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金融的法律制度分析之——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2008-9-5 9:59: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 馮李汪物流金融工作室
●欄目主辦:現代物流報社、中國科學院預測研究中心●欄目協辦:西安交通大學管理學院、江西財經大學統計學院物流管理系●作者:李毅學、馮耕中、汪壽陽
組織變革、業務監控、風險管理以及法律制度等都會影響物流金融的開展。其中,法律是一只可見的手,規范、引導和保障著市場交易活動和競爭秩序,是物流金融最深遠的影響因素。
本質上,物流金融業務需要動產、權利等作為擔保物來保證貸款安全,因此它與動產擔保相關的法律密切相關。比較而言,英美法系的動產擔保制度對包括物流金融業務的商業促進作用要明顯好于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動產擔保制度的最終形成經歷了一些重大變革,這些重大變革都深刻影響了物流金融業務的開展。例如,英國在19世紀中期通過判例允許浮動擔保制度就有效地改善了當時的商業環境,促進了業務發展;在總結英國擔保制度的經驗后,結合美國商業的實際情況,美國公布與實施了《統一商法典》第九章動產擔保交易法,被認為是20世紀美國統一法領域最杰出的作品之一;加拿大對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章的繼受創新,加上現代化的電子統一登記系統配合,自20世紀60年代起運行多年,業已證明在包括物流金融的相關商業實踐中行之有效。
這些現象都表明了物流金融的法律支撐非常重要。事實上,動產擔保制度在擔保物登記、債務與擔保合約制定以及違約后處理等方面都會深刻影響物流金融業務的風險和相關交易成本。而在這些方面,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章已樹立了一個模板,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了解英美法系中與物流金融相關的動產擔保制度的演變與特征,將有助于把握國際上物流金融的發展方向,明確業務參與人的關系及權利義務,從而有效支持物流金融的運作。
英國動產擔保制度與物流金融
古羅馬時期,羅馬法對質押的規定非常靈活,它允許非占有質,即允許債務人不用向債權人移轉質物的占有,而僅僅是給予債權人一個在債務人違約時占有質物的權利。這種擔保形式,有利于質押動產的有效流動,但對債權人而言風險太大。
考慮到債權人的風險,直至19世紀初,英國普通法系承認的擔保方式都只有非轉移占有的不動產抵押與轉移占有的動產質押方式,而且登記、優先權規定以及擔保價值的實現等相關配套制度非常落后。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這些擔保制度很難滿足商業的需要,因為不斷變化的原材料、半成品、存貨以及應收賬款等流動性資產在公司里的比重越來越大,僅采取傳統的銀行——借款企業的動產質押方式及其配套制度,由銀行占有動產質物,將使質物的使用價值很難被債務人利用。當存貨等動產質物難以流動變現,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就成為空談,銀行貸款風險反而加大。
為有效促進物流的流通和商業的發展,英國在兩方面做了重要創新,一是管理的創新,即物流倉儲企業積極地參與存貨質押業務,通過與銀行的優勢互補來盡量保證業務的運作與貸款的安全;另一是法律的創新,包括擴大擔保物和借款人范圍,簡化登記手續,豐富交付方式以及明確優先權順序等方面,其中,在質押方式上,主要是擴大質物范圍,允許權利以及動產等都能入質,而且使占有方式變得靈活,以盡量適應商業需要,而在抵押方式上,英國開始承認非轉移占有型的動產擔保形式,最關鍵的是自19世紀中葉起,通過衡平法的判例逐漸地確定了浮動抵押方式的地位。
這一浮動抵押方式非常重要,它允許企業以其現在的、未來的各種財產作為擔保,并允許公司在其通常業務中自由管理和處置存貨、應收賬款甚至企業的全部資產,這樣,企業仍可以照常從事采購、生產與銷售等經營活動而不用處處受制于債務人。進一步,英國擔保法還給了當事人選擇的自由,允許在浮動抵押上給債務人處置擔保物附加一些限制,也允許在固定抵押與質押方式上給債務人處理擔保物增加一些自由,從而使擔保形式變得靈活。
