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州政府的交通運輸管理
2007-3-15 16:4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各個州都有自己獨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制度,州政府一級的交通運輸管理都是根據州的有關法律規定的,因此,具體的做法各個州之間不盡相同,但是,基本原則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各州州長必須負責執行聯邦政府有關交通運輸法律中提出的各州的規定要求,同時根據州的法律任命一名州運輸部長,并為履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運輸部長的責任、權力和義務而組織必要的工作人員成立有關的機構。下面就弗吉尼亞州的情況,簡要介紹美國各州的交通運輸管理。
州長及州運輸部長的權利和責任
州公路法規定州長負有1966 年聯邦公路安全法規定的管理公路安全的責任,為執行聯邦公路法及州公路法,州長可以雇用必要的行政管理人員,確定他們的工資,其中一人為主要負責人,即州運輸部長。州長指定的州運輸部長必須經州議會多數通過確認,任期由州長決定,接受州長的指導和監督。指定由運輸部長負責的機構包括:運輸部、航空部、機動車輛部以及弗吉尼亞州酒精安全行動項目管理機構。這些機構的權力和責任如下:
根據州長或部長制定的政策,代表州長執行他們各自的權利和責任;根據要求協助州長或部長的工作;以及通過部長向州長提交所有的報告。除非州長將這樣的權力保留給自己,運輸部長有權解決由他負責管理的機構之間的行政、司法、運營、規劃或政策方面的沖突;根據有關預算的法律規定,指導其管轄的有關機構的項目預算;要求各機構的負責人在履行它們各自的權利和責任過程中,對他們的行政、財務和項目行動負責;對制定卓有成效的政府工作所需要的目標、政策和規劃給予指導;代表州長簽署與所管機構工作有關的文件;以及雇用為履行法律賦予部長的權利和職責所需要的咨詢服務人員。
州運輸委員會
州運輸委員會(原稱州公路和運輸委員會)由16名成員組成,成員由州長提名,必須得到州議會的確認,州長可以在任期內根據情況取消成員的資格。委員會成員中必須有州的九個地區的代表各一人,其余的五人在州范圍內選定,但其中至少兩人必須是來自標準的大都市區,至少兩人必須是來自農村地區。代表城市和農村的代表必須關心海港及海港使用者、機場及機場使用者、鐵路及鐵路使用者、公共交通及公共交通使用者。每個成員都必須從全州的利益出發考慮州的交通運輸問題。
運輸委員會主席的正式頭銜是運輸部長,在任命時可以不是弗吉尼亞州人,應是有經驗的行政官員,在長期公路及其他運輸目標方面能夠指導運輸部的工作。州運輸專員是州運輸部主持工作的官員,運輸專員的報酬由州長確定,必須經運輸委員會批準,除非州的撥款法中有這樣的工資規定。
委員會每三個月至少開一次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主席或大多數成員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應開會處理有關問題。處理所有問題的會議法定人數為六人,委員會會議應有詳細記錄。
總工程師、副專員及其他雇員
州運輸專員應雇用一名總工程師、一名副專員,以及其他工程師、文書、助理人員及其他所需要的雇員,并規定他們的責任,工資按法律規定支付。總工程師在專員的指導下負責公路設計、建設和養護;副專員在專員的指導下負責公路和運輸規劃、項目規劃和時間表、財務計劃和總的行政管理。
運輸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在任職前要進行遵守職責的宣誓,并按照州長可能確定的為履行責任而規定的罰金交納保證金,保證金從州財政部給州運輸委員會的年度撥款中支付。
州運輸委員會的權力和責任
確定運輸線路
確定州公路系統的線路
建設合同
對州公路系統的建設、改進和養護合同進行發包
交通規章
為保護交通和州公路的使用,不時地修訂交通規章和規則,并保證與州法律不相沖突。
給公路命名
給州公路以合適的名字,以及更改作為州公路一部分的公路的名字,已經由州議會命名的州公路除外。
遵守聯邦法規
完全遵守現在的或將來的聯邦資助公路公路法。州運輸委員會可以與聯邦政府簽訂為全面執行國會現在或將來在運輸領域的法規所必要的所有合同或協議
信息和統計
