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貨物丟失了 運輸公司全額埋單
2009-12-18 13:18: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某電池公司委托運輸公司運送一批貨物,誰知這批價值34萬余元的貨物在運輸途中竟然“不翼而飛”,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日前,江蘇宜興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運輸公司被判全額承擔所丟貨物損失。
2008年1月25日,宜興某電池公司與某運輸公司簽訂了一份貨物承運協議,雙方約定,運輸公司負責于2008年1月26日之前將電池公司的560件計重量14噸的電池(總價值345400元)安全運送至淮安、漣水兩地指定卸貨地點,經收貨單位簽收后由電池公司支付運費,總運費3000元。合同簽訂之后,電池公司就將貨物進行了交付,眼看到了約定的收貨時間,收貨單位卻稱沒有收到電池。于是電池公司向運輸公司詢問,對方說貨物早就已經發出,不可能沒有送到。難道這批貨物還會神秘“失蹤”?經進一步了解,事情終于水落石出。原來,在與電池公司簽訂承運協議后,運輸公司又委托常州一家物流公司來承運該批貨物,物流公司的駕駛員譚某負責了此次貨運。當得知貨物沒有送到目的地后,運輸公司立即打電話給譚某,卻發現已聯系不上他。2008年1月29日,運輸公司收到譚某發來的短信,內容為:我肺癌突發,我得看我生命要緊,不信到徐州二院四院去查,現轉移大腦。運輸公司據此懷疑這批貨物已被譚某擅自處理,于是向派出所報了案。嗣后,雙方就貨物賠償事宜進行了多次協商,因找不到真正的肇事者譚某,自己也覺得很“冤”的運輸公司先行賠付了6萬元。但這批貨物價值達345400元,電池公司認為,運輸公司有義務將其貨物安全、及時地運輸到指定地點,并對承運的貨物承擔毀損、滅失的風險,故訴至法院,要求運輸公司賠償余下的貨物損失285400元。
在庭審中,被告運輸公司辨稱,因承運的貨物是常州的物流公司直接載走的,現駕駛員下落不明,所以對丟失的具體貨物數量及價值無法認定。對此,原告電池公司稱他們只認運輸公司,并不知道被告擅自又委托了其他公司承運。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間的“貨物承運協議”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已將貨物如約交付被告托運,被告作為承運人,理應將原告托運的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否則應當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現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合同義務轉給第三方履行,導致承運的貨物丟失,去向不明,被告對此存在過錯,其與第三方的法律關系不能對抗原告,且是另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予理涉。法院根據相關證據確認滅失貨物的價值為345400元,扣除已支付的賠償款60000元,被告運輸公司尚應賠償原告電池公司285400元。
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并經法官協調,雙方就賠償事宜已作了了結。
法官提醒:貨運代理公司在當今的貿易往來中越來越重要,面對市場上參差不齊的貨運代理業,托運人在選擇承運人時,一定要綜合考量承運人的業務能力、商業信用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而承運人在運輸確有困難,需要委托他人代為運輸時,應事先取得托運人的同意,不得擅自作主,否則應對第三方行為造成的后果負責。
法律鏈接: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