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儲質押物被調包事件的來龍去脈
2008-9-10 15:35: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2005年3月17日,質權人廣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支行 (下稱廣發行沈陽支行),與出質人沈陽泰鑫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泰鑫公司)、沈陽欣達商貿有限公司(注:兩出質人為一套經營人馬,兩個牌子,與銀行的貸款合同以及質押監管協議基本相同,以下對兩公司合稱為泰鑫公司)分別簽訂了1500萬元、500萬元的《綜合授信額度合同》和質押物價值為1000萬元、3000萬元的 《最高額動產質押合同》。同一天,東站倉庫、廣發行沈陽支行分別與欣達公司、泰鑫公司簽署 《質物監管協議》 (由銀行提供),約定東站倉庫為質押監管人,對上述兩公司提供的質押物進行監管。
監管過程三方約定:貨物入庫出庫必須三方人員同時到場,方可開鎖入出庫貨物。貨物質押期間泰鑫公司可以串貨,東站倉庫控制質押下限。
2006年1月23日,因泰鑫公司拖欠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沈陽分行逾期借款,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浦發銀行的申請,查封了泰鑫公司在東站倉庫的質押物3365件。
這起意外的查封,牽出了這起質押物缺失千萬元的大案。
3月22日一早,東站倉庫安全員王敬權巡視時發現,8號與24號庫夾道內出現了15條草袋子。而倉庫是全封閉式的,門鎖沒有被撬的痕跡。這一發現引起東站倉庫的警覺。
獲悉這一情況后,4月30日開始,廣發行沈陽支行、東站倉庫、泰鑫公司三家人員同時到場,對質押物進行盤點。4月31日上午發現有些質物的數量對不上。午休過后,參加盤點的泰鑫公司的3名保管員和四五名裝卸工不辭而別。由于倉庫的大門是泰鑫公司和東站倉庫各持一把鎖,缺少哪一方,所有的人都無法進庫。無奈,盤點工作只好中止。
2006年5月9日下午,在廣發行沈陽支行的催促下,泰鑫公司派出一個人開鎖,東站倉庫與廣發行西塔支行 (與沈陽支行是上下級關系,當時負責具體業務,記者注)對質物開始了聯合盤點。
由于泰鑫公司的裝卸工未到,東站倉庫指定自己的裝卸工倒貨。裝卸工劉波在家電庫房搬運一個空調機時,感到貨物奇輕。李剛馬上打電話請西塔支行方化宇行長來到現場查驗。打開紙箱,讓方行長大吃一驚的是,里面裝的竟然是空殼樣機。而再打開一個紙箱一看,里面裝的不是空調,而是多個小型風扇,明顯與外包裝規定不符。
在隨后的盤點中,工作人員不斷發現,有以木頭、草袋子、塑料薄膜泡沫等填充物冒充空調的,甚至有一個紙箱子純粹是靠用木頭訂成的支架來支撐。據工作人員現場統計,僅2005年2月1日入庫的價值4.8萬元的13臺LG空調全部是空殼;總價值14萬元的22臺LG空調僅一臺是真貨,其余均為空機殼……
2006年6月29日,沈陽中院委托遼寧華誠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泰鑫(欣達)公司存儲于東站倉庫中3000萬元的質押物進行盤點評估。
2006年9月21日,沈陽中院到東站倉庫查驗假貨。因為評估公司不可能對上千萬貨物一一開箱,他們就做了一個方案,按外包裝的重量過秤。特別輕的,與外包裝重量不符的,被視為假貨。并參照同年4月30日提供的質押物清單計算,泰鑫(欣達)公司缺失的質押物價值總計高達一千多萬元。
為盡快查明真相,東站倉庫在5月18日向沈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書面報案。2006年5月26日上午11點,在廣發行沈陽支行的協調下,東站倉庫與泰鑫公司就倉庫缺貨一事達成書面協議,約定無論造成質押物少于 《質物監管協議》約定的質押物價值最低下限的原因是任何一種原因,東站倉庫不承擔責任。雙方同意對質押物的實際數量進行清點,泰鑫公司承認清點結果。如果數量低于質押物價值最低下限,泰鑫公司愿意自行向廣發行承擔責任,并可以根據廣發行的要求補充提供其他質押物或其他方式的擔保。雙方對質押物的實際數量進行清點后,雙方重新簽署庫存確認書。
而在此期間,廣發行沈陽支行以借款糾紛為由,將泰鑫公司和欣達公司訴至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5月29日、6月15日,沈陽市中院分別判決泰鑫公司和欣達公司償還廣發行沈陽支行貸款本金834.6萬元、212.5萬元及相應利息。若無力執行,則以其質物折價或拍賣款項折抵。(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