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師職業資格認證考試規則
2008-11-21 2:50: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第一章 考場規則
第一條 考生在考試前15分鐘,憑準考證進入指定考場,入座后將準考證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二條 考試開始后15分鐘,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場,開考后30分鐘內和考試結束前15分鐘考生不能交卷出場。
第三條 考生進入考場不得攜帶任何書籍、筆記本、報刊和移動通訊工具,一經發現監考人員有權沒收,并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進行處罰。
第四條 考生一律使用藍色或黑色的書寫鋼筆或圓珠筆答卷。
第五條 對于標有裝訂線或密封線的試卷,只能在裝訂線或密封線外答題,不得作任何標記,否則作廢卷處理。
第六條 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
第七條 考試過程中不許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偷看、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
第八條 考試結束,在場考生應立即停筆,將答卷反扣桌上,待監考人員收齊試卷后,依次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等帶出考場,交卷后不得在考場周圍逗留。
第二章 監考要求
第九條 監考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思想品德,堅持原則,辦事公正,責任心強。
第十條 監考過程中,認真執行考試管理規定、監考工作程序、注意事項,在考區監考時佩帶標志。
第十一條 按規定領取試卷,考試前15分鐘到達指定考場。核對準考證并清點參加考試人數,宣布《考場規則》。
第十二條 提前5分鐘啟封、分發試卷,認真核對,做到準確無誤。
準時宣布開始考試。考試結束前15分鐘,提醒考生注意時間。
第十三條 不讀題,對試題內容不作解釋。對于試卷印刷不清之處所提出的詢問,應當眾解答。
第十四條 監考人員在考試結束后,應按要求收集、整理、清點答卷,認真核對,并按規定封裝試卷,認真填寫考場情況記錄單,并簽字連同回收考卷一同交副主考清點密封后,由考區所有監考人員簽字在規定時間內交主考保管。
第十五條 監考人員應遵守考場紀律,不循私情,不得以任何形式營私舞弊。如有違紀,則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違犯考場規則,私自攜帶通訊工具參加考試者,監考人員有權當場取消其考試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