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霸王合同” 收到4張罰單
2008-9-6 11:2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本報記者 鄭彥 通訊員 莊奔馬 邱崗
本報訊 通過物流公司將90件貨架從哈爾濱托運到福州,提貨時卻發現貨架五成以上都毀損了。物流公司根據自己制定的合同格式條款,只肯按貨架毀損部分運費的兩倍金額進行賠償。
記者昨日從福州倉山區工商局獲悉,近期,有關貨物托運“霸王合同”的投訴顯著增加。日前,福州倉山區工商局連開4張罰單,對轄區4家物流公司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責任的違法行為處以1400元至3500元不等的行政處罰。
倉山區工商局提醒廣大物流公司,如果承運人要規避風險,靠免責條款是行不通的。要規避風險,可以通過以下三種辦法:一是購買責任保險,由保險公司承擔風險;二是在托運單上要求托運人詳細列明貨物及價格,這會對其要求索賠構成約束;三是嚴格執行保價運輸,貨物價值越大,承運人的風險越大,因此托運人需支付更多運費,這體現了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同樣,托運人也應該在托運單上如實填寫,對托運物品進行保價,切不可為省錢因小失大,造成索賠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