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注意選擇起訴地點和訴訟適用的法律。在海上保險的訴訟業務中擇地訴訟(Forum Shopping)的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擇地訴訟的存在是由于各國立法不統一而存在法律制度上差異,船舶營運的國際流動性和對物訴訟法律制度的存在。擇地訴訟時應著重考慮以下因素有船東責任限制制度、法律及律師的能力經驗以及效率和聲譽、各國法律關于扣船的規定,各國法律對索賠的貨幣及利息率的規定和船舶的營運航線等。就我國海上保險人來說,應根據海上保險合同和有關單證的內容,盡量選擇在與我國關系較佳的國家和地區起訴,同時選擇有利追償的法律。海上保險人應事先研究對追償等有管轄權的國家在法律上的差別,來選擇訴訟地點,再選擇有利于訴訟適用的法律。擇地訴訟是建立海上保險追償管轄權的一種手段。
第二,若追償需要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海上保險人追償的目的是獲得第三人的賠償。為防止第三人轉移財產而使判決不能執行,在必要時保險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訴前保全。具體措施常是船舶扣押,扣留第三人的其他財產,或要求第三人對索賠提供足夠的擔保。
第三,收集足夠的追償或訴訟證據。海上保險人應收集充分的證據,以符合訴訟中的舉證責任要求,起證據作用的有效單證和事故后的調查取證在海事訴訟中是極為重要的。單證是確定過失的有效方法,保險人應取得被保險人、其他有關方的配合,收集第三方負海事責任的證據。保險人亦應保留好保險合同和有關單證來證明海上保險人對該項索賠權的具有權益。
第四,海事律師的選擇。海事律師是基于與當事人合同關系而參加海事訴訟。海事案件專業性較強,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如果海上保險人對第三人提起訴訟,在訴前要委托精通法律,諳熟訴訟的律師,才能保證訴前調查的及時性,單證審查判斷的準確性,引用法律條文的正確性,從而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五,注意海上訴訟追償的訴訟時效。國際及各國有關海商立法都規定了海事請求權的時數。我國《海商法》第十三章專章規定了海事訴訟時效。時效在民法理論中是指一定事實狀態經過一定時期之后即發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海事訴訟時效是指海事請求權人在法律或合同規定的訴訟期間內,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海事法院保護其海事請求權。我國《海商法》規定的時效期間為一年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損分攤、多式聯運合同、船舶碰撞的追償請求權等;時效期間為兩年的有海上旅客運輸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賃合同、船舶碰撞、海難救助及海上保險合同等;時效期間三年的是油污損害賠償。有關海事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是一致的。國際上一些責任第三方往往利用時效而免除其賠償責任。如果責任第三人對保險人在時效期限間提出的索賠不予理會或故意拖延則海上保險人應提起海事訴訟。
此外海上保險人還應注意賠償責任限制的問題。我國《海商法》第206條規定被保險人依照本章規定可以限制賠償責任的,對該海事賠償請求承擔責任的保險人,有權依照本章規定享受相同的賠償責任限制。如果被保險人依據法律規定(如我國《海商法》第218條)而將對第三人的責任作為保險標的而投保且依法律規定享受賠償責任限制,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承擔實際賠付責任的海上保險人亦能享受與被保險人相同的賠償責任限制。若向第三方責任進行代位追償時亦需注意這個問題。
海上保險訴訟可降低賠付率,分清責任而使責任方加強海運管理,降低海損事故,有利海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