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和驗貨。
車站接受托運人提出的貨物運單時,應審查貨物運單上填寫的事項是否符合鐵路運輸條件,井審查應隨同提出的證明文件是否齊備和有效;對符合要求者指定搬入車站或裝車日期,如系零擔運輸還應注明運輸號碼。貨物按指定日期搬入時,按照運單的記載檢驗貨物的名稱和件數是否與運單記載相符,狀態是否良好,包裝是否符合運輸要求標記,和必要指示標志是否齊全等。
(2)確定貨物質量。
鐵路運輸貨物按件數和質量承運,但散堆裝貨物,一批數量多且貨物價值不高的成件貨物,按整車運輸時,只按重量承運,不計件數。規定的某些物品,每件平均重量在10公斤以上,按一批托運且托運計件數。規定的某些物品,每件平均重量10公斤以上,按一批托運且托運入能按件點交的,整車運輸時應按重量和件數承運。整車貨物和使用集裝箱運輸的化物,由承運人確定重量;零擔貨物除標準重量、標記重量或有過秤清單,以及件重超過車站衡器最大的稱量的貨物以外,由承運確定重量井核收過秤費。由托運人確定的整車或零擔貨物重量,承運人應進行抽查,重量不符,超過國家規定的衡器公差時,應向托運人或收貨人核收過秤費。
(3)承運和承運時即辦事項。
零擔和集裝箱貨物,由發站接收安排,整車貨物裝車完畢,發站在貨物運單上加蓋承運日期戳,即為承運。貨運只應將簽收的貨物運單移交貨運室計算運雜費并填制貨票,隨后,車站應將領貨憑證和貨票丙聯交給托運人,同時,車站應按規定核收運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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