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價”采購勿以“價格”論英雄
2008-3-2 20:41: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在實際工作中,不少地區的采購人及其采購代理機構在實施“詢價”采購時,往往只重視“價格”指標,看誰的“報價”低,就讓誰中標。這不僅引起了不少供應商的異議,一些采購人也因中標商的后續服務不力等而不滿這種采購行為。對此,筆者呼吁,即使是“詢價”采購,也不能僅僅以“價格”作為唯一的評標標準。
一、以“價格”論英雄的危害性
1、容易造成被詢價對象低價搶標,進而影響到采購項目的質量。從客觀上講,對政府采購這塊蛋糕,沒有一個供應商不是垂涎欲滴的,誰都想中標,也都想賺錢,這是他們辦企業搞經營的目的和宗旨。而在實際工作中,不少的采購人及其采購代理機構卻偏偏就是以供應商的“報價”來作為評定他們中標與否的唯一依據,這就“迫使”被詢價供應商要想中標,就只能降低報價,并且也只能從“價格”指標上去“努力”,才能提升他們的“競爭力”。對此,不少的供應商面對“難得”的被詢價機遇,他們就只能采用“低價”的手段去搶標,而不想過多去考慮這宗供應業務是否能“賺”多少錢,甚至于暫時也不考慮是否能賺錢,取得中標資格是首位的,而一旦他們中標后,就開始算起“細賬”,項目供應就全部圍繞其“賺錢”的目的,并大肆削減項目的供應成本,不是變相減低項目的配置標準,就是減少附件功能,或是采用低質甚至于劣質材料等措施,結果,采購項目的質量肯定受到嚴重的影響,產品的使用壽命也必將因此而下降,采購人的權益受到了很大的侵害。這就是以“低價”論英雄帶來的弊端。
2、容易造成中標商后續服務不力,導致采購人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正是由于采購人或其采購代理機構對采購項目中標條件的確認,過分地集中在供應商的“報價”上,而不少的供應商在競標時,為了能夠中標,在“價格方面也已“被迫”作出了較大的“讓步”,因此,他們在中標后,就不會再關心供應項目的后續服務了,因為,一方面是采購人自己沒有將“服務”等指標提高到應有的重視程度,供應商就更不會主動去服務;另一方面,中標商也要賺錢,在較低的中標價位下,再持續提供那些“免費”服務,必然加大額外的成本開支。因此,如果“詢價”采購單單就以“價格”論英雄,就必然會導致采購人得不到周到的后續服務。
3、容易造成政府采購只是追求資金節約的假象,進而影響政府采購形象。眾所周知,政府采購的目的和宗旨不僅僅是為了節約采購資金,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而是還必須要考慮到其他諸多的因素,如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保護環境、保障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等。而詢價采購又是一種使用頻率較高的政府采購方式。據不完全了解,在不少的縣、市,有85%以上的采購項目都是通過“詢價”方式采購的,因此,如果對待“詢價”采購僅僅“價格”來判斷或認定供應商中標與否,勢必就會給供應商造成一種政府采購的宗旨就是為了追求資金節約率,而不顧供應商應分享的利潤,更不顧其他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錯覺,這就彎曲了政府采購的宗旨,直接影響了政府采購的外在形象。
二、以“價格”論英雄是一種違法行為
1、違反“詢價”采購的法定操作程序。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我們從中不難看出,采購項目中標商的確定并不是就以“價格”作為唯一評判標準的,而是有前提條件的,那就是“在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條件,只有在這前提條件的基礎上,才能以“價格”指標來作為進一步評判的標準,看誰的“報價”低,就讓誰中標。因此,如果在具體的評標過程中,不優先考慮各供應商對采購項目的“服務”情況、供應商的“質量”情況等,而直接以“報價”的高低來作為唯一的評標條件,就明顯違反了這項法律規定。
2、違反“優先采購國貨”的法律規定。根據《采購法》第十條的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而實際工作中的那些只以“價格”作為唯一標準的評標行為,往往都是不分采購項目的生產地,無論是本國貨,還是外國貨,只要誰的報價低就采購誰的商品,這就明顯違反了這條法律規定。
3、違反政府采購的“法律宗旨”。按照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定,實施政府采購不僅僅是要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率,還要規范采購行為、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等等,因此,如果在詢價采購過程中,僅僅將價格的高低來作采購的目標,明顯就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不能完全符合政府采購的法律宗旨。
三、防范僅以“價格”指標作為中標條件的根本措施
1、科學設置評標指標“體系”,杜絕以“價格”為單一評標標準。采購代理機構為采購人代理任何一個采購項目時,都應同時為采購人考慮到以下幾個關鍵性的指標參數:一是價格指標,即投標人(被詢價人)對采購項目的報價情況,這是衡量采購資金使用效率(即節約額)的重要指標;二是服務指標,即被詢價人為采購人提供的售后服務工作,這是衡量采購人權益保障程度的重要指標;三是質量要求,即對采購項目配置、性能等提出的具體要求;四是采購人的需求,對任何一個采購項目,其質量、標準、配置等有高有低,檔次有高、中、下,產品功能也有多有少等等,但是否適合于特定采購人的需求,還必須由采購人根據具體情況而定。這些都是與采購人權益息息相關的缺一不可的重要指標,因此,作為用來評標的標準就必須要圍繞這些基本因素來展開,針對不同采購人的具體情況,分清各個指標的輕重程度,采取綜合評分法,評定出各供應商的綜合競爭力,而不能僅僅以“價格”作為唯一的評標因素。
2、全面公示評標結果,遏制片面追求低價的采購行為。眾所周知,詢價采購是政府采購活動中常用的一種采購手段,但其不屬于也不同于公開招標的采購方式,相對來說,詢價采購的不少必要環節和特定的操作步驟都是在比較小的范圍內實施的,這樣,只有對詢價采購過程中的相關信息充分對外公開,才能有效提高其采購操作的透明度,才能遏制住各種暗箱操作行為。因此,我們可以將詢價采購中的投標人對各項指標的響應情況都一一公示出來,讓所有參與投標的供應商都能相互對比和比較,以充分提高評標工作的公正性,這樣就能有效抑制那些只重視價格上的效益,而忽視其他因素的采購行為。
3、嚴厲打擊各種低價采購行為,維護采購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對實際工作中無視法律規定只看中眼前供應商“讓利”的短期采購行為,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要責成有關單位和人員及時糾正,對因追求低價采購而影響項目質量,甚至于給采購人帶來重大經濟損失的,則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觸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責任,甚至于刑事責任等;對違反規定的采購代理機構,則要給予罰款,暫停、甚至于取消其采購代理資格的處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