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供博弈:服務鏈上“失戀”
2008-3-14 17:38: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長期以來,與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流通環節,一直存在著一種不和諧的關系——零供矛盾。這種不和諧的關系,表面上只是零售商與供應商之間的紛爭,實際也在對老百姓的消費質量造成負面影響。“城門失火,殃及池魚”。消費處在流通產業的終端,零供矛盾必然波及消費者。在生產-銷售-消費的流通服務鏈上,零售商的強勢擠兌供應商,或供應商強勢擠兌零售商,都會惡化流通鏈上的服務協同,進而影響流通服務質量。
“零供矛盾”早已不是一個什么新名詞。零售商和供應商之間的矛盾,也似乎永難休止。這對本該是商貿流通服務鏈上的親密戀人,卻為何成為對頭冤家?該如何協同服務?
目前內外資企業幾乎都進入了跑馬圈地的亢奮期。在 “規模帶來效益”的理念下內資企業也在上演 “小雞快跑”。
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零售業的發展駛入了快車道。連鎖百強2005年比上一年銷售規模增長42%,門店增加26%,營業面積、職工人數增長38%。超市在全國各地展開近乎瘋狂的 “圈地運動”的同時,伴隨而來的是我國零售業大量拖欠貨款的現象,甚至出現上百家連鎖公司由于資金鏈斷裂而倒閉。
我國的零售業每年只有1%~2%的盈利,卻以30%~40%的速度發展。超市又缺乏有效的融資渠道,瘋狂擴張的背后,資金瓶頸首當其沖。為緩解資金瓶頸,零售企業紛紛以各種手段,在供應商身上層層盤剝,造成了零供合同費逐年攀升,大量拖欠供應商貨款的現象。更有經營不善的超市,造成資金鏈條的斷裂,給供應商造成了無法彌補的損失。
目前,我國零售企業的盈利主要來源于渠道費用,資金來源太過容易,弱化了零售企業自身的經營能力和競爭能力。在某一段時間內,零售企業把供應商的貨款當成了企業的固定資金,未使資金形成良性循環。而一旦資金出現缺口和供應商催款,零售企業的經營就會陷入困境、甚至猝死。
在節假日期間,為了吸引顧客,賣場一般都會推出諸多的特價活動;新品要上柜,銷售供應商都需要向賣場的各個店繳納一定數額的新品上柜費或者叫進場費;賣場不超過兩年就要進行重新裝修,裝修就要收 “選位費”。
這種種從供應商得到的 “好處”,成了零售商為挽留住顧客,打出了低價牌,吸引消費者的 “資本”。這對于消費者來說,看似是一件好事。俗話說,羊毛出在羊身上。零售商之所以能如此讓利于消費者,是以打壓供應商、生產商為前提的。而供應商、生產商要在超市的高額扣點及交納費用后盈利,只能偷工減料或集體漲價,而這種方式必將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目前,在流通鏈條上,零售商暫時占據了主導地位。而零售商不應因優勢而隨意打壓供應商。花無百日紅,而作為產業鏈條上的一環,零售商的榮辱與整個產業鏈息息相關。在當前產業依存高度緊密的經濟社會里,全球一體化的經濟發展格局已經基本形成。任何一個企業或者說是行業,不可能游離于整個產業鏈而單獨存在,一個企業的興衰與整個產業榮辱緊緊地聯系在一起。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零供矛盾的焦點主要集中在零售商合同外收費、隨意罰款,以及拖欠貨款等。而供應商群體中能自我保護的比較少,絕大多數中小企業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即使是市場經濟,但市場經濟是在完善的法律、政策規范下運作的。因此,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們不能因為供應商的弱小,就由他們在優勝劣汰的市場經濟規則下自生自滅。
但是,在流通的產業鏈條上,由于零售商掌控著銷售渠道,憑借其主導地位,隨意打壓供應商。處于弱勢地位的供應商往往敢怒不敢言,他們無短缺商品的貨源,又無品牌的優勢,只經營群眾不可或缺的日用工業品和快速消費品,起到中轉和銜接的作用。他們面對過剩產品、有限的市場,為爭商場的一席之地,依附商場,出錢出力、承擔風險,成為弱勢群體。供應商多為小本經營、小范圍供應,資本小,品種單一,抗風險能力弱。一旦出現長期拖欠貨款,或市場倒閉,難以為繼,就危及自身安全。
零供矛盾尖銳,必將影響市場經濟環境。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國家通過立法或制定規章制度來約束零售商以及供應商雙方的行為,否則市場經濟體制會受到影響。因此,為了規范零售商和供應商的交易行為,維護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商務部于2006年11月出臺了 《零售商供貨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 《辦法》),不允許零售商向供應商征收進場費等各種費用。此 《辦法》一出臺,就受到有關專家的質疑。專家擔心, 《辦法》雖然對進場費作出了一定界定,但對進場費的種類缺乏明確界定,也沒有規定合同費的上限。所以 《辦法》的出臺,對緩解零供矛盾能起到多大作用,還有待時間檢驗。果不其然, 《辦法》并沒有從根本上遏制零售商的 “收費”勢頭,另立名目,且費用逐年遞增。
我國零售商在產業鏈條上的主導地位,短時間內還無法改變。這就要求相關職能部門在立法、監管上加大力度,審查零售商的資質,規范零售商的行為。
在零售商開設店面之前,有關部門應該對零售商進行資質、過往經營記錄、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等進行審查。同時,對待零售商不能像平時監管普通企業一樣,而是要加強對其資金、資質等多方面的監管。比如可以考慮設立保證金制度,一旦零售商經營出現危機,那么有關部門可以及時獲取信息,從而事先防范。
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行政許可法,對零售商是否拖欠供應商貨款或者亂收費等問題進行監督和查處,而非 “民不告,官不究”,不必等供應商告上法庭后才進行處理。
中國人民大學黃國雄教授認為,零供關系的核心問題是收費問題。收不收各種費用和以何種名目收,由供求關系、企業規模和產品地位決定。如果商品短缺,零售商還要給工廠優惠,以解決商品供應問題;供過于求時,工廠產品要進入賣場,則要支付相關費用以開辟銷售渠道。因此,供應商也要根據市場行情,視時選擇經營品牌、品種,來逐步扭轉自己在產業鏈條中的弱勢地位。
零供關系作為產銷關系的體現,不僅僅是零售商和供應商的雙邊關系,而是生產者、消費者、零售商和供應商的多邊關系,直接關系零售企業的的信譽和形象。目前零供關系已經不僅僅是普通商品買賣,而是涉及國家的整體流通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