采集和整理有關運輸的信息和統計,并在全州范圍內傳播。
運輸部的政策和運作
復查和批準運輸部的政策和運輸目標,協助制定運輸政策和目標,監督運輸政策的執行,并向州長報告有關執行的情況。
與其他機構合作
與聯邦政府、州公路和運輸工作者協會、以及其他與公路有關的組織合作,采取措施促進公路安全、研究活動、制定標準規范、試驗公路材料,以及其他與運輸有關的項目。
運輸
根據保證經濟有效地發展,公共運輸的計劃與公路規劃相協調的規定,在必要時批準運輸部的有關行動;協調運輸需要的資金規劃,包括:公路、鐵路、海港、機場以及公共交通的需要,并按照有關運輸信托基金的規定留出資金;與為運輸而成立的地方委員會、機構或其他實體簽訂有關合同。
與其他州簽訂合同
與其他州簽訂合同適當協調運輸系統的選址、建設、維護、改進所必要的合同,必要時要求美國國會批準這樣的合同。
資金的使用
根據法律規定管理和分配運輸信托基金。
財務及投資顧問
征求州財政部長及州財政部的意見,在州內或州外聘用一名財務和投資顧問,協助有關資金投資以及用于運輸的債券使用的計劃和決策。這些顧問的工作應與州財政部長及州財政部協調。
運輸專員的一般權力
除了由法律授予州運輸委員會的權力之外,州運輸專員應有權采取所有必要或便于建設、改進和維護州公路系統公路的行動,并在公共運輸、鐵路、海港、及機場各方面進一步維護州的利益。作為運輸部主持工作的負責人,運輸專員特別負有執行運輸委員會的所有指令及決策的責任,它可以要求所有工作人員按規定執行他們的職責。
簿記制度
委員會主席應在公共帳戶審計員的協助和指點下,促使運輸部維持一個完整的現代的簿記制度,在運輸部保存的財務記錄中應有所有的收入及開支的詳細記錄,包括收入的來源和目的、數量、以及所有支出的接受者。
提供有關征地交易的信息
根據運輸部總部辦公室的書面要求,運輸專員應提供有關使用公共資金進行征地交易的信息。這樣的信息在征地交易之后六十天內不應向與這樣的交易無利害關系的方面透露。
本規定所述的信息包括,(1)接收征地款人的姓名(2)向該人征地的數量;以及(3)向該人支付的征地金額,以及向該人所支付由于對其剩余財產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金額。
機動車輛部
機動車輛專員關于運輸安全的一般權力包括雇傭所要的人員;與聯邦政府、其他州、州政府有關機構和部門簽訂為履行機動車輛部的責任所必要的合同和協議;接受聯邦政府及其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資助。為此,機動車輛部應有權滿足有關條件,執行必要的協議,為執行有關法律采取必要的行動。
機動車輛專員的其他權利和責任
機動車輛專員應有以下與運輸安全有關的權力和責任:對目前在州內或經過州的所有運輸方式的經營者采用的安全措施進行評價,特別注意安全設備、方法及運作程序;從事目的在于提高州內及通過州的客貨運輸安全的培訓和教育活動;在有關運輸安全事務方面,與所有有關聯邦政府的實體合作,發起和進行與運輸安全有關的研究;對州政府的其他機構或實體的運輸安全工作、實踐和程序作出評價,并向運輸部長、州長以及州議會就提高運輸安全意識和改進運輸安全事件提出建議;協助州政府及州的政治團體,改進保證運輸安全所做的工作,包括傳播有關材料和技術或其他咨詢;收集、整理、進行相關分析和評價州政府各實體采集到的與運輸經營、管理、事故有關的數據,特別是由機動車輛部、州警察以及州社團委員會采集的信息;開發、實施和復查與有關州及聯邦實體共同進行的為州進行的公路安全項目并向公眾通告;協助州內鎮、縣及其他政治團體開發實施及檢查作為州項目一部分的地方公路安全項目;復查州內各實體的公路安全活動、作用和對州公路安全項目所作的貢獻,每年以書面的形式向州長及州議會報告州公路安全的現狀、進展和前景;為使州客貨運輸盡可能地安全,向運輸部長、州長、及州議會提出所需要的改進措施、政策、程序、規劃及計劃項目建議;為改進州公路安全設計、實施、管理、復查專項計劃或項目;以及將公路安全活動納入運輸安全的總體框架內。
運輸安全委員會
在機動車輛部內建立一個運輸安全委員會,該委員會向機動車輛專員、運輸部長、州長提供有關運輸安全事務的咨詢。委員會選一主席,負責召集會議以及州內所有運輸方式的安全規劃。此外對以下問題進行研究和報告:(1)確定特定運輸方式的安全需要;(2)確定所有運輸方式安全運輸的共同要素;(3)將某種運輸方式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技術應用到其它運輸方式;(4)確認市國的共同要素;(5)分配運輸部得到的補助資金。