這種較自由的動產擔保制度代表了擔保制度發展的主要方向,它能夠促使存貨融資與其他融資形式 (包括應收賬款融資)有機的結合,加上物流倉儲企業的有效參與,從而可保證對動產擔保物的動態監管,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發展了西方的物流金融業務,擴大了業務的對象和范圍,豐富了業務監管的模式,促進了商業的運作。
但英國的以浮動抵押制度為核心的動產擔保制度改革相對于時代發展與商業實踐仍有較多不足,主要還在于債權人風險和不確定性太大,影響了業務開展。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有四:第一是在登記上,英國缺乏統一的登記系統,登記手續繁瑣,而且債權人的擔保物權在登記時并不發生對抗第三方的效力;第二是優先權上,在擔保物權執行之前,其他債權人如果對借貸企業的資產已經獲得 “固定抵押”權益,則浮動擔保物的價值實際將大大減少;第三是價值實現上,在浮動擔保權實行之前,企業仍可自由處分擔保財產,無論企業惡意轉讓財產還是企業經營失敗,導致企業財產急遽減少,都將影響浮動擔保價值實現,使債權人遭受嚴重損失;第四是在實踐上,現實交易方式千變萬化,但英國各種擔保方式缺乏協調與統一,擔保形式的認定非常麻煩,從而使已經十分復雜的動產擔保制度更加復雜,已越來越不堪重負和過時,債權人在業務實踐上為回避風險,不得不在選擇借款人上提出過高要求,對象范圍大大受限。
這些缺陷也促使英國動產擔保制度在物流金融實踐中的應用效果大打折扣,當事人不愿意將物流金融業務與包括浮動抵押在內的一些新型的擔保方式結合進行有效創新,物流金融業務不得不局限在資產比較確定、資產形式轉換較少、未來結果可以預測而且主要看重擔保物交換價值的質押方式上。雖然這種類型的物流金融業務由于物流企業越來越有效的參與,能夠給與債務人一定自由,彌補法律制度帶來的不便,從而在流通型企業中得以很好應用,但在面對生產企業融資、企業全部資產融資直至供應鏈全程融資上,其難以滿足動產實時流動的要求,因而舉步維艱,已很難適應時代的發展。
美國動產擔保制度與物流金融
美國在1952年《統一商法典》公布以前,主要是繼受英國動產擔保交易制度,并在此基礎上,根據具體商業需要發展出了多樣化的擔保形態。擔保方式多樣化,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經濟發展的要求,但因而也遇到了和英國同樣的問題,即形式主義嚴重、程序繁雜、缺乏公示性等,而且由于各州制度設計差別過大,美國的動產擔保法律各自為政,缺乏應有的協調和統一。
考慮到各州繁雜的制度差異已越來越滯后于商業發展,美國法學界于1945年開始制定《統一商法典》.其中,第九章動產擔保交易法的制定者發現各種融資交易間共通之處超過了相異之點,于是決定擯棄傳統的法律原則,設定一個對所有動產擔保形式都適用的單一概念,從而以綜合性的單一擔保物權替代了多種傳統形式的動產擔保權益(如質押和動產抵押)。
這樣,在擔保物的類型方面,除幾類特殊的擔保物之外,所有動產擔保物權,不論是有形的或無形的、現有的或未來的,全部受單一法律架構管轄。
這種動產擔保制度提供了一個簡單而統一的結構,使種類眾多的現代擔保交易得以較少的成本和較大的確定性展開。而且,它還將傳統“物權法定”的內涵由種類固定轉換為程序固定,即通過立法對公示方法、執行方式的規定,設計出當事人通過協議創設新的動產擔保類型必須具備的程序要件,為經濟生活中新出現的動產擔保形態預留空間,使法律得以與時俱進。
具體而言,美國第九章動產擔保交易制度的創新及對物流金融的影響是全方面的:
一、按種類分類,容易確定擔保形式和擴大擔保物范圍以促進融資。與傳統劃分不同,第九章根據擔保物的性質或用途將擔保物分為四大類別:第一大類為有體動產,其中包括消費品、存貨、農產品以及設備等;第二大類為投資財產;第三大類為半無體財產權,其中包括物權憑證、證券、動產契據、信用證權利等;第四大類為無體財產權,其中包括應收賬款、儲蓄賬款、商事侵權損害賠償權以及一般無體財產權。這種分類方式使得在物流金融中如果出現各種已存的或新的擔保物和擔保形式都可以很快確定其類別,并能夠根據相應的擔保制度規范,而不用像以前一樣無所事從。
