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貨運-貨運事故及賠償
2007-9-5 17:31: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一)貨運事故范圍 貨物在鐵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被盜、丟失、損壞、變質、污染等情況,給貨物造成損失及誤運送、誤交付等嚴重辦理差錯,在鐵路內部均屬貨運事故。
(二)貨運事故處理
發生或發現貨運事故時,車站應在當日按批編制貨運記錄,記錄有關情況。托運人組織裝車,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交接無異狀,收貨人提出貨物有損失或依據有關規定,需作證明時,應編制普通記錄。
貨物發生損壞或部分丟失,不能判明事故發生原因或損壞程度時,承運人與收貨人或托運人協商,也可邀請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編制貨運事故鑒定書。
在貨物運輸過程中,如發現違反政府法令,危及運輸安全等情況,承運人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將處理結果編制記錄,隨運輸票據遞交到站處理。承運人無法處理的意外情況,立即通知車站轉告托運人或收貨人處理。
貨運事故發生后,處理單位通知有關各方組織調查分析,確定貨物損失事故原因和事故責任單位,并根據有關規定做出賠償處理。
(三)貨運事故責任劃分
承運人自承運貨物時起至將貨物交付時止,對貨物發生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擔賠償責任,但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自然屬性、合理損耗;
3.托運人、收貨人、押運人的過錯。
由于托運人、收貨人的責任或押運人的過錯,使鐵路運輸工具、設備或第三者的貨物造成損失時,托運人、收貨人應負賠償責任。
(四)提賠
收貨人或托運人在接到承運人交給的貨運記錄后,認為是屬于承運人的責任,可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提出賠償要求時,須填制賠償要求書并附貨物運單(貨物全部丟失時或票據丟失時為領貨憑證和貨票丙聯)、貨運記錄、貨物損失清單和其他證明材料。承運人向托運人、收貨人提出賠償要求時,須提出貨運記錄、損失清單和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
托運人、收貨人與承運人相互間要求賠償的有效期間為180日。有效期間的起算時間:貨物丟失、損壞或鐵路設備損壞為承運人交給貨運記錄約當日,貨物全部損失未編有貨運記錄時為運到期限滿期的第31日,其他賠償為發生事故的次日。
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提出的賠償要求,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跨及2個鐵路局以上的賠償要求為60日)進行處理,并答復要求人。要求人收到答復的次日起60日內未提出異議,即為結案。對于承運人的審理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自收到承運人答復的次日起60日內提出異議,逾期則視為默認。
對于托運人或收貨人退還運輸費用要求的處理也適用上述原則。
(五)賠償款額
保價貨物: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最多不超過該批貨物的保價金額。貨物損失一部分時,按損失部分占全批貨物的比例乘以保價金額進行賠償。
非保價貨物:不按件數只按重量承運的貨物,每噸最多賠償100元;按件數和重量承運的貨物,每噸最多賠償2000元;個人托運的行李,搬家貨物每10公斤最多賠償30元;實際損失低于上述賠償限額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投保運輸險的貨物發生損失,由承運人與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貨物的損失,由于承運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不適用上述賠償限額的規定,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六)事故責任分歧處理
托運人,收貨人與承運人雙方對事故責任有分歧,應依照下列程序解決:
1 雙方協商解決;
2 協商解決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一方可申請合同管理機關進行調解、仲裁;
3 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審理判決。
提賠人不論采取哪種方式,均必須在收到對方答復的60日內提出,超過這個期限各方均不予受理。經人民法院判決的案件,當事人一方對判決不服的,必須在判決書的指定的日期內上訴,期滿不上訴的,判決即付諸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