運輸安全委員會由11名成員組成,由州長提名,必須得到州議會確認。其中7名成員為州內由機動車輛部為管理車輛使用的由運輸專員劃定的7個地理區域的代表,其余的4人為航空、鐵路、水路、公共交通安全方面的代表。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四年,最多連任兩期。
公共運輸處處長
在州運輸部內設公共運輸處處長,向州運輸副專員報告。公共運輸處處長的責任如下:(1)確定現在及將來州內公共運輸設施和服務的需要及經濟上的可行性;(2)制定和實施改進、發展和協調州內公共運輸設施服務規劃和計劃項目;(3)開發用于評價公共運輸規劃和計劃項目的標準;(4)對影響公共運輸經濟性及效率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5)開發州有關公共運輸經營活動統一的財務和運營情況的數據;通過公共運輸經營者開發特定的方法來收集這些數據;通過財務審計定期地和系統地對這些數據進行核實,并定期地檢查營運層采集數據的方法;并開發用于評價經營情況和提高經濟和經營效率所要求的其他信息;(6)保持與州、地方、區域及聯邦機構或其他對公共運輸項目負有責任的私有和公共實體的聯絡;(7)按有關規定管理聯邦政府城市公共運輸署及其他機構為公共運輸提供的補助資金;(8)按有關規定管理州給公共運輸提供的補助資金。
市、縣地方一級的交通運輸管理
市縣一級的交通運輸管理組織由負責制定和實施包括道路在內的公共設施的地方規劃委員會。地方規劃委員會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15名成員組成,成員必須是當地人,并具有社區發展問題決策方面的知識和經驗,至少有一半是房地產擁有者。成員由地方政府管理委員會任命。委員會中有一人可以是市或縣政府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一人可以是市或縣行政管理部門的成員,這兩個成員的任期與其行政職務任期相同。其余的首次任命的委員會成員任期分別為一年、兩年、三年、和四年,后來任命的任期為四年。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任期一年。
地方規劃委員會定期舉行會議,至少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而對于人口少于7500人的城市的地方規劃委員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
由地方政府管理委員會授權,規劃委員會可以設立必要的辦公機構,雇用人員,或將所要求的服務通過合同方式委托給咨詢機構承擔。規劃委員會必要的開支由政府管理委員會提供。
地方規劃委員會的職責:(1)對其管理的事務進行監督及制定規章;(2)制定與調查及聽證有關的規則;(3)按政府管理委員會制定的規則監督其財務和責任;(4)完整地保存其活動的記錄,并對其保管的文件負責;(5)就有關規劃委員會的運作及管轄區范圍內規劃的情況向政府管理委員會提交建議和年報;(6)制作、出版、發行與其活動有關的報告、條令、及其他材料;(7)按市或縣政府管理委員會的規定的方式提交年預算;(8)如果需要的話,成立咨詢委員會。
規劃委員會的綜合規劃:地方規劃委員會要為其管轄地區制定和建議一個綜合性的土地利用發展規劃。在制定這個發展規劃過程中要對現狀、發展趨勢、及未來可能的需要進行仔細認真的調查研究。在綜合規劃中包括:(1)各類公共及私有開發設施,例如居住、工業、農業、商業、娛樂、公共服務、防洪、排水、及其他設施;(2)運輸設施,諸如街道、公路、停車場、鐵路、橋梁、水路、航空、港口、碼頭、以及其他必要的設施;(3)社區服務設施,例如公園、樹林、學校、醫院、污水排放等;(4)歷史遺址、環境保護;(5)基本建設改善規劃;(6)住房建設和維護等等。
在提出綜合規劃建議之前,規劃委員會要向公眾通告并舉行公眾聽證會。按規定程序經過規劃委員會批準規劃建議后,就將規劃建議提交給政府管理委員會。政府管理委員會按規定舉行聽證會并對規劃建議作出處理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在不批準的情況下,就將規劃建議附上不批準的書面理由退還給規劃委員會重新考慮規劃,經更改后再提交。規劃一經批準,就具有法律效力。對已經批準的規劃每五年復查一次,以決定是否要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