二、簡便的擔保權設立,提高了效率。美國第九章109條規定,本章適用于 “依合同在動產或不動產附著物之上創設擔保權的交易,其形式如何,在所不問。”還規定擔保協議可以在將來取得的財產之上設定或規定擔保權,對擔保權的設定采用登記對抗模式,即從達成擔保貸款協議之日起便產生擔保權設定的效力。而現在的物流金融業務往往牽涉到很多擔保形式的轉換,需要當事人充分的協調運作,美國這種簡便的擔保設立方式將使物流金融中各種擔保的銜接變得容易,從而能夠極大地促進物流無縫銜接和快速流動,提高融資效率。
三、自由簡明的公示方法,充分披露擔保信息,既高效又保證交易安全。第九章擔保權的公示方法主要有三種:登記、占有或控制、自動公示。只要遵循第九章的公示擔保權的程序,當事人即可依具體情況分配其權利和義務,并可創設新的擔保形態。當事人還可自由選擇不同的公示方法,比如動產擔保,可以選擇登記,也可以選擇交付,如果選擇登記就成為抵押,選擇交付就成了質押,從而使擔保變得靈活。
而且在美國,有統一的電子化的登記系統,可方便第三人查詢,登記時只需要一些描述性的記錄,即債務人的姓名或名稱、擔保權人或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擔保物等,這樣,既降低了登記成本又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對當事人經濟狀況的暴露。這種自由簡明的公示方法,能大大降低物流金融業務的交易成本和風險,將使越來越多的銀行愿意利用物流金融來支持企業運作。
四、明晰的優先權評定規則,使當事人不確定性降低。《統一商法典》第九章明確規定了債務人違約時的優先權順序。這種明確的優先權規則將使物流金融的債權人和債務人非常明了可能事件的發生及后果,能夠對違約風險大小有準確的評估,使當事人能夠公平的對貸款定價,從而促進了物流金融業務的發展。
五、高效率的擔保權執行程序,避免了擔保權受損。按第九章,一旦債務人違約,債權人有權收回擔保物,包括通過自助救濟的方式收回擔保物,并有權通過法院程序處理擔保物或在法院程序之外自行處理擔保物。此外,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違約的具體事由及違約后擔保權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只要這種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這種擔保物權的實現過程既成本低廉又迅速高效,對物流金融的執行效果也是非常明顯,它充分估計到了包括物流金融業務在內的動產擔保貸款中可能發生的情況,并使當事人的損失能夠降到最低。
以下以訂單融資業務為例還可以更具體地闡述美國動產擔保制度對物流金融的影響。
若美國的一家企業獲得了下游廠商的一份訂單,它可以把這個訂單的收款權轉讓給銀行,作為貸款的擔保,而銀行則可借助物流企業的幫助監管與控制訂單實現過程。企業會用訂單融資的貸款購買各種原材料,并通過生產系統將原材料變為半成品直至成品,然后銷售給客戶,最后從客戶處回收應收賬款來實現訂單,而銀行與物流企業則需要將這些流動的動產作為擔保物進行有效監管。
由此可見,訂單融資業務整個過程要涉及許多現在和未來的擔保物,要經歷很多擔保形式的轉換,但在美國動產擔保制度支撐下,這些并不是難事,因為它允許現在與未來動產都能擔保,并可以通過簡潔的交付手續或在統一的登記和公示機構登記就可以設立擔保權,登記時不用分抵押、質押還是保理等具體形式,登記的信息簡明扼要,有利于銀行和第三人查詢。這樣,銀行和物流企業就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在整個融資實現過程中選擇相應的擔保組合,只要有利于商業運作和安全,當事人甚至可以進行相關約定產生新的擔保形式。即便債務人違約,因為優先權順序明確,擔保權執行程序簡潔高效,能夠使擔保權較容易的實現,債權人的擔保收益因此得到了有效保護。
從以上分析及舉例可以看出美國動產擔保交易制度的效率,正是因為其簡潔明了高效率的特點,加拿大、墨西哥等國都紛紛效仿,英國法學界也開始學習美國以進行相應改革,歐洲則想借鑒美國的方法融入大陸法系。可以說,美國動產擔保交易制度已成為一個模本,被越來越多的改革家作為動產擔保制度現代化的學習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