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 待 規 范 執 法
2009-1-10 23:09: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洪厚興
2008年12月23日,全國公安機關經偵系統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指出,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各級公安經偵部門在依法打擊經濟犯罪的同時,要嚴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講究執法方式方法,對涉嫌犯罪企業的正常經營賬戶、資金,要慎用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負責企業正常經營的高管人員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要從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出發,根據必要與可行的原則,正確適用強制措施。采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能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不影響偵查起訴的,可以直訴。決不能因為執法不當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影響,更不能從地方和部門利益出發,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雪上加霜,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
如今正處金融危機之時,受其影響,我國實體經濟的發展已經放緩。公安機關在此時著重提出 “決不能因為執法不當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影響”,對于企業來說無疑是一祉福音。具體到物流業,更希望這種思想能夠得到貫徹落實。
目前,我國交通領域是一個多級管理的領域。在國家制定的全國性法律、法規指導下,各地方政府部門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各自的規章、制度。在這種情況下,不同地區的規章、制度難免會出現不一致的情況,而物流企業需要的是一個沒有地區界限的交通環境。為了避免物流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受到影響,交通執法部門更需要有大局意識,規范執法。
當然,對于各地交通部門來說,每一個管理主體對交通運輸行為行使法定職權內的管理職責無可厚非。但在具體執法過程中,交通執法部門更應有大局意識,不能只顧地方和部門利益,不能因為執法給企業正常經營活動造成影響。誠如山東交通部門所說: “交通部門內部的事情可以內部協商解決,但不能扣企業的車,影響企業的經營。”
“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是我國的治國方略。交警作為公安機關的一個警種,是國家重要的執法機關。進一步完善執法機制,規范執法行為,是實施以法治國方略的需要;也是改善公安交警執法形象,促進廉政建設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