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進口保險
按FOB,CFR,FCA和CPT條件成交的進口貨物,由我進口企業自行辦理保險。為簡化投保手續和避免漏保,一般采用預約保險的做法,即被保險人(投保人)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物的范圍、險別、責任、費率以及賠款處理等條款簽訂長期性的保險合同。投保人在獲悉每批貨物起運時,應將船名、開船日期及航線、貨物品名及數量、保險金額等內容,書面定期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對屬于預約保險合同范圍內的商品,一經起運,即自動承擔保險責任。
未與保險公司簽訂預約保險合同的進口企業,則采用逐筆投保的方式,在接到國外出口方的裝船通知或發貨通知后,應立即填寫“裝貨通知”或投保單,注明有關保險標的物的內容,裝運情況,保險金額和險別等,交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接受投保后簽發保險單。
<二>.貨物運輸出口保險
A.出口保險
凡接CIF和CIP條件成交的出口貨物,由出口企業向當地保險公司逐筆辦理投保手續。應根據合同或信用證規定,在備妥貨物,并確定裝運日期和運輸工具后,按約定的保險險別和保險金額,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時應填制投保單并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憑以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投保的日期應不遲于貨物裝船的日期。投保金額若合同沒有明示規定,應按CIF或CIP價格加成10%,如買方要求提高加成比率,一般情況下可以接受。但增加的保險費應由買方負擔。
保險單證是主要的出口單據之一。保險單證所代表的保險權益經背書后可以轉讓。賣方在向買方(或銀行)交單前,應先行背書。
<三>.貨物運輸保險
A.出口保險
凡接CIF和CIP條件成交的出口貨物,由出口企業向當地保險公司逐筆辦理投保手續。應根據合同或信用證規定,在備妥貨物,并確定裝運日期和運輸工具后,按約定的保險險別和保險金額,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時應填制投保單并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憑以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投保的日期應不遲于貨物裝船的日期。投保金額若合同沒有明示規定,應按CIF或CIP價格加成10%,如買方要求提高加成比率,一般情況下可以接受。但增加的保險費應由買方負擔。
保險單證是主要的出口單據之一。保險單證所代表的保險權益經背書后可以轉讓。賣方在向買方(或銀行)交單前,應先行背書。
B.進口保險
按FOB,CFR,FCA和CPT條件成交的進口貨物,由我進口企業自行辦理保險。為簡化投保手續和避免漏保,一般采用預約保險的做法,即被保險人(投保人)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物的范圍、險別、責任、費率以及賠款處理等條款簽訂長期性的保險合同。投保人在獲悉每批貨物起運時,應將船名、開船日期及航線、貨物品名及數量、保險金額等內容,書面定期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對屬于預約保險合同范圍內的商品,一經起運,即自動承擔保險責任。
未與保險公司簽訂預約保險合同的進口企業,則采用逐筆投保的方式,在接到國外出口方的裝船通知或發貨通知后,應立即填寫"裝貨通知"或投保單,注明有關保險標的物的內容,裝運情況,保險金額和險別等,交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接受投保后簽發保險單。
C.保險索賠
進出口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被保險人(投保人或保險單受讓人)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按保險條款所承擔的責進行理賠。
索賠主要程序如下:
· 損失通知:被保險人獲悉貨損后,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或保險單上指明的代理人。后者接到損失通知后應即采取相應的措施,如檢驗損失,提出施救意見,確定保險責任和簽發檢驗報告等。
· 向承運人等有關方面提出索賠,被保險人除向保險公司報損外,還應向承運人及有關責任方(如海關、理貨公司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系屬承運人等方面責任的,應及時以書面方式提出素賠。
· 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被保險人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保險公司對此提出處理意見的,應按保險公司的要求辦理。所支出的費用可由保險公司負責,但以與理賠金額之和不超過該批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 D.備妥索賠單證,提出索賠要求,索賠單證除正式的索賠函以外,應包括保險單證、運輸單據、發票,以及檢驗報告、貨損貨差證明等。 保險索賠的時效一般為兩年。
<四>.海上保險人代位追償的基本原則
