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應當根據運輸能力,按貨物的性質和急緩程度,有計劃地收運貨物。
批量大和有特定條件及時間要求的聯程貨物,承運人必須事先安排好聯程中轉艙位后方可收運。
遇有特殊情況,如政府法令、自然災害、停航或者貨物嚴重積壓時,承運人可暫停收運貨物。
凡是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禁止運輸的物品,嚴禁收運。凡是限制運輸的物品,應符合規定的手續和條件后,方可收運。需經主管部門查驗、檢疫和辦理手續的貨物,在手續未辦妥之前不得收運。
承運人收運貨物時,應當查驗托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凡國家限制運輸的物品,必須查驗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準許運輸的有效憑證。
承運人應當檢查托運人托運貨物的包裝,不符合航空運輸要求的貨物包裝,須經托運人改善包裝后方可辦理收運。
承運人對托運人托運貨物的內包裝是否符合要求,不承擔檢查責任。承運人對收運的貨物應當進行安全檢查。對收運后24小時內裝機運輸的貨物,一律實行開箱檢查或者通過安檢儀器檢測。
航空貨運單(下稱貨運單)應當由托運人填寫,連同貨物交給承運人。如承運人依據托運人提供的托運書填寫貨運單并經托運人簽字,則該貨運單應當視為代托運人填寫。
托運人應當對貨運單上所填關于貨物的說明或聲明的正確性負責。
貨運單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三份、副本五份。正本三份為:第一份交承運人,由托運人簽字或蓋章;第二份交收貨人,由托運人和承運人簽字或蓋章;第三份交托運人,由承運人接受貨物后簽字蓋章。三份具有同等效力。承運人可根據需要增加副本。貨運單的承運人聯應當自填開貨運單次日起保存兩年。
貨運單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填單地點和日期;
(二)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
(三)第一承運人的名稱、地址;
(四)托運人的名稱、地址;
(五)收貨人的名稱、地址;
(六)貨物品名、性質;
(七)貨物的包裝方式、件數;
(八)貨物的重量、體積或尺寸;
(九)計費項目及付款方式;
(十)運輸說明事項;
(十一)托運人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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