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定班列貨物運輸暫行辦法
2007-11-15 2:0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五定班列貨物運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開行"五定"班列(以下簡稱班列),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提高運輸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理班列貨運營業的車站,班列的車次、開行日期和發到時刻,班列的價格由鐵道部在班列時刻表和價格表中公布(見附件一)。
第三條 班列辦理整車、集裝箱和零擔(僅限一站直達)貨物,但不辦理水陸聯運、軍運后付、超限、限速運行貨物和運輸途中需加水或裝運于途中需加冰、加油的冷藏車的貨物。
第四條 托運人要求使用班列運輸貨物時,應填寫鐵路貨運運輸服務單(見附錄二)一式二份,車站按本站貨物辦理種類在貨運營業窗口受理,不得指定托運人通過其他途徑辦理托運手續。
第五條 車站在班列的貨物運單、貨票和貨運票據封套右上角加蓋"班列"紅色戳記(長方形40 mm x 20 mm)。
第六條 班列運輸貨物的各種費用,必須執行鐵道部公布的班列價格表,除此不得收取或代收任何其它費用。車站應將班列價格表中與本站有關的內容在營業場所公布,并按此報價。
第七條 托運人在一個班列中的貨物達到一定車數的,按不同比例給予優惠。托運人長期、固定使用同一班列的,可以租用班列車位或全列。優惠與租用班列由車站辦理,班列優惠和租用試行辦法見附錄三。
第八條 班列不能按期開行的,發站應事先公告,公告前已接受訂單的,應通知托運人。班列運輸受阻,不能在運到期限內到達的,到站應公告。班列中的車輛因故在途中扣下的,到站應通知收貨人,說明扣車原因。班列運輸的貨物,運輸途中不能辦理變更。
第九條 班列運輸貨物的運到期限按列車運行天數(始發日和終到日不足24h的均按一天計算)加2日計算,運到期限自該班列的始發日開始計算。
第十條 除因不可抗力外,到站在運到期限期滿日前因承運人責任不能交付貨物的,由到站在交付的同時使用車站退款證明書向收貨人支付違約金,每逾期1日為快運費的50%;自第3日起(未收快運費的自第1日起)按《鐵路貨運運輸規程》第37條計算。
第十一條 鐵路貨運運輸服務訂單是運輸服務合同或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鐵路運輸服務訂單一經簽訂,承運人和托運人均應承擔責任。除因不可抗力,承運人不能按期提供運輸或服務,或托運人未能按時將貨物備妥于約定地點的,由責任方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運輸落空的,零擔和1t集裝箱每批10元,5t和10t集裝箱每箱10元,整車和20ft、40ft集裝箱每車50元;服務落空的違約金有鐵路局制訂并公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按定事項按《鐵路貨物運輸規定》辦理。本辦法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自1997年4月1日起實行。
附件一 班列時刻表和價格表(另發)
附件二 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訂單
附件三 班列優惠和租用試行辦法
附件二 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訂單(班列專用)
第二條 托運人長期定時使用同一車次班列運輸貨物的,可以向車站提出租用申請。車站報請鐵路局同意后,可分半年度或年度與托運人簽訂班列租用協議。
第三條 班列租用可租用車位或全列(簡稱租用車位)。班列租用車位不分貨物品類,實施特定的租用費用率。在協議商定的租用輛數內,按班列租用費率和租用輛數計費;因托運人責任造成實際運輸量少于租用輛數的,按租用輛數計費,其中實際運輸輛數與租用輛數部分的租用費,使用貨物運費雜費收據核收。
第四條 按通車次班列開行日期不間斷租用的,自班列該組用車位開行日起的第7個月開始優惠2‰,第13個月開始優惠4‰。租用車位的同時執行第一條的優惠。
第五條 優惠費用的范圍為:運費(含快運費、新路新價均攤運費、電氣化附加費)、發站的裝車費和貨物運輸服務雜費。其中貨物運輸服務雜費可在第一條規定的比例基礎上,由車站決定再增加優惠的幅度。
第六條 凡優惠計費或租用車位運輸的,車站應在貨票和有關收據的記事欄內記明:"XXXX次班列一次運輸XX輛,優惠X‰",或XXXX次列車租用車位運輸XX輛,優惠X‰"。
第七條 實行期間不明確的事項按鐵道部解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