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人在辦理托運手續后,可按如下規定辦理一次行李、包裹變更手續(鮮活包裹不辦理變更),核收變更手續費:
1.在發站裝車前取消托運時,退還全部運費;
2.裝運后要求運回發站或變更到站的(行李只辦理運回發站或中止旅行站),補收或退還已收運費與實際運送敬意里程通算的運費差額。
3.旅客在發站停止旅行,要求仍將行李運至到站時,按包裹收費,應補收發站至到站的包裹與行李運費的差額。
辦理變更運輸生產生的雜費按實際產生的核收。如已收運費低于已產生的雜費時,則不補雜費也不退還運費。但因誤售、誤購客票產生的行李變更時,不收變更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