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格式條款免責違規4物流公司受罰
2008-9-4 10:5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在物流行業,物流公司在托運合同中用格式條款為自己免除責任的做法比較常見。3日,倉山區4家物流公司因為這種做法被蓋山工商所處以行政處罰。
托運貨架 近半損壞
2007年11月1日,市民陳某委托哈爾濱華宇物流有限公司,將90件用于陳列皮具商品的貨架從哈爾濱運到福州。運輸合同上寫著,貨物保價金額為2萬元,運輸費、保險費及保價費共計4130元,采取貨到付款的交款方式。
3天后,福州萬隆華宇物流有限公司通知陳某前往提貨。陳某交了4130元托運費后去倉庫驗貨時卻傻了眼,近半木制貨架都已支離破碎,鐵制的貨架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扭曲變形。
索要賠償 遭遇麻煩
陳某當即要求物流公司退還托運費并按照保價金額進行賠償,但遭到福州萬隆華宇物流有限公司的拒絕。該公司拒賠的理由是,與陳某簽訂的運輸合同背面印有的《運輸合同條款》規定:貨物毀損、滅失,包括損壞、被盜、被搶、雨淋、火災、被冒領、串貨而無法找到、交通事故等,賠償額最高不超過貨物毀損或滅失部分運費的2倍。因此,物流公司只同意按照陳某貨架毀損部分運費的2倍金額進行賠償。
此后,陳某多次與物流公司交涉,但都沒有結果。今年8月20日,陳某向倉山區蓋山工商所進行投訴,要求物流公司按照貨架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4家公司 遭受處罰
蓋山工商所執法人員立即介入調查取證。執法人員調查發現,福州萬隆華宇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運輸合同背面印有的《運輸合同條款》,存在大量賠償限額、索賠時效等條款,均是利用格式條款 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經營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對平板玻璃、玻璃器皿、玻璃制品、玉器、陶瓷制品等易碎品、液體類貨物,免除承運人20%的賠償責任”、“托運人應當在貨物發生毀損、滅失后30日內書面提出索賠,逾期視為放棄索賠權利”等。執法人員認為,這種做法已構成違反《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
3日,蓋山工商所執法人員責成福州萬隆華宇物流有限公司退還陳某托運費4130元,并根據保價金額按比例賠償陳某貨架毀損部分經濟損失1萬元,并處行政處罰3500元。蓋山工商所還對轄區的另外3家物流公司開出罰單,責令他們立即改正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責任的違法行為,并處以1400元至3500元不等的行政處罰。
提醒:靠格式條款免責行不通
倉山區工商局有關人士提醒廣大物流公司,如果承運人要規避風險,靠免責條款是行不通的,但可以通過以下3種辦法避險:一是購買責任保險,由保險公司承擔風險;二是在托運單上要求托運人詳細列明貨物及價格,這會對其要求索賠構成約束;三是嚴格執行保價運輸,貨物價值越大,承運人的風險越大,因此托運人須支付更多運費,這體現了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