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物流業稅收的一些特點值得我們重視和借鑒。
首先,從流轉稅看,對物流服務按正常規定征收增值稅是主流,而與出口有關的物流服務一般都實行零稅率,以鼓勵本國的產品和勞務出口。在此基礎上,有些國家對適用零稅率的范圍適當放寬,以促進國際物流業的發展,為本地區成為有競爭力的國際物流中心創造條件,這方面新加坡的例子比較典型。由于我國對物流業征稅實行的是營業稅模式,重復征稅不可避免,稅制存在先天性缺陷,如果不采取措施消除稅制本身的不足,無疑會限制物流業的健康發展。目前,國家已采取了一些措施,使重復征稅問題有所緩解,但稅制的缺陷依然存在。其根本出路是實行稅收中性的消費型增值稅制;但近期在不改變現有稅制格局即仍然對服務業(包括物流業)征收營業稅的情況下,國外對物流企業進口或購置的設施免稅以及像華盛頓州對符合條件的倉儲設施的退免稅優惠措施值得我們借鑒。
其次,國外對物流業的發展日益重視,采取專門的優惠措施,特別是所得稅措施的國家和地區日漸增多,像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等都已將物流業作為優先發展行業,是稅收政策扶持的重要對象。相比較而言,中國一方面已提出要重視物流業的發展,但另一方面,在稅收政策方面還只是停留于稅制缺陷的彌補——即減少對物流業發展的稅收限制,而國外許多國家已經把物流業作為優先發展行業,在稅收方面采取了特別的鼓勵措施,顯然中國現行稅收政策對物流業發展的扶持定位偏低,特別是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有必要研究鼓勵物流業發展的特別稅收優惠措施。
第三,從優惠內容看,雖然具體的優惠方式、程度各不相同,但對優惠適用條件基本上都有明確的規定,特別是對物流服務的界定,如馬來西來對綜合物流服務、新加坡對第三方物流等的規定都比較具體。
據了解,國際上對物流業征收的流轉稅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征收增值稅或具有增值稅性質的商品勞務稅。這主要是那些對商品和勞務全面征收增值稅的國家。由于增值稅在當今世界范圍內的普遍盛行,因此,對物流業征增值稅是主流。二是在沒有實行增值稅制的國家和地區,物流業仍隨同傳統服務業征收銷售稅或勞務稅,如美國各州一般對諸如運輸、倉儲等服務業征收銷售和使用稅,馬來西亞對各種服務征收勞務稅。三是像中國這樣,對產品和部分勞務征收增值稅,但對包括物流服務在內的主要服務業征收營業稅。這三種流轉稅征收模式本身優劣明顯:對營業額全額征稅的銷售稅和營業稅存在重復征稅的根本缺陷,正因為如此,增值稅制僅僅經歷了半個多世紀就橫掃世界,成為流轉稅的主體模式。而就物流業的發展而言,增值稅的中性特點同樣顯得合理和有利。
從鼓勵物流業的流轉稅政策看,除實行增值稅制模式比營業稅、銷售稅更合理、科學這一點以外,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對包括物流服務在內的出口型服務,適用零稅率,以鼓勵本國產品和勞務的出口;對物流企業購進的產品或設施實施減免。對物流業實行流轉稅特殊優惠政策。目前在流轉稅方面專門對物流業實行鼓勵措施比較突出的是新加坡。
物流企業原則上按一般企業繳納企業(公司)所得稅。不過,從鼓勵物流業發展政策角度看,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要比流轉稅更為明顯。如,馬來西亞規定,新成立的綜合物流公司,可以享受為期5年的法定所得70%免納所得稅優惠,現有綜合物流公司可以享受為期5年的再投資新增所得70%免納所得稅優惠。泰國把物流業作為優先鼓勵發展行業,規定物流企業可以享受免征公司所得稅8年的優惠。法國政府明確規定,允許物流中心采用“成本加計法”確定應稅所得,即通過事先的稅收裁定方式,由納稅人與稅務部門商定平均成本利潤率,用以計算物流中心的應稅所得。成本利潤率一般在5-10%之間。法國稅務局還明確規定,適用成本加計法計稅的物流中心是指跨國集團在法國設立的子公司或常設機構,它專門為該跨國集團成員提供倉儲、包裝、貼簽和配送等服務并承擔相應服務的管理風險。此外,為降低物流成本,促進物流業發展,法國還規定對物流中心的境外職員提供全部或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為促進物流業的發展,新加坡政府規定,經核準的船務物流企業提供貨運和物流服務所取得的所得可以在5年內按10%優惠稅率繳納公司所得稅(新加坡公司所得稅一般稅率為20%)。最近政府提交國會審議的2007年預算擬將此項優惠期限從5年延長到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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