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徐天祥,總指揮。
被告:挪威吐代克公司(tweendeck ix ks)。
地址:haakon v’s gate3 3100 tonsberg,norway。
被告:德國萊茵遠東船務(香港)有限公司(rms fareastline 〈hk〉ltd)。
地址:c/o rms schiffahrtsgese 11echaft,mbh,krausstria 4100 duisburg/3。
1985年3月和1988年8月,原告先后與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簡稱中技公司)、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簡稱外運公司)簽訂協議,由該兩公司分別代購工程設備和代訂船舶艙位運輸。根據協議,中技公司分別在德國和意大利為原告訂購了所需的設備、儀器和原材料;外運公司向被告德國萊茵遠東船務(香港)有限公司(簡稱萊茵公司)聯系了船舶運輸。萊茵公司租用挪威吐代克公司(簡稱吐代克公司)所屬諾特溫•米諾瓦(m/vnortweenminerva)輪承運該批貨物。米諾瓦輪已加入挪威skuld國際船東保賠協會。
1991年7月19日,米諾瓦輪承載原告的貨物,從意大利熱那亞港啟航,穿越地中海、印度洋和中國南海,駛往天津新港,途中多次遇熱帶風暴襲擊。由于承運人單方面聽從租船人指示,將其中102箱貨物置于該輪甲板上,使貨物遭受雨淋水沖。8月25日,米諾瓦輪抵達天津新港卸貨,原告在作業現場發現甲板上所載的貨物的包裝破損,設備銹蝕。經估算,包括損壞的貨物的價值和重新購置、運輸所需費用等,經濟損失計760萬德國馬克。原告遂于8月29日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請訴前保全措施,要求扣押被告吐代克公司所屬米諾瓦輪和提供760萬德國馬克的擔保。
【審判】
天津海事法院經審查原告的申請,認為符合訴前保全的規定,于8月30日作出裁定:一、準予原告對被告吐代克公司海事請求保全的申請。二、自即日起扣押被告吐代克公司所屬米諾瓦輪。三、責令被告吐代克公司提供760萬德國馬克的銀行擔保。同時發出扣押船舶的命令,將米諾瓦輪扣押在天津新港。
9月24日,原告在吐代克公司未提供擔保的情況下,重新核查了損失,并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吐代克公司和萊茵公司賠償貨物損失1929357德國馬克。
9月27日,天津海事法院經審查原告的起訴,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受理的條件,予以立案受理。同時,原告申請對米諾瓦輪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天津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財產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一條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于9月29日裁定如下:一、準予原告的申請。二、對現扣押在天津新港的米諾瓦輪予以財產保全,除非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的擔保,方可解除財產保全。三、本院原扣押船舶命令繼續有效。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制變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具體規定》,船舶被扣押后,船舶所有人在30天內拒不提供充分、可靠的擔保的,法院可以應申請人的申請予以強制變賣。本案被告吐代克公司在其船舶被扣押后,已經超過一個月還未提供所要求的擔保。對此,天津海事法院在綜合平衡船貨雙方利益的基礎上,沒有立即采取強制變賣被扣押的船舶的措施。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供了其專家組在現場考察貨損情況和賠償64萬德國馬克的意向。此意向與原告的請求數額差距很大。為此,天津海事法院聘請了天津市商檢部門和有關專家進一步核實貨損情況。核實的結論為:貨物并未全部損壞,經加工后可以繼續使用,實際貨損額為80萬德國馬克。同時,天津海事法院還查明,吐代克公司因貸款問題,已經將米諾瓦輪以468萬美元抵押給英國倫敦銀行。
天津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原告與中技公司和外運公司的協議,中技公司嚴格按原告要求購置設備材料,并無過錯;外運公司在租船訂艙過程中,未認真審查船公司資信情況,對此次海運貨損負有一定責任;被告吐代克公司和萊茵公司違反海上運輸慣例和“海牙規則”,對此貨損負有主要責任。基此,經過天津海事法院做工作,原告、被告雙方代理人和外運公司、挪威skuld國際船東保賠協會協商,于1991年11月15日達成和解協議:由被告賠償原告80萬德國馬克,不足部分由外運公司補償。11月21日,被告委托外運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出具了80萬德國馬克的貨損賠償擔保,并支付了法院在扣船期間的執行費用45000美元。原告表示同意接受該擔保,并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請放船。天津海事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于同日裁定:一、準予原告的申請。二、解除扣押在天津新港的挪威籍米諾瓦輪的扣押。同時發出了解除扣押船舶令,釋放了米諾瓦輪。
12月5日,被告依和解協議履行了賠償義務,原告當天即申請撤訴。次日,天津海事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裁定準予原告的撤訴申請。
【評析】
這起涉外海運貨損賠償糾紛,涉及中外當事人及關系人,經過了訴前保全程序和實體審理的普通程序,在很短的時間內,促使當事人和解并予以履行而結案,處理是成功的。
本案在扣押船舶后,船舶所有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供擔保,依照有關規定,天津海事法院本可應申請人的申請,強制變賣被扣押的船舶。但天津海事法院沒有這樣做,這是否違法呢?本來,扣押船舶和強制變賣被扣押船舶,都是為了保護海事請求權人的利益。但是,本案被扣押的米諾瓦輪,已經以468萬美元抵押給英國倫敦銀行。倘若采取強制賣船措施,按照清償債務的順序,則原告很可能得不到賠償。這對原告是十分不利的,也是原告所不希望的。因此,為保護原告的利益,本案不采取強制賣船措施,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不存在違法的問題。
本案案外人外運公司參與和解,并表示承擔一定的義務,這是訴訟外的和解,以其自愿為原則,法院不予干涉。事實上,外運公司參與和解,起到了促使糾紛順利解決的作用,雙方當事人也滿意。這種情況,只要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掌握得合適,是于案件的處理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