在讓人難以理解。其一:發送郵包時讓客戶交納保價費,還要客戶在詳情單上填上損壞自負的字樣,否則不與郵遞。請問:保價費是保什么的?郵包完好無缺地交給郵政,并足額交納保價費,在郵寄的過程中郵包損壞郵政部門不負責,讓客戶自已負責,這符合法律規定嗎?其二:我用快遞郵寄,已經6天了,我的客戶還沒有收到郵包,我平寄一般7-8天就到了。去郵局問他們,他們卻說這個不一定,15天內到達就算正常,難道我多交幾十元錢想提高郵寄速度,反而沒有平郵快,這實在讓人費解。
請問:1:發送郵包時讓客戶交納保價費,還要客戶在詳情單上填上損壞自負的字樣。否則不與郵遞。這種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2:郵包完好無缺地交給郵政,并足額交納保價費,在郵寄的過程中郵包損壞該誰負責。
答:1986年頒布的《郵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郵政企業對于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依照下列規定賠償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一)掛號信件,按照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金額賠償。(二)保價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內件短少或者部分損毀的,按照保價額同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三)非保價郵包,按照郵包實際損失價值賠償,但是最高不超過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額。(四)其他給據郵件,按照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賠償或者采取補救措施。
根據前述規定,保價郵件在郵寄過程中發生毀損的,應由郵政企業負責賠償。郵政企業要求用戶寫上損毀自負否則便不予郵寄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如果郵政企業以用戶寫上了“損毀自負”為由拒絕對損毀的郵件進行賠償,其做法不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