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通過法定檢驗和出口商品鑒定工作,對實施檢驗的出口商品執行檢驗把關,嚴格按照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信用證等的規定加強檢驗,做到檢驗結果準確,及時出證放行,積極配合外貿公司按質、按量、按時完成外貿出口任務。對檢驗不合格的出口商品,堅決不放行,不準出口。為了配合外貿,凡具備一定條件的出口商品,盡可能擴大出口預驗,使不合格因素在生產、備貨過程中消除,發現不合格時得以及時返工整理或另行組織貨源,以免影響及時出口。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加強檢驗把關的同時,又要積極為對外貿易服務,在檢驗和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存在問題時,協助生產部門研究原因,從技術上指導生產部門提高產品合格率。介紹同類商品生產廠的先進經驗,相互交流,共同提高。要指導和協助對外貿易經營部門簽訂好對外貿易合同中的檢驗檢疫條款,廣泛接受有關的技術咨詢,充分發揮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技術優勢,并加強信息工作,協助和推動有關部門有計劃地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有步驟地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不斷提高產品質量,改進商品款式,開發花色品種,改善包裝裝潢,使產品升級換代,提高檔次,適銷對路,創優創名牌以增強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地位,提高經濟效益,不斷發展出口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