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載貨物被盜 停車場不用全賠
2008-4-1 14:42: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12萬余元物品丟失 因雙方未就貨物形成保管關系 停車場存在瑕疵承擔部分責任 賠償2.5萬元———
本報訊 記者上午獲悉,二中院審結了首例就保管車輛所載貨物發生損失產生的索賠案。將一審法院判令停車場全額賠償運輸公司12萬余元改為賠償2.5萬元。
某運輸公司接受北京天龍八部物流有限公司委托,為其運輸橡膠產品50噸,自北京燕山至內蒙古通遼市。
2007年4月16日,運輸公司在北京燕山裝貨。2007年4月16日晚,駕駛員駕駛運輸貨車(行車執照所有人為運輸公司)至北京納百川物流有限公司停車場停車。納百川公司為其出具停車卡,停車卡背面的使用須知明示出停車場請出示此卡,并交納停車占地費。
當晚10時許,駕駛員發現車輛上運載的橡膠產品被盜,立即報案。據查,丟失的物品總價值12萬余元。
2007年4月18日,駕駛員駕駛貨車離開納百川公司停車場,向納百川公司交納停車費30元。
此后,物流公司起訴要求運輸公司賠償損失。一審法院判決:運輸公司在為天龍八部公司運輸貨物途中,將貨物丟失,對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運輸公司賠償天龍八部公司損失12萬余元。
該判決生效后,運輸公司以保管合同糾紛起訴納百川公司要求賠償損失。一審法院支持了運輸公司的訴訟請求,判令納百川公司全額賠償運輸公司的12萬余元損失。納百川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二中院。
案件終審
二中院認為,運輸公司車輛停放在納百川公司的停車場內,交納了停車費,此停車費即為保管費,運輸公司與納百川公司就運輸貨車形成保管關系,納百川公司對運輸公司交付的車輛應履行妥善保管義務。
運輸公司未就運輸貨車所載貨物向納百川公司說明,雙方沒有就貨物的保管達成合意并交接,所以雙方未就貨物形成保管關系。運輸人對其車上貨物應盡直接的保管責任。
因納百川公司承認對其停車場的管理不盡完善,在履行保管合同中存在一定瑕疵,故其對運輸公司的運輸貨車在納百川公司停放期間發生的貨物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據此,二審法院判令納百川公司賠償運輸公司2.5萬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