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信用證單據條款防范貨物質量風險
2008-4-16 23:2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先看一則案例:進口商A公司以信用證方式達成一筆交易,單據交到開證行柜臺、經開證行確認單證相符,A公司到銀行付款贖單并憑以提貨,提貨后才發現貨物規格與合同嚴重不符,并將直接影響到相應出口合同的履行,遂以貨物質量不符為由,要求開證行對外拒付,開證行斷然拒絕,A公司遭受重大損失。這則案例道出了進口商在信用證項下最大的風險——進口貨物質量風險。
信用證業務的特色決定了開證行必須僅憑相符單據對外付款,而不管貨物質量怎樣。雖然,進口商可以在信用證之外憑合同,通過雙方協商、仲裁或法律等程序解決,但在這一過程中,必將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且最終也未必都能使問題圓滿解決。由此,進口商事先采取一定措施,開證時利用信用證單據條款對貨物品質風險進行防范,則顯得尤為重要。
一、要求出口商提供檢驗證書。
這里的“檢驗”,不僅包括對出口商交付或擬交付的貨物進行品質、數量、包裝等方面的鑒定,對某些貨物,還包括根據法律或法令規定應進行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等的檢驗和動植物病蟲害檢疫。可以說,檢驗證明是證明賣方所交貨物品質、數量和包裝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規定的依據,也是買方在糾紛產生時提出異議的必不可少的前提。進口商可以根據具體業務,要求出口商提供相應的檢驗證書,同時為確保各類檢驗證書真正發揮作用,進口商在信用證中還需對檢驗標準、檢驗方法及檢驗證書的出具人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必要時可指定SGS(日內瓦通用鑒定公司)、OMIC(海外貨物檢驗株式會社)、LLOYD’S SURVEYOR(英國勞氏公證行)等國際知名商檢機構出具檢驗證書。
二、要求一份提單先行寄送進口商。
進口商可在信用證中要求一份正本提單通過快遞或隨船給進口商,同時為達到此目的可要求將快郵收據或船長證明作為提交單據的一部分。此種做法對進口商有以下兩點好處:
(一)、進口商可憑從快遞公司或船長那里收到的一份正本提單,先行提貨并檢驗,一旦發現質量問題,在單據到達開證行時,如單據中存在實質性不符點,可要求開證行對外拒付或拒絕承兌,為進口商其后依據合同與出口商解決貨物品質問題爭取主動。
(二)、進口商可避免向開證行申請開具提貨擔保函所面臨的風險。在信用證業務中,尤其涉及近洋運輸時,經常會發生貨物比單據先到的情況。這時為避免產生滯港費,進口商通常會向開證行申請開具提貨擔保函,憑以向船公司提貨。而開證行一般會要求進口商承諾,無論將來收到的單據是否存在不符點,均放棄拒付或拒絕承兌的權利,這就使進口商面臨貨物質量不佳而又無從拒付的風險,而在信用證中加列一份提單徑寄條款,避免了這種情形的出現。
三、裝船通知副本及傳真回執。
在進出口貿易中,尤其是涉及大宗貨物交易時,進口商可在信用證中要求裝船通知副本及傳真回執作為付款的單據之一,以約束出口商在裝船后,及時將裝船情況通知進口商。進口商可根據通知中的有關細節如承運人、船名、航次、裝運日期、裝貨港、卸貨港等情況,向倫敦海事局等海事機構調查核實船蹤、貨名、數量等情況,一旦發現問題,可及時采取相應措施,有效地預防信用證欺詐行為的發生。
四、不同結算方式結合使用,優勢互補,以保證貨物質量。
在國際貿易中,每一種結算方式各有其優缺點,進口商可以依據具體交易特點,將不同結算方式靈活搭配使用。眾所周知,出口履約保函主要是保證出口方按時、按質、按量交運合同規定的貨物,如出口商做不到,擔保銀行將予以賠付。進口商可在信用證單據條款中要求出口商向指定銀行提交履約保函,這樣做可使進口方銀行開立的信用證與出口方銀行開出的履約保函同時生效,以達到防范貨物品質風險的目的。
可以說,以單據條款來約束出口商按時、按質、按量發運貨物是信用證項下進口商保護自己惟一可采取的措施,進口商務必須引起重視。值得一提的是,雖然信用證獨立于基礎合同之外,但卻是以合同為依據開立的,進口商在與出口商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信用證的單據條款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否則,開證時單方面加列類似條款,出口商有可能以違反合同為由拒絕接受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