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可以隨意撤銷么?
2008-10-10 1:3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網友kofad的困惑:
我去應聘一家公司,在經過幾輪面試又做背景調查還有體檢合格后,HR終于給了一個正式的Offer,所以我就放心地辭職了。誰知道僅過一個星期都不到,HR突然通知說公司高層決定不要我了,我詢問具體原因他們也沒給個說法。郁悶啊,原來的工作又丟了,還說是歐美公司哩,居然這般沒有信譽!請教專家,我如何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特約顧問阿克答復:]
這家公司的做法是不對的。
Offer是對應聘者的錄用通知,換句話說就是希望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法》是對勞動合同關系的規范,所以對簽訂勞動合同前的Offer沒有作出規定。但是勞動合同屬于合同的特殊形式,因此Offer仍然要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約束。因此,公司這樣做不代表其不必承擔法律責任。
《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符合這兩個要求,你手頭的這份Offer就屬于要約。一般來說,除非一些企業希望規避責任,故意模糊用詞,Offer上都會有報到日期、崗位、薪資、上班地點等履行勞動合同的信息,所以大多數Offer都屬于要約。
對于要約的撤銷,《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你獲得Offer是經過了公司的層層面試,又做了背景調查和體檢等多道程序的,這使你有足夠的理由認為這個公司鐵定要你,因而你很“放心地”辭職了。這一系列行為表明你不但認為這份要約不可撤銷,而且已經為履行勞動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因此,公司HR通知你不要你了,這是錯誤的。
不得撤銷的要約被強行撤銷,這家公司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你由此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公司賠償。賠償的確定方法有多種不同見解,個人認為從實踐可操作性與公平合理相結合的角度考慮,你辭職損失了之前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金,而且通常不可能再恢復原先的勞動關系,賠償應以離職經濟補償金為主確定為宜。此外如果有其他直接損失,可以一并要求賠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