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安全管理條例》向公眾征求意見
2008-4-7 13:58: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近期就《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向公眾廣泛征求意見。日前征求意見工作已經結束,經修改完善后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不久將正式發布。根據該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須先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個人將不得購買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征求意見稿規定,生產、科研、醫療等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以及其他臨時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憑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不得向無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不得向個人銷售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并向當地公安部門備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目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以來,對于加強危化品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危化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實際情況看,危化品領域事故頻發的狀況還沒有根本扭轉,安全生產形勢仍然嚴峻。特別是使用危化品從事生產的企業以及危化品運輸環節的安全問題較為突出。要促使危化品領域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需要在加強執法的同時,對條例在實施過程中暴露出的不足進行修改和完善,進一步強化危化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為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會同國家安監總局,在多次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經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五個方面:
一是完善了危化品生產、儲存、使用安全管理的有關制度和措施。在危化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中增加了兩項內容,即符合國家產業規劃、布局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化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危化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選擇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評價,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進行安全論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其中的文字內容應當使用中文。生產、儲存、使用危化品的車間、倉庫等場所必須與員工宿舍隔離并保持安全防護距離,必須依法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
二是進一步嚴格了危化品經營的安全管理。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應當將其銷售劇毒化學品的記錄定期向當地公安部門備案,必須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禁止購買劇毒化學品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對通過互聯網網絡銷售、購買危化品實行嚴格監控。
三是補充、完善了保障危化品運輸安全的規定。加強危化品運輸車輛的安全管理,運輸車輛必須嚴格按照核定載質量裝載危化品,嚴禁超裝、超載;危化品托運人必須查驗運輸經營者的許可證、運輸車輛的相關證件以及駕駛員、押運人員的上崗資格證,對危化品妥善包裝并設置相應標志,向承運人提供包裝檢驗證明書以及危化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將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的發證機關,由現行的“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修改為“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應當將劇毒化學品的運輸路線和有關情況通知沿線公安部門。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近期就《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向公眾廣泛征求意見。日前征求意見工作已經結束,經修改完善后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不久將正式發布。根據該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須先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個人將不得購買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征求意見稿規定,生產、科研、醫療等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以及其他臨時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憑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不得向無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不得向個人銷售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并向當地公安部門備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目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以來,對于加強危化品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危化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實際情況看,危化品領域事故頻發的狀況還沒有根本扭轉,安全生產形勢仍然嚴峻。特別是使用危化品從事生產的企業以及危化品運輸環節的安全問題較為突出。要促使危化品領域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需要在加強執法的同時,對條例在實施過程中暴露出的不足進行修改和完善,進一步強化危化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為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會同國家安監總局,在多次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經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五個方面:
一是完善了危化品生產、儲存、使用安全管理的有關制度和措施。在危化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中增加了兩項內容,即符合國家產業規劃、布局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化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危化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選擇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評價,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進行安全論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其中的文字內容應當使用中文。生產、儲存、使用危化品的車間、倉庫等場所必須與員工宿舍隔離并保持安全防護距離,必須依法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
二是進一步嚴格了危化品經營的安全管理。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應當將其銷售劇毒化學品的記錄定期向當地公安部門備案,必須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禁止購買劇毒化學品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對通過互聯網網絡銷售、購買危化品實行嚴格監控。
三是補充、完善了保障危化品運輸安全的規定。加強危化品運輸車輛的安全管理,運輸車輛必須嚴格按照核定載質量裝載危化品,嚴禁超裝、超載;危化品托運人必須查驗運輸經營者的許可證、運輸車輛的相關證件以及駕駛員、押運人員的上崗資格證,對危化品妥善包裝并設置相應標志,向承運人提供包裝檢驗證明書以及危化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將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的發證機關,由現行的“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修改為“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應當將劇毒化學品的運輸路線和有關情況通知沿線公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