海上保險事故處理方法中較多采用的是保險合同雙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索賠、理賠和追償的和解方式。海事仲裁亦是在涉外海上保險爭議中較常被采用的方法。但若以上兩種方式均可時,保險各方當迅速采取措施,訴諸法院而采取海事訴訟方式。當然在海上保險事故的處理方法中,訴諸法院而采取海事訴訟解決糾紛的情形終是少數。海上保險人賠償了被保險人的海事損失后,若為第三方責任,即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向第三責任方追償。我國《海商法》、《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經濟合同法》和《保險法》等均規定了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世界各國的海上保險合同立法和海上保險條款亦有類似規定。海上保險人追償存在大量涉外因素,較復雜,要注意一些追償的基本原則。
首先,注意選擇起訴地點和訴訟適用的法律。在海上保險的訴訟業務中擇地訴訟(Forum Shopping)的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擇地訴訟的存在是由于各國立法不統一而存在法律制度上差異,船舶營運的國際流動性和對物訴訟法律制度的存在。擇地訴訟時應著重考慮以下因素有船東責任限制制度、法律及律師的能力經驗以及效率和聲譽、各國法律關于扣船的規定,各國法律對索賠的貨幣及利息率的規定和船舶的營運航線等。就我國海上保險人來說,應根據海上保險合同和有關單證的內容,盡量選擇在與我國關系較佳的國家和地區起訴,同時選擇有利追償的法律。海上保險人應事先研究對追償等有管轄權的國家在法律上的差別,來選擇訴訟地點,再選擇有利于訴訟適用的法律。擇地訴訟是建立海上保險追償管轄權的一種手段。
第二,若追償需要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海上保險人追償的目的是獲得第三人的賠償。為防止第三人轉移財產而使判決不能執行,在必要時保險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訴前保全。具體措施常是船舶扣押,扣留第三人的其他財產,或要求第三人對索賠提供足夠的擔保。
第三,收集足夠的追償或訴訟證據。海上保險人應收集充分的證據,以符合訴訟中的舉證責任要求,起證據作用的有效單證和事故后的調查取證在海事訴訟中是極為重要的。單證是確定過失的有效方法,保險人應取得被保險人、其他有關方的配合,收集第三方負海事責任的證據。保險人亦應保留好保險合同和有關單證來證明海上保險人對該項索賠權的具有權益。
第四,海事律師的選擇。海事律師是基于與當事人合同關系而參加海事訴訟。海事案件專業性較強,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如果海上保險人對第三人提起訴訟,在訴前要委托精通法律,諳熟訴訟的律師,才能保證訴前調查的及時性,單證審查判斷的準確性,引用法律條文的正確性,從而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五,注意海上訴訟追償的訴訟時效。國際及各國有關海商立法都規定了海事請求權的時數。我國《海商法》第十三章專章規定了海事訴訟時效。時效在民法理論中是指一定事實狀態經過一定時期之后即發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海事訴訟時效是指海事請求權人在法律或合同規定的訴訟期間內,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海事法院保護其海事請求權。我國《海商法》規定的時效期間為一年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損分攤、多式聯運合同、船舶碰撞的追償請求權等;時效期間為兩年的有海上旅客運輸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賃合同、船舶碰撞、海難救助及海上保險合同等;時效期間三年的是油污損害賠償。有關海事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是一致的。國際上一些責任第三方往往利用時效而免除其賠償責任。如果責任第三人對保險人在時效期限間提出的索賠不予理會或故意拖延則海上保險人應提起海事訴訟。
此外海上保險人還應注意賠償責任限制的問題。我國《海商法》第206條規定被保險人依照本章規定可以限制賠償責任的,對該海事賠償請求承擔責任的保險人,有權依照本章規定享受相同的賠償責任限制。如果被保險人依據法律規定(如我國《海商法》第218條)而將對第三人的責任作為保險標的而投保且依法律規定享受賠償責任限制,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承擔實際賠付責任的海上保險人亦能享受與被保險人相同的賠償責任限制。若向第三方責任進行代位追償時亦需注意這個問題。
海上保險訴訟可降低賠付率,分清責任而使責任方加強海運管理,降低海損事故,有利海運業的發展。
<五>.企業如何投保出口信用險
出口信用險是國家為了鼓勵并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為眾多出口企業承擔由于進口國政治風險(包括戰爭、外匯管制、進口管制和頒發延期付款等)和進口商商業風險(包括破產、拖欠和拒收)而引起的收匯損失的政策性險種。經過十年的不斷摸索和實踐,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現已開辦了短期綜合險、中長期出口的買方和賣方信貸保險、海外投資保險、保證保險等多種險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