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分散采購的一些錯誤認識。分散采購其實是有嚴格的限制條件的,政府采購目錄內的采購項目不得設置成分散采購項目,而在實際執行工程中,由于對分散采購的控制措施不力,致使有些采購人錯誤地認為,分散采購就是自己搞一套,就是自行采購,可以不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進行人為的主觀性的操作,于是招標過程就是利用關系尋找熟悉的供應商來報價,標書、評分辦法制作粗糙,采購人沒有招標能力卻組織采購,后期引出質疑投訴不斷,甚至還出現過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被分散采購所牽連而走向被告席的事例。這些錯誤認識與錯誤操作的主要原因是,監管部門沒有嚴格按照分散采購的標準審批采購事項,采購人的分散采購行為不能得到有效的監督管理,處于一種自發狀態,有些采購人把分散采購當成是自行采購,不尊重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違背政府采購法的相關程序,操作過程漏洞百出,敗壞了政府采購的整體形象。目前分散采購與限額標準有矛盾的地方,采購目錄以外達到公開招標限額規定的采購項目怎么辦,監管部門有時實行雙重標準,兩邊都靠,運行自如。
信息發布變成了“權力租金”。分散采購理論上的一些錯誤認識,必然反映到采購人對招標信息的錯誤理解上,采購人一旦從監管部門拿到分散采購的審批單以后,可以隨心所欲地規定開標方式、時限要求、投標標準、評比原則等,有些采購人更把分散采購信息當成是自己的權力租金,可以任意揮霍,與供應商關系好的,或者有領導點名的,可以優先知道開標信息,而那些不“認識的”供應商是不可能知道招標信息的,因為這種信息是掌握在采購人手中的。采購人一般不知道采購信息的發布渠道,監管部門雖然要求其發布信息,但也沒有強制性的措施進行控制,而社會上的一些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雖然在取得財政部門的資格認定以后,也進行了必要的政府采購業務知識方面的培訓,但是代理機構是以贏利為目的的,要想得到政府采購委托單,必須聽從采購人的安排,不規范的行為也會隨處可見,包括信息的發布。現在集中采購機構紛紛取消了政府采購活動的一切收費項目,不知道此舉對社會代理機構的生存是否有一定的影響。
分散采購信息的發布渠道與審核方式沒有統一規定。法律法規對集中采購項目信息發布作出了具體詳盡的規定,集中采購機構必須嚴格執行,不然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對分散采購信息的發布以及管理制度基本上沒有涉及。分散采購信息要不要發布,如何發布,發布的平臺有哪些,是不是必須要發布采購信息,采購信息發布的規范性管理由誰做出,對采購人不規范的信息發布行為如何進行有效監督等等,都是政府采購部門必須要面對的實際問題。分散采購是集中采購的有益補充形式,但依然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監管部門甚至集中采購機構假如放任對分散采購的管理與指導,明顯不利于政府采購工作。
要結合分散采購的具體特點進行設定。分散采購是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項目,有一定的特殊性,因為項目有特殊性,專業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要有一個適應過程,可能有專業性的媒體進行招標信息的發布,我們要尊重這種行業的習慣與特點。如某地集中采購目錄分散采購的限額標準規定,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擴建、改建、裝修及修繕工程施工單項合同估價在5萬元以上,房屋工程之外的其他工程,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以上的項目實行分散采購,那么這類小型工程的發布信息的渠道一般是招投標機構的信息網站,政府采購網站發布信息,建筑企業是看不到的,沒有這個習慣,只有慢慢地宣傳引導,讓投標人適應這種變化,使其漸漸重視政府采購的信息發布形式,當然這里有一個體質環境的問題,因為工程采購目前尚未實質性地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相關的工作包括工程采購信息的發布渠道還沒有理順和配套好。
可以在專業政府采購媒體上發布信息。分散采購有三個主體,假如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進行采購,信息肯定是在政府采購的相關媒體上進行發布了,對于中介代理機構和采購人自己組織采購,從理論上說也可以在政府采購媒體平臺上進行發布,關鍵是采購人要有信息發布的意識,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要針對分散采購操作不規范的現狀,制定分散采購管理辦法,不能放任自流。對信息發布要作出具體的規定,包括發布的時間、形式與內容等方面,這樣有助于分散采購行為的規范化運作,既然能在專業的政府采購媒體上發布招標信息,就必須要按照專業媒體的要求進行信息的設計,同時既然規范了信息文本,肯定能促進分散采購的規范性操作,這是相輔相成的。分散采購信息也要包括中標信息、質疑信息和投訴處理信息等,可以說涉及到這方面的信息發布基本上是空白,對于分散采購來說,能夠把采購信息規范地發布已經算是十分難得了,根本觸及不到上述中標以后的信息內容。我們認為一旦分散采購信息能夠全部規范地在政府采購信息平臺上進行發布,說明分散采購就向著規范化之途邁進了可喜的一步,我們期待著一天的早日到來,期待政府采購的資源要被充分地利用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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