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條款不能免責物流公司損毀貨物當賠
2009-11-11 14:08: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2007年7月,中關村(6.08,-0.07,-1.14%)某科技公司通過北京房山某物流公司,將一臺電腦服務器托運給深圳某證券公司。物流公司填寫了貨物運輸單,但未將運輸單背面的條款內容告知科技公司。
幾天后,深圳公司在收貨時,發現貨物包裝已經損壞、箱內硬盤散亂,拒絕收貨,并將情況告知了北京的科技公司。科技公司隨即與物流公司進行交涉,要求物流公司退還運費145元,賠償經濟損失26000多元。
物流公司雖然承認運輸貨物破損的事情,但認為,科技公司在運輸合同中沒有表明貨物價值,提供的發票也不能證實與損壞的東西一致。所以,最多只能按照運費的2至5倍進行賠償。
訴訟過程中,物流公司向法院出示了貨物運輸單,并表示,運輸單背面的運輸條款第6條寫得很清楚:“運輸過程中,托運物品損毀或滅失的賠償額為,貨物的賠償以運費的3倍計算,所有的賠償最高不超過RMB800元/票,”所以,物流公司只同意按合同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北京市房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運輸條款的形式符合格式條款的定義。其中第6條是對承運人賠償責任金額的限定,具有免除或限制己方責任的內容,違反了公平原則。而且,雙方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物流公司也沒有提請科技公司注意該條款的內容,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所以,法院對物流公司依據該無效條款提出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最終,法院判決物流公司賠償科技公司經濟損失26000多